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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明理學與東南家族社會經濟變遷簡論

時間:2023-02-27 09:51:24 歷史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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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明理學與東南家族社會經濟變遷簡論

(原題)理性的馳驅與義利的兼容——宋明理學與東南家族社會經濟變遷簡論

宋元以來,隨著中國經濟和文化重心的南移,浙閩粵等東南區(qū)域的社會經濟獲得了較快的發(fā)展,明清時期,這些地區(qū)已執(zhí)中國商品經濟之牛耳。與此相適應的是,該地區(qū)的民間家族組織也獲得快速的發(fā)展。東南家族制度的形成與完善,是與宋明理學對基層社會的有效滲透分不開的。隨著理學宗法倫理觀念的庶民化(民間化)及其文化規(guī)范的程序化及可操作化,東南的家族社會也在自覺或不自覺地活用理學的文化象征資源,將之內化為一種并非純粹功利主義的經濟倫理精神,用于指導家族成員的工商業(yè)實踐。明清以來東南“儒商”的經濟活動,呈現(xiàn)出一種義利相容的“文化經濟”形態(tài)。在正視理學對東南家族中的個體禁錮的一面的同時,我們應看到,理學也借用其業(yè)經民間整合過的文化話語力量,良性地影響著東南的基層社會經濟變遷。本文嘗試以社會史的視角,初步探討理學對東南家族文化的整合,及其在家族文化經濟中所扮演的角色。

二、理學與東南家族祠堂之設

在東南的家族制度中,祠堂是家族的中心,象征著祖先和家族的團結。東南家族組織常通過建祠和修譜,來實現(xiàn)敬宗、尊祖、睦族的目的。

西周時期,中國的家族組織已形成了以血緣關系為基礎、以父系家長制為核心的宗法制。在宗法制中,立廟祭祖占有重要地位,是等級特權的象征,歷代都有嚴格限制。如貴族各有不同的廟制,而庶民則不許立廟祭祖,僅能祭其父于寢。秦漢以后,宗法之制雖有所變革,但統(tǒng)治者為了維護等級的尊嚴,依然突出立廟的貴賤之別。北宋中葉以降,宗法制度又發(fā)生較大的變化。民間的家族組織已試圖沖破舊有官方宗法制度的桎梏。而理學家正是重建民間家族制度的積極倡導者和身體力行者。在“宗子法廢”、“譜牒又廢”的局面下,中原理學家張載、程頤率先主張恢復古代的宗法制,主張在家族內部設宗子,建家廟,立家法。張、程雖強調簡別大小宗,但跟舊有宗法制已差異較大。如程頤有關祭祀始祖及四代以上先祖的設想,實際上取消了貴賤之間在祭禮上的差別和對民間祭祀代數(shù)的限制。

朱熹更是將張載、程頤有關宗子法的設想予以完善并付諸實踐,設計了一個“敬宗收族”的家族組織模式,即每個家族內須于正寢之東設立一個奉祀高、曾、祖、禰四世神主牌片的祠堂四龕。初立祠堂時,計現(xiàn)田每龕取二十分之一以為祭田,新盡則以墓田,宗子主之,以給祭用。大凡祠堂、族田、祭祀、家法、家禮、族長等民間家族制度的結構形態(tài)的主要內容,都由朱熹具體提出了。朱熹特別強調“庶民祭于寢,士大夫祭于廟”,“庶人無廟,可立影堂”[1],其祠堂之制顯然尚未違宗法舊制,但有關祠堂可祀四代神主的主張,實際是將“五世則遷”的“小宗”之祭落實到民間社會。盡管朱熹把始祖及先祖排除在祠祀之外,卻又認同以墓祭的形式舉行“百世不遷”的“大宗”之祭,以抒發(fā)慎終追遠、尊敬孝穆的情操。他甚至跑到祖家徽州墓祭遠祖。受朱熹祭禮影響,宋代閩籍理學家也都十分重視對家族制度的建構與實踐。如建陽的蔡淵兄弟,“相與講究先師文公《家禮》所著祠堂之制”,為了克服祠祭祭祖的代數(shù)限制,除設祠堂奉祀四代以內的祖先外,“親盡則遷其主而埋之墓后,歲率宗人一祭之,百世不改”[2]。而浦城的真德秀雖不敢違祠祭的規(guī)矩,亦從“不用王制,以義起之”出發(fā),以為“祭所以尊尊,而燕所以親親,其義一也”[3],把追祭遠祖當成是合理的行為。這些變通“先王禮制”的做法,對東南民間家族制度的發(fā)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南宋以降,東南家族制度基本是按程朱設