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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學三形態(tài)——法哲學、法理學與法社會學
</Script> 引言 法學的知識形態(tài)的有機聯(lián)系,構成一定的法學體系。我國目前的法學體系是以法律體系為參照的,除法學基礎理論(現(xiàn)在越來越多地被稱為法理學)是關于法的一般理論以外,往往是以法律部門作為法律學科確立的根據(jù),從部門法中引申出部門法學。例如,法被劃分為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訴訟法等不同部門,與之相應就有憲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刑法學、訴訟法學等部門法學。我國法學理論雖然也論及從認識論的角度將法學分為理論法學與應用法學,但理論法學與應用法學與上述部門法學的關系并論及。我認為,法學作為一種知識形態(tài),首先應當確定其自身的層次,這就是法哲學、法理學與法社會學。各個部門法學,例如刑法學,又可以分為刑法哲學、規(guī)范刑法學和刑法社會學。因此,在一般意義上確立法哲學、法理學和法社會學,對于所謂部門法學的理論層次劃分具有指導意義。一 、 法哲學
法哲學是以法的價值為研究對象的,在某種意義上也可以稱為價值法學。法不僅表現(xiàn)為一種規(guī)范,而且表現(xiàn)為一種價值,這種價值是規(guī)范存在的根據(jù),是一種實質合理性。因此,它是法上之法,即法之為法的本原。法的這種價值,在歷史上曾經(jīng)以各種方式存在,例如自然法中的自然,理性法中理性等,這里的自然與理性包含了正義、自由、平等這樣一些人之所追求的美好事物。尤其隨著價值哲學的興起,出現(xiàn)了博登海默所稱的價值取向的法理學(value oriented jurisprudence)。例如,德國學者魯?shù)婪颉∈┧防瞻逊捎^念分解為兩個組成部門:法律概念和法律理念(the concept to law and the idea of law)。這里的法律理念乃是正義的實現(xiàn)。正義要求所有的法律努力都應當指向這樣一個目標,即實現(xiàn)在當時當?shù)氐臈l件下所可能實現(xiàn)的有關社會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諧。(1)價值法學通過揭示法的價值內容。為法的規(guī)范設置提供了根據(jù),是對合法性的一種合理性拷問。正如黑格爾指出:在法中人必然會碰到他的理性,所以他也必然要考察法的合理性。這就是我們這門科學的事業(yè),它與僅僅處理矛盾的實定法學殊屬不同。(2)黑格爾在此所說的我們這門科學,指的就是法哲學。法哲學將法規(guī)范圍于理性的法庭上進行審問,對法進行價值的審視。例如美國學者羅爾斯將正義規(guī)定為首要價值,并以正義作為衡量法的合理性的一般根據(jù),指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象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一種理論,無論它多么精致和簡潔,只要它不真實,就必須加以拒絕或修正;同樣,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們多么有效率和有條理,只要它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或廢除。(3)因此,法哲學所確定的價值標準,具有對實在法的批判性。在這種意義上說,法哲學是對法的一種反思性考察。這也正是法哲學對于價值研究與哲學,尤其是政治哲學對于價值研究有所不同的地方。哲學,這里主要是指價值哲學包括政治哲學,是以一般價值為研究對象的,確立價值的一般概念。而法哲學是在價值哲學的基礎上,以法為出發(fā)點,對法所應當體現(xiàn)的價值內容的揭示。因此,法哲學就成為哲學與法學之間傳遞人文蘊涵的一種中介,一座橋梁。正是通過法哲學,使法學內涵一種人文精神,從而融入整個人文社會科學的知識體系。這也是法哲學研究的主要功用,一種沒有法哲學思考的法學知識體系,必定是一種封閉的、自足的、因而是墨守規(guī)范而缺乏人文性的知識體系,體現(xiàn)不出法學的批判精神,難以與社會發(fā)展的脈搏相合拍。在這種意義上的法學家,就難以擔當?shù)闷鹬R分子的使命,充其量只不過是一種法律工匠!
