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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問題的法哲學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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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權利問題的法哲學思考

</Script>    2000年10月30日 09:41 文正邦

利益、行為自由和意志構成了權利要素;權利是一個主客觀統(tǒng)一的價值范疇和關系范疇,它依賴于社會經(jīng)濟關系,既具有階級性,又有社會共同性.應有權利、法定權利和實有權利是權利的三種形態(tài)。法的本體是權利。權力與權利在本源上是一致的,即歸根到底都根源于社會經(jīng)濟關系及其矛盾運動,無所謂誰先誰后。把權力看成是權利的淵源,只是形式上看問題.

馬克思曾經(jīng)指出:"無產(chǎn)階級的第一批政黨組織,以及它們的理論代表都是完全站在法學的權利基礎之上的"。①權利,是法律機體的細胞,是法律大廈的基本構件,是真正的"法律上之力",法的領域都為它所穿透和吸引。因此,幾乎可以這樣說,認識了權利也就認識了法,揭示了權利的真諦也就揭示了法的真諦。要深刻地認識權利,不能僅限于法學的領域,還有必要就權利的相關問題進行更加深入的法哲學探討。本文試圖對權利與義務、權利與權力的關系提出新的看法,以期引起關注和討論。

一、權利的組成

盡管人們對權利概念的理解多有歧義,但對它的組成成分作如下分解,就可以發(fā)現(xiàn):

權利的基本要素首先是利益,利益既是權利的基礎和根本內容,又是權利的目標指向,是人們享受權利要達到的目的(以及起始動機)之所在。所謂權利,實際上就是人們?yōu)闈M足一定的需要,追求一定的利益而采取的一定行為的資格和可能性。

而利益既(主要)指物質利益,又包括精神上的利益即"道義"。道義要求或道德上的要求也是權利的基礎之一,并往往以所謂"應有權利"的形式存在和出現(xiàn),其進一步發(fā)展就會成為"現(xiàn)有權利"或"法定權利"。當然這種要求歸根到底仍然是由物質利益而決定的。所以任何權利要求都有一定的功利目的,任何權利終歸聯(lián)結著某種利益。

其次,行為自由是權利的又一基本要素,是權利的存在形式和載體。因為,權利實際上就是一定社會中所允許的人們行為自由的方式、程度、范圍、界限、標準。所以權利法學和權利本位論認為,法不應該(或不僅僅)是限制人們行為自由的工具,而是(或主要應是,至少社會主義法應該同時是)人民群眾行為自由的保障,是"人民自由的圣經(jīng)"。

行為自由既包括作為,又包括不作為。法之為權利既包括對行為自由的質的規(guī)定(既允許什么樣的行為自由),又包括對行為自由的量的規(guī)定的(即允許有多大的行為自由)。法規(guī)定人們的權利,既是對人們行為自由的資格、能力、可能性的認可,又是對這種行為自由的性狀和限度的界定。所以法賦予人們以權利并不意味著承認人們行為的絕對自由。自由是對必然的認識,法所體現(xiàn)的社會必然性就是對自由的限定,即不得影響與危害他人和社會公眾的行為自由和利益,否則行為自由就會走向反面而喪失自由。因此權利必然與義務緊緊相聯(lián),義務乃是行為自由的負值形態(tài),是從相反的方面對行為自由的認定。履行義務,即遵循社會必然性而行為,它所維護的就不僅是行為人自身的利益,而且是他人、社會、公眾的利益以及自身的長遠利益。正因為這樣,所以義務也可以理解為一種特殊的權利,權利也可以理解為盡相關義務的能力,二者都以利益為基礎,以行為自由為存在形式和載體,只不過表現(xiàn)形態(tài)和價值傾向不同而已。