法哲學是對法的一種反思,因而它具有思辯性。法哲學的這種思辯性,在黑格爾那里表現(xiàn)得最為明顯。黑格爾法哲學研究采用的是辯證法。黑格爾指出:概念的運用原則不僅消溶而且產(chǎn)生普遍的特殊化,我把這個原則叫做辯證法。(1)這里的消溶,是指法的外在性狀的消解,這里的普遍物是指從法的存在形式中抽象出其內在特性。在黑格爾看來,這種內在特性就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法是作為理念的自由。(2)黑格爾法哲學研究所采用的辯證法,就是一種典型的思辯。這種思辯,是一種法思辯,我國學者謝暉指出:所謂法思辯一方面是指主體在對于法與法律現(xiàn)象觀察的基礎上,即在法與法律經(jīng)驗的基礎上,對法與法律現(xiàn)象的本質性和終極性思考;另一方面是指主體探折法與法律之本質問題與終極問題的方法。(3)謝暉認為,法思辯是法哲學的本質精神,也是法哲學與其他法學知識形態(tài)的根本區(qū)別之所在,相對于法哲學的思辯性而言,法社會學是觀察性的、法理學是描述性的、法史學是記載性的、實用法學是解釋性的。對于這一觀點,我大體上是贊同的?梢哉f,沒有思辯,就沒有法哲學,如果說,價值是法哲學的研究對象,那么,思辯就是法哲學的研究方法!
法哲學的這種通過思辯確立法的價值的特殊,表明法哲學是對法的形而上學的考察,具有本質主義的性質。隨著實證主義思潮的興起,以形而上學為特征的本質主義的性質。隨著實證主義思潮的興起,以形而上學為特征的本質主義受到嚴厲批評。(4)本質主義所具有的抽象性、普遍性受到排拒,實在性、個別性受到推崇。我認為,形而上學對于事物本質的追求,是人的一種永恒的沖動。形而上學謂之道,這種道是自然與社會之本。盡管歷史上的玄學,尤其是宗教神學,將道歸之于天命與神意,使形而上學蒙受恥辱,但這決不能成為否定形而上學的理由。只要我們承認事物本質的存在,在法現(xiàn)象中,對于法的終極性決定因素的存在,我們就不能否認對法的形而上學研究、對法的規(guī)律的揭示。法哲學作為最高層次的法學知識形態(tài),標志著一個國家、一個民族對法的感悟與體認的最高水平。因此,沒有法哲學的法學知識體系是不可想象的。我國當前法學理論面臨的主要任務就是要將法學提升到法哲學的高度。
二 、 法理學
法理學是以法的規(guī)范為研究對象的,在某種意義上也可以稱為規(guī)范法學。長期以來,我國法學界沒有正確地將法理學與法哲學加以區(qū)分,換言之,法哲學的內容與法理學的內容攙雜在同一理論體系之中,因而形成兩敗俱傷的局面。因此,有必要厘清法理學與法哲學的關系,為法理學的研究廓清地基!