第三,意志也是權利的要素之一。權利并不純粹是一個實體范疇,它具有人的主觀意志性的特征,它必須符合一定社會的階級、集團和人們的意志傾向性,即符合一定的價值標準。所以寧可說權利是一個價值范疇更為確切,法定權利乃是以符合一定意志傾向的社會規(guī)范之要求為存在前提。因此并不是任何利益要求或道義要求都能成為權利,權利是人的利益要求或道義要求與社會的規(guī)范性要求的統(tǒng)一,是人的個體意志得到了社會的整體意志的許可或承認。而權利的這種意志性正好是法的意志性的基礎和前提,法的意志性是權利的意志性的升華和凝聚,它通過人們一系列的意志活動(立法、執(zhí)法、守法等活動)使人的個體意志上升并實現(xiàn)為采取國家意志形式存在和起作用的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行為和過程,所以法具有階級性。

二、權利的性質和特征

從以上分析可見,權利是標示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行為自由的目標、方向及程度、范圍的法學范疇,而這種行為自由是符合一定社會規(guī)范所要求的,質言之,權利就是一定社會中人的規(guī)范性行為的自由度(行為自由的質與量的統(tǒng)一),它體現(xiàn)著作為社會化了的人的自主性和主體地位。

從哲學上說,權利既不純粹是一種實體范疇,也不單純是一種觀念范疇,而是一種價值范疇和關系范疇。它是主客觀的統(tǒng)一,這種統(tǒng)一就表現(xiàn)為人的行為自由或自由行為。即人們自覺地意識到或認識到了自身的正當利益,就要采取或表現(xiàn)為被社會所允許的一種積極主動的行動去獲取它。因此,從靜態(tài)上說權利就相當于利益加意志(價值取向),從動態(tài)上說權利就是為一定社會權威所許可的行為。

馬克思主義認為,權利和法一樣都屬于社會上層建筑并歸根到底是受社會經(jīng)濟關系所制約和決定,"權利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的經(jīng)濟結構以及由經(jīng)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fā)展"②。法定權利不過是社會經(jīng)濟關系的法律形式即法權關系,所以權利始終是在關系中存在,權利義務關系,也即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并不是游離于其他社會關系之上,而是其他社會關系特別是經(jīng)濟關系的一個側面,是以法權形式存在著的一種思想、政治關系,它的實際內容仍然是經(jīng)濟關系和實際的社會關系,是以統(tǒng)治階級意志為焦點,對這些實際社會關系的折光、影象和反映。統(tǒng)治階級利用法律來確認人們的某種讓利,并給予法律上的保護,就可以維護、鞏固和發(fā)展有利于本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以實現(xiàn)其階級利益。正因為如此,權利總是具有對經(jīng)濟關系的依存性,法定權利總是打上了統(tǒng)治階級意志的烙印。

那么,權利有無社會性(確切地說即"共同性")呢?回答應當是肯定的。這是由于在一定社會中,相對于同樣的社會歷史背景和生存條件,不同的利益群體和權利主體之間必然也有著某些共同的需要、利益和要求。這不僅指保護環(huán)境、維護生態(tài)平衡等,就如發(fā)展經(jīng)濟和文化,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安全方面等,也都關涉到人們若干需要普遍保護的利益和權利。正因為這樣,所以權利主體不僅是指單個的自然人,社會組織、機構、團體,甚至一個國家,在某些情況下也都可以作為權利主體。在國際法和在外層空間法中,國家作為權利主體已是事實,在未來的星際交往中,整個人類作為權利主體亦將被引起重視?傊,隨著法調整社會關系以及人與自然的關系之領域的擴大,權利的社會(共同)性問題將更加尖銳地擺在人們面前。

三、權利的形式和類型

權利有眾多的形式和類型,法定權利是其中之一種,當然也是其中最值得注意和需要認真研究的權利。法定權利又可作多種劃分,如:政治權利與民事權利,對世權與對人權,原權(或稱第一權利,如所有權)與派生權(如損害賠償請求權),主權利(如財產(chǎn)所有權)與從權利(如抵押權)…等等。

以上都屬于對權利(主要是法定權利)的傳統(tǒng)分類。它們是側重于從橫向上對法定權利的形式和類型作出的劃分。從法哲學的觀點看來,對權利的劃分應當堅持歷史與邏輯的統(tǒng)一,應當認清權利的三種最基本的存在形態(tài)及其相互間的聯(lián)系。