法首先表現(xiàn)為一種規(guī)范,因此規(guī)范是法的最基本的存在形式。顯然,事實與規(guī)范是有區(qū)別的,事實是一個“是”與“不是”的問題;規(guī)范則是一個“應當”與“不應當”的問題。德國學者位德布魯赫以“所有人必然要死亡”與“你不應殺人”為例向我們說明了魯赫以“所有人必然要死亡”與“你不應殺人”為例向我們說明了兩種不同的法則:必然法則和應然法則。(5)規(guī)范就是這樣一種應然法則,它包括道德、習慣與法律。因此,以法律規(guī)范為對象的學科就具有不同于以事實對象的學科的性質。瑞士學者皮亞杰在考察人文科學時,將法律科學與正題法則科學加以區(qū)分。正題法則科學是指探求“規(guī)律”的學科,這里所謂的“規(guī)律”是以日常語言或以多少是形式化的語言(邏輯等)來表達的。它的意義有時是指能以數(shù)學函數(shù)的形式來表達的相對常量關系,但也指一般事實或序數(shù)關系、結構分析等等。法律科學則是一種規(guī)范學科。這是因為法律是一個規(guī)范體系,而規(guī)范在原則上同正題法則科學所尋求的稱為“規(guī)律”的、多少帶有一般性的關系是有區(qū)別的。誠然,規(guī)范不是對存在著關系的簡單確認,而是來自另外一個范疇,即“應該是”的范疇。因此,規(guī)范的特點在于規(guī)定一定數(shù)量的義務與權限,這些義務與權限即使在權力主體違反或不使用時仍然是有效的,而自然規(guī)律則建立在因果決定論或隨機分配之上,它的真實價值完全在于它與事實的相符一致。(1)因此,以法規(guī)范為研究對象而形成的是規(guī)范法學或者實在法學,也就是一般意義上的法理學,它與法哲學的區(qū)分是極為明顯的。如果說,法哲學以法的價值規(guī)律為研究對象,因而是有皮亞杰所說的正確法則科學的性質;那么,法理學就是典型的規(guī)范學科!
法理學揭示的是法理,即法原理,這種法理不同于法哲學所揭示的法哲理。法原理與法哲理,雖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內容迥然有別。法原理是指法規(guī)范的設置與適用的一般規(guī)則,盡管規(guī)范內容涉及的是“應當”與“不應當”,而法理學揭示的是規(guī)范內容的“是”與“不是”。例如,“殺人者處死刑”這一規(guī)范,其內容是告誡人們“禁止殺人”,這是一個“應當”與“不應當”的問題。法哲學陳述的是禁止殺人的理由,從而涉及人的生命價值這樣一些價值內容。而法理學,這里指作為具體法理學的刑法學陳述的是什么是殺人,即具備什么要件即構成殺人這樣一些規(guī)范內容,這是一個“是”與“不是”的問題。法規(guī)范中所含的這種價值內容,可以說是一種規(guī)范性價值,是一種形式理性。瑞士學者皮亞杰將價值區(qū)分為規(guī)范性價值,是一種形式理性。瑞士學者皮亞杰將價值區(qū)分為規(guī)范性價值與非規(guī)范性價值,指出價值由規(guī)范強制甚至確定的限度內,人們可以稱之為“規(guī)范性價值”,而在自發(fā)或自由交換中,人們可以說是“非規(guī)范性價值”。對于規(guī)范性價值來說,人們又會問:價值和規(guī)范或結構是否混為一體?皮亞杰認為,規(guī)范一方面包含有它的結構(認識的),另一方面又包含有它的價值。(2)由此可見,規(guī)范性價值是規(guī)范所確認的價值。如果說,法哲學所揭示的是實質價值,這種價值是正義,這種價值是理性,就是形式理性。在這個意義上,法哲學與法理學的關系是極為密切的。黑格爾曾經(jīng)指出:自然法或哲學上的法同實定法是有區(qū)別的,但如果曲解這種區(qū)別,以為兩值得是相關對立、彼此矛盾的,那是一個莫大的誤解。其實,自然法跟實定法的關系正同于《法學階梯》跟《學說匯纂》的關系。(3)上述自然法與實定法的關系同樣可以適用于解釋法哲學與法理學的關系!
法理學可以分為一般法理學和部門法理學。一般法理學是法的一般理論。在一般法理學的視野中,法規(guī)范是作為一個整體存在的,因而揭示的是法規(guī)范的一般特征及其構造原理。通過一般法理學研究,為部門法理學提供理論指導。由于一般法理學面對的是抽象的法規(guī)范,而不是具體的法規(guī)范,因此這是像部門法理學那樣揭示法規(guī)范的確切內容,而是說明法規(guī)范的一般構成,這是一種規(guī)范分析,在研究上往往采用實證方法,而就其理論表述而言,采用的是描述方法。關于法規(guī)范的知識通過一定的邏輯安排形成一個體系,然后加以描述。通過這種描述,揭示眾多的法及法律現(xiàn)象,反映主體的法及法律觀念。(4)部門法理學,例如刑法學、民法學、行政法學與訴訟法學,是以具體的法規(guī)范為研究對象的,其使命在于揭示這些法規(guī)范的內容,因而采用的是注釋或曰解釋的方法,因而也稱為注釋法學。注釋法學在我國即使不說臭名昭著,至少也是名聲不佳。究其原委,一方面是由于對注釋法學的誤解,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注釋法學尚未確立其學術規(guī)范與理論范式。其實,注釋法學是法學知識中十分重要的內容,其社會功效也極為明顯。通過對法的注釋,使法規(guī)范的內容得以揭示,從而為法適用提供根據(jù)。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法理學體現(xiàn)出其重要價值,這就是其應用性。因此,注釋法學也往往被稱為應用法學。我認為,這種應用性不能成為其理論的淺露性的理由。部門法學應當在注釋法學的基礎上建構一種部門法理學,唯此才有出路!
三 、 法社會學
法作為一種事實,是指規(guī)范性事實,以此為研究對象形成法社會學。瑞士學者皮亞杰指出:法社會學的目標與法律學不同,它根本不是研究規(guī)范有效性的條件,而是分析與某些規(guī)范的構成和作用有關的社會事實。因此,這一學科的專家們,引入了“規(guī)范性事實”這一豐富而普遍的概念。其目的正是為了表示這種對于主體來說是規(guī)范,而同時對于把這一主體的行為,以及這一主體承認的規(guī)范作為事實來研究的觀察者來說是分析對象的東西。(1)法社會學的提出,打破了規(guī)范法學只滿足于對法規(guī)范的注釋演繹的法條主義的樊籬,建立了一門以事實觀念為基礎,以經(jīng)驗認識為內容的關于法的獨立學科。法社會學大大拓展了法學的視界,不是將法局限于表現(xiàn)為規(guī)范的法,而是看到了行動中的法,這種所謂法,不僅包括國家權威機關正式確認的官方式,而且包括民間法、社會法、習慣法等以各種以非正式形式存在的非官方法。尤其是社會學研究方法的引入,在法與社會的關聯(lián)中把握法現(xiàn)象,從而更為深入地揭示了法的生成過程與運作機制。法社會學在我國雖然起步晚,但其社會影響日益擴大。(2)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行為法學研究在我國也有一定的影響。(3)我國學者認為,行為法學以法行為及其規(guī)律性為研究對象,被認為是法學與行為科學的交叉學科。(4)盡管行為法學與法社會學在研究對象與方法上均有所不同,但兩者又有極大的相似性。與此同時,在我國進行的法文化的研究、法人類學的研究,由于它以法的生成事實為出發(fā)點,同樣是一種以法事實為對象的研究。由于法事實的生成是一個歷史的過程,因而法文化與法人類學的研究更注重的是法事實的歷史進化機制的描述。因此,我國學者梁治平明確地把法的文化解釋歸之于法律史的領域。(6)在我看來,法社會學主要關注的是法在現(xiàn)實社會中的運動,具有當代性;而法文化與法人類學的研究更為關注的是法在社會歷史中的演進,具有歷史性。在這個意義上,毋寧把法文化與法人類學的研究視為是一種法社會學的歷史研究。當然,這一論斷本身是極為粗糙的,因為以法文化與法人類學相標榜,必定具有其研究上的特點,例如法文化研究是奠基于文化的概念之上的,更為注重對法的文化解釋;而法人類學是以人類學為理論資源的,注重的是民族性、地方性和歷史性。如果用法事實學將法社會學、行為法學、法文化與法人類學加以囊括,也許是更為恰當?shù)。當然,在廣義上,法社會學可以包括行為法學、法文化與法人類學以及其他對法事實研究的法學知識。因為上述研究側重點雖然有所不同,但在關注法實際是怎樣的這一點上是共通的。梁治平指出,法的概念可以分為應然與實然兩種類型。法的研究亦可以作上述分類。從學科分類上看,法的概念可以是出自法學,也可以是出自社會學和人類學。