首先,權利的最初形態(tài)就是"應有權利"或"習慣權利",即人們基于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而產(chǎn)生的權利要求,或公民作為社會主體在現(xiàn)實條件下和可以預見的范圍內應當具有的一切權利。它是人們的利益和需要的自發(fā)反映,是"自在"的權利。馬克思稱之為"已有的權利"或"習慣權利",并認為法定權利即來源于這些"習慣權利"或"已有的權利"。所以他說:"各種最自由的立法在處理私權方面,只限于把已有的權利固定起來并把它們提升為某種具有普遍意義的東西,而在沒有這些權利的地方,它們也不會制定這些權利③。這同他在另一處所說的立法者不是在創(chuàng)造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的思想是一致的。可見"應有權利"比起法定權利來說在內容和范圍上要豐富、廣泛得多。

"法定權利"作為權利的第二種存在形態(tài),它是通過立法對"應有權利"的規(guī)定和確認,通過對"應有權利"的選擇和整理來對"應有權利"進行認定和分配,是集中化和系統(tǒng)化了的"應有權利",是對人們利益和需要的自覺認識和概括,所以是"自為"的權利。

權利的第三種形態(tài),即處于最后發(fā)展階段的"實有權利"。它是通過法律的實施,法律效果的實現(xiàn),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建立,而促成人們對法定權利的真正享有,對相應義務的確實承擔,它是人們權利和利益的實現(xiàn)和完成。

權利的以上三種存在形態(tài)或三個發(fā)展階段,在本質上都是人們利益和需要的自覺或不自覺的表現(xiàn),它們之間乃是尚未被認定的權利和已經(jīng)被認定的權利之間的關系,尚未實現(xiàn)的權利和已經(jīng)實現(xiàn)了的權利之間的關系。三者在一定的條件下互相轉化,通過法的創(chuàng)制使"應有權利"轉化為"法定權利",通過法律的貫徹實施又進一步轉化為"實有權利";"實有權利"的獲得又將激發(fā)人們新的權利要求或對原有權利要求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的重新估價,從而展開"應有權利"上升為"法定權利"并實現(xiàn)為"實有權利"的新的發(fā)展過程,這也就推動著法的不斷立、改、廢。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的重要任務就在于:一方面應大力探尋和發(fā)掘現(xiàn)實生活中人們在從事經(jīng)濟、政治和文化等各項社會活動中所出現(xiàn)的諸種"應有權利",以擴大"法定權利"的基礎和來源;另一方面又應加強立法工作以科學地確認這些"應有權利"使之上升為"法定權利",以有利于促進社會的經(jīng)濟政治和文化發(fā)展同時還應大力加強法律的有效實施和貫徹,使"法定權利"不至成為一紙空文,而真正能成為人民群眾所享有的"實有權利"。

四、權利與義務的關系

在對權利的各種形態(tài)的研究和劃分中,還有一種最特殊的權利形態(tài)--義務,需要予以專門論述和說明。義務,在一些人的眼中總是把它看作是權利的對立概念,但也有學者把權利和義務視為相互"關聯(lián)"的概念④,強調權利與義務的聯(lián)系和同一性。

從辯證法的觀點看來,權利與義務這對矛盾的雙方是既有區(qū)別又有聯(lián)系,既有對立的一面,又有同一的一面,偏廢其中任一層關系都是不科學不全面的。一般說來,人們比較注意權利與義務的區(qū)別、對立以及相輔相成的關系,而較少注意它們之間更深一層的同一性關系,即在本原上的一致性。事實上義務并不是獨立于權利之外的一種異在物,而是發(fā)韌于權利大樹上的一簇分支,是權利的一種特殊形態(tài),是對象化了的權利,是主體和內容發(fā)生了轉化的權利,每一權利主體只有盡其義務才有條件實現(xiàn)其權利并維護其權利。由此可見義務的實在內容和設定義務的目標指向仍然是一定的權利和利益,義務本身不過是為實現(xiàn)某種利益,享受某種權利而同時應盡的責任。從民法的角度看,權利是利益分配的法律技術手段,義務則是使這種利益分配能正常進行(只允許獲取正當利益)而設立的另一技術概念,所以義務是為權利設定的。權利界定利益,義務界定權利,義務設定的動機、目的、著眼點和落實點都是圍繞權利界定和利益分配這根中軸旋轉。法律上的各種禁止性規(guī)范、義務性規(guī)范都不是為義務而義務、為限制而限制。其目的是為了防止人們獲取非正當權利和人們的正當權利被侵犯。就是奴隸主以及許多封建統(tǒng)治者的立法,幾乎把一切義務推給被剝削階級,其目的也是為了維護剝削階級的權利和利益。這些都說明,相對于義務而言,權利更根本,義務是其派生,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權利和義務并不是二元并列的,而是一元相生的。整個社會的權和義務體系構建成的大廈中,它的實體結構都是以權利相貫穿的。

由此可見,權利與義務作為一對矛盾,它們的對立統(tǒng)一關系不僅既互相區(qū)別和聯(lián)系(互相依存、不可分離、相輔相成),而且還有誰決定誰,誰派生誰,誰根源于誰的問題。正如物質與意識、存在與思維、實踐與理論、生產(chǎn)力與生產(chǎn)關系等矛盾關系一樣,矛盾雙方的地位和作用并不是平列、均衡的,還有一個第一性與第二性、決定與被決定的關系。當然,我們認識到權利派生義務、義務是對象化了的權利,這并不意味著在法的歷史發(fā)展和實際運行過程中權利就一定在任何情況下都比義務更重要,而應看到在不同的歷史階段和具體條件下二者的主次地位可以發(fā)生易位。例如奴隸制法和封建制法就采取以義務為本位,資本主義法和社會主義法才提出了權利本位。又如在不同的部門法中(刑法和民法規(guī)范在權利和義務側重點上的顯著區(qū)別),二者的主次地位和作用也可能不同。但盡管如此,這些都不能改變權利決定和派生義務這一事實,正如生產(chǎn)力和生產(chǎn)關系矛盾雙方在一定條件下的主次易位,不能改變生產(chǎn)力決定生產(chǎn)關系的事實一樣。

權利和義務的這種深層次的復雜關系說明:法的本體是權利。法不過是經(jīng)濟關系和其他社會關系的意志化形態(tài),即按照社會主體的意愿對一定利益及其獲取方式的認可和規(guī)定。法的基礎終歸是利益(經(jīng)濟關系),法的本體始終是權利(被許可的對利益的獲取)。所以在一些西方國家的詞源上權利即法、法即權利。蘇聯(lián)法理學界則認為,權利是主觀的法,法是客觀法(法律規(guī)范)與這種主觀法(主體權利)的統(tǒng)一。我國法學界所出現(xiàn)的"權利法學"大潮中,有識者也正是深刻地看到了權利之為法的本體的意義?梢灶A見,這一理論基點的確立,將引起社會主義理論法學的一場變革。

五、權利與權力的關系

權利和權力,既是法學和政治學中的兩個最基本的概念,也是社會法律和政治運轉所圍繞的兩個軸心。如,深入探索民主和法制的關系必將涉及權力和權利的關系問題。因此,正確認識和處理它們的相互關系,是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急需解決的重要課題。

權力之于政治猶如權利之于法一樣同等重要。政治在相當程度上實際就是不同的階級、集團和人們基于自身利益獲取、運用、改變和消滅權力的過程。馬克思主義認為,政治是經(jīng)濟的集中表現(xiàn),政治斗爭的中心問題是國家政權問題。而政治運行的杠桿就是政府權力,權力的階級歸屬就是國體,權力的組合方式就是政體,權力結構的不同形式和特點就形成了不同的政治體制。

權力并非是完全獨立于權利之外的東西,無論從每一社會的運行機制或是從人類社會發(fā)展的歷史長河來看,二者都是相互聯(lián)系并互相轉化的。正因為如此,有學者在權利義務關系式中把"權利"(狹義)同"權力"以及"特權"、"豁免"列為同層次的概念,而與"無權利"、"無能力"、"義務"、"責任"相對立;并且認為廣義的權利概念就包括了權力、特權、豁免這類相似概念。權利與權力的關系就象權利與義務的關系一樣,也有更深一層的同一性關系,即在本原上的一致性。這就涉及到權利與權力的淵源問題,同時也要解答權利與權力究竟誰源于誰、誰派生誰這一復雜問題。