通常,前者更多是對法的本質所作的哲學思考,后者卻只是對于法律現(xiàn)象進行的經(jīng)驗描述。大體上可以說,“應然”的法的概念是法學的特殊貢獻,“實然”的法的概念則主要是社會學和人類學的產(chǎn)物。實際上,真正以應然的法作為研究對象的只是法哲學。法理學與法社會學都是以實然的法作為研究對象的,只不過前者是法規(guī)范的實然,后者是法事實之實然。更確切地說,法社會學是現(xiàn)實法事實之實然,法文化與法人類學是歷史法事實之實然。瑞士學者皮亞杰指出:如果說法學屬于規(guī)范性質,那么就象在其他一切規(guī)范學科霍領域里一樣,就有可能做事實的研究和對與所考察規(guī)范相關的個人或社會行為的因果分析,而這些研究就必然具有正題法則科學的特征。由此可見,法社會學的研究具有皮亞杰所說的正題法則科學的性質,是對法生成、存在與運作的機制與規(guī)律的探究。因此,法律規(guī)范雖然包含“應當是什么”的價值內容,是一種應然律。但它同樣存在一個“是什么”的問題。法理學研究的是規(guī)范內容“是什么”,而法社會學研究的是規(guī)范在社會生活中“是什么”。在這個意義上,也可以把法學的命題稱為“自然律”,表現(xiàn)了存在于行為類型與它們對生活所產(chǎn)生的效果之間的恒久聯(lián)系。正如德國學者包爾生指出:法律無疑是表現(xiàn)著應當是什么,而且在現(xiàn)實的實踐中是存在著例外情況,通常法律是表現(xiàn)著公民的實際行為的,我們的確不應在國家的法律中挑剔一條沒有得到普遍遵守的法律條文。它是一個真實的法律,不是因為它被印在一些紙上,而是因為它是行為的統(tǒng)一性的一種表現(xiàn),即使這種統(tǒng)一性不是絕對的。加之,雖然國家的法律在人的意志中有其根源,但歸根結底是建立在事物的性質的基礎上,是依據(jù)于行為類型與它們對生活的效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的。你勿犯偽造罪、勿偷竊、勿縱火,或象法律上所載:無論誰犯偽造、偷竊、縱火罪,都要得到如此這般的懲罰,這些法律是根源于這類行為會損害社會的事實的。這種自然是法律的最終根據(jù),法律是一種為一個團體的成員定下的行為規(guī)則,目的在于確保社會生活的條件。(1)因此,法社會學是法事實之實然的研究,具有事實學科的性質!
我國學者梁治平提出了法治進程中的知識轉變的命題,這一轉變是從律學向法學的轉變。律學是指中國古代緊緊圍繞并且僅限于法律條文而展開的智識活動。而法學是指從古羅馬法中生長起來的,其特征是運用所謂“系統(tǒng)的和創(chuàng)制性”的方法的努力,包括使用歸納、演繹以及分類和系統(tǒng)的方法,以便把他們提出的命題置于有說服力的邏輯關系之中,使法學成為一個具有內在連貫性的統(tǒng)一體系。社會進步,法治發(fā)展,的確帶來一個法學知識的轉變問題。對此我深以為然。但這種轉變并非以強調法的創(chuàng)造性的所謂法學取代以注釋法條為特征的所謂律學。這里關系到法治建設到底需要一種什么樣的知識的問題。在這個意義上,我更同意蘇力的下述觀點:法治作為一種社會的實踐,而不僅僅是法學家或法律家的實踐,其構成必定也同時需要這三種知識,思辯理性、實踐理性和技藝。思辯理性、實踐理性和技藝是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提出的關于知識的分類,在傳統(tǒng)上往往將法學歸入實踐理性。美國學者波斯納認為,實踐理性具有三種含義:一是指人們用以做出實際選擇或倫理選擇的一些方法;二是指大量依據(jù)研究或努力的特殊領域內的傳統(tǒng)來獲得結論的一種方法論;三是指使不輕信的人們對不能為邏輯或精密觀察所證明的事物可以形成確信的一些方法。(2)波斯納是在第三種含義上使用實踐理性一詞的,指法律推理的方法。我認為,在法治進程中,我們需要的是完整的法學知識,即法哲學(思辯理性)、法理學(實踐理性)以及法社會學(難以歸入思辯理性與實踐理性)。上述三種法學知識在我國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應當厘清三者的知識界限,確立各自的理論領域、研究方法與學術規(guī)范,并且使三種法學知識產(chǎn)生良性的互動關系。不可否認的是,在上述三種法學知識中,法理學即規(guī)范性的、注釋性的、應用性的法學知識是基礎。離開了這一基礎,侈談法哲學與法社會學都是危險的,無益于法學研究發(fā)展的。我這樣說,只不過強調規(guī)范性法學知識的重要性,絲毫也沒有貶低法哲學與法社會學之意!