根據(jù)馬克思主義理論,權利和權力都屬于社會上層建筑,它們歸根到底都根源于社會經(jīng)濟關系及其矛盾運動。馬克思既反對"把權利歸結為純粹意志的法律幻想"⑤ ,也反對把權力作為國家和法的基礎。他認為"生產(chǎn)方式和交往方式,是國家的現(xiàn)實基礎……這些現(xiàn)實的關系決不是國家政權創(chuàng)造出來的,相反地,它們本身就是創(chuàng)造國家政權的力量。"⑥恩格斯也在《反杜林論》中批判了杜林關于國家和法起源于暴力的謬論。

在人類社會的歷史長河上,權利和權力是同時產(chǎn)生和存在的,法定權利和政治權力則是隨著私有制、階級國家和法律的出現(xiàn)而同時出現(xiàn)的,無所謂誰先誰后,正象國家和法律的產(chǎn)生無所謂誰先誰后一樣。然而由于人類社會形態(tài)的更替一般是由革命的階級破壞了舊法統(tǒng)、打碎了舊的國家機器、用暴力奪取了政權之后,再制定新的法律來重新確認和分配人們的權利,這就容易形成一種錯覺,似乎奪取國家權力在先,獲得權利在后。因而權力是權利的淵源。

但這只是從形式上看問題,從實質上看問題就不難發(fā)現(xiàn):權力乃是權利的一種衍生形態(tài),國家權力的存在是以維護一定階級、集團和人們的權利為前提的。國家是一定區(qū)域內人們的一種共同體,馬克思曾把剝削階級的國家形式稱作"虛行的共同體",國家如果離開了它的實體--人們的社會存在、社會活動和社會關系,那是不可想象的。國家權力決不會憑空產(chǎn)生,它是以公民的權利為中介對社會經(jīng)濟關系的集中反映,經(jīng)濟關系的人格化就是人們的利益和需要,利益和需要的意志化就是權利(首先是應有權利),權利要得到確認和保障就要靠權威和強制力,這種權威和強制力的最高形態(tài)就是國家權力。因此,權利之上升為法,實際上就把人們分散的權利集中化成為了國家權力,從而使權利具有了普遍性。所以權力的權威性和強制性不過是權利的集中化表現(xiàn)而已,即權力者具有支配和強迫他人的行為服從于自己的能力。這種能力也可視為一種權利,即在特定地位上的權利。

盧梭從社會契約論的觀點出發(fā),認為國家權力是公民讓渡其全部"自然權利"而獲得的。雖然他這種設想帶有虛構的成分,但作為啟蒙思想家,他的確也看到了在民主制度下政府權力應當是公民賦予的(哪怕是形式上的賦予),這同他的"主權在民"的思想是一致的。在社會主義國家中,如我國是由人民選舉自己的代表,組成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由人民代表大會授予政府以權力,這就展現(xiàn)出了權利(人民的選舉權以及其他各項應予保障的權利)產(chǎn)生出權力的真實過程。所以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連資產(chǎn)階級學者也得承認"人民是權力的唯一泉源"和"原始權威"。⑦

由此可見,在社會形態(tài)和國家政權更替的時候,出現(xiàn)新的國家政權制定法律規(guī)定人們的權利,并不能得出權力產(chǎn)生權利的結論。正象在這種情況下國家政權制定新的經(jīng)濟政策,建立新的生產(chǎn)關系,而不能由此得出上層建筑決定經(jīng)濟基礎的結論一樣。因為革命之所以暴發(fā),新的國家政權之所以出現(xiàn),歸根到底仍然是社會經(jīng)濟關系的矛盾運動而決定。何況人民奪取政權,建立新的國家和政府,也可以說是人民行使革命權、反抗壓迫權的結果。資產(chǎn)階級革命勝利時就曾把人民的這種革命的權利寫在了憲法上。

由于國家強制力是法得以存在和發(fā)生社會作用的必備條件,國家強制性是法的一個重要特征。這一事實也容易產(chǎn)生一種錯覺,似乎離開了國家強制力的創(chuàng)制和保護,便沒有權利的產(chǎn)生和存在,因而權利是國家權力創(chuàng)造出來的。這實際上是混淆了"應有權利"和"法定權利"的區(qū)別和界限。"法定權利"確實要由國家機關制定、認可并以強制力保障其實現(xiàn),然而這并不等于國家權力創(chuàng)造"法定權利"。正如馬克思所說的,立法者不是去創(chuàng)造法律,而是表述法律(通過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表述"應有權利"或"已有的權利",即記載現(xiàn)實的經(jīng)濟關系和社會關系罷了。"法定權利不過是已認識并用規(guī)范化的條文記載下來的"應有權利"而已。所以立法過程只是對"應有權利"進行再加工(成為"法定權利")的過程,而不是創(chuàng)造權利的過程。如果認識不到這一點就會重蹈分析法學派錯誤思想方法的覆轍,乃至得出國家權力創(chuàng)造權利,國家權力也可以取消和消滅權利的結論,F(xiàn)代西方分析法學和社會連帶主義法學由此以至于發(fā)出了否認權利的喧囂,從而導出國家至上和政治非民主化的傾向,并很快得到了德國納粹主義者的青睞。這是很值得認真總結和吸取的理論教訓。

馬克思和恩格斯還曾經(jīng)談到,國家政權一經(jīng)產(chǎn)生和形成,就具有了某種獨立性,"而且它愈是成為某個階級的機關,愈是直接地實現(xiàn)這個階級的統(tǒng)治,它就愈加獨立"⑧,并成為一種異己的力量"而與現(xiàn)實世界相對立"⑨,使其與原有經(jīng)濟關系的聯(lián)系"日益模糊起來"⑩。這種情況也容易使人產(chǎn)生一種錯覺,似乎權力這種使一些人敬畏,使另一些人狂熱的東西不是來自權利,使人看不清它與權利的淵源關系。凡此種種都說明,深入剖析和揭示權利和權力的真實關系,乃是社會科學研究中不應當迥避的一項任務。當然,以上這些論述并不意味著可以否定權力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作用。馬克思主義并不一般地反對權力,正象并不一般地反對權威一樣;相反地反對否認國家權力的無政府主義,并竭力堅持和實現(xiàn)無產(chǎn)階級專政。馬克思主義所反對的是壓迫人民的專制主義的權力,以及濫用人民所賦予的權力。法離開了國家權力也將是不可思議的,人民的權利離開了國家強制力的保障更難以實現(xiàn).然而權力畢竟不能完全獨立于和超越于權利,特別是政府權力更應納入法制的軌道,要由權利來制衡。否則就會出現(xiàn)權力的濫用和權力者的腐敗,以權力侵犯權利。在我國,還應反對官僚主義、命令主義、家長制、一言堂、專權、擅權以及官貴民賤、臣民思想等等。為此,就必須要弘揚人們的權利意識,擺正權利與權力的正確關系。這是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中應當引起廣泛注意的一個問題。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學院]

(責任編輯:方 人)

"有關權利問題的法哲學思考",《中國法學》1991年第2期發(fā)表,獲西南政法學院1992年頒優(yōu)秀科研成果三等獎,其全文收入《法理學論叢》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6月版。

①《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46一第547頁。

②法馬克思,《哥達綱領批判》單行本第14頁。

③《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44頁。

④參見沈宗靈《對霍菲爾德法律概念學說的比較研究》,《中國社會科學》 1990年第1期。

⑤《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2頁。

⑥《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策3卷第277-278頁。

⑦漢密爾頓等著《聯(lián)邦黨人文集》,轉引國《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第373頁,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二版。

⑧《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策4卷第249頁。

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策3卷第78頁。

⑩《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策4卷第2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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