(1)參見[美]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73頁。
(2)參見[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范揚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5頁。
(3)參見[美]羅爾斯:《正義論》,何懷宏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1頁。
(1) 參見[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范揚等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38頁。
(2) 同上,第36頁!
(3) 參見謝暉:《法思辯:法哲學的本質精神》,載鄭永流主編:《法哲學與法社會學論從》,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70-71頁
(4) 關于反本質主義對本質主義的批判,參見張志林、陳少明:《反本質主義與知識問題――維特根斯坦后期哲學的拓展研究》,廣東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頁。
(5) 參見[德]拉德布魯赫:《法學導論》,米健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1頁。
(1) 值得注意的是德國著名學者賓丁提出規(guī)范論,將規(guī)范與法規(guī)加以區(qū)分,例如“殺人者處死刑”這是法規(guī),而這一法規(guī)背后蘊涵的“禁止殺人”這一命題是規(guī)范。因此,犯罪不是法規(guī)之違反,而是規(guī)范之違反。賓丁認為,刑法學的出發(fā)點不應當是“刑罰法規(guī)”,而應當是作為其前提而存在的“規(guī)范”。刑法學的任務首先是應當研究存在于罰法分則各個條款之中的“規(guī)范”,明確把握其內容及意義。參見馬克昌主編:《近代西方刑法學說史略》,中國檢察的出版社1996年版,第208頁!
(2) 參見[瑞士]皮亞杰:[人文科學認識論],鄭文彬譯,中央編譯出版社1999年版,第199頁!
(3) 參見[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范揚等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5頁。
(4) 參見謝暉:《法思辯:法哲學的本質精神》,載鄭永流主編:《法哲學與法社會學論叢》,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74-75頁。
(1)參見[瑞士]皮亞杰:《人文科學認識》,鄭文彬譯,中央編譯出版社1999年版,第7頁。
(2) 關于法社會學在中國的發(fā)展研究情況,參見李盾:《面對中國的法律社會學》,載李盾編:《法律社會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代序,第12-14頁。關于法社會學研究的前沿性成果。參見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3) 行為主義法學,即行為法學,借助一般行為科學的理論和方法研究法律現(xiàn)象,特別是法行為,是西方最晚近的法學流派之一。參與呂世倫主編:《當代西方理論法學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301頁,美國行為法學的代表人物是布萊克,布萊克認為法律理論不談論個人本身,也不談及無法以事實檢驗的社會生活,這它解釋的是法律的運作行為。參見[美]布萊克:《法律的動作行為》,康越、蘇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4) 參見謝邦宇等:《行為法學》,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35頁。
(1)參見[德]包爾生:《倫理學體系》,何懷宏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半,第18-19頁!
(2)參見[美]波斯納:《法理學問題》,蘇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1994年版,第91-9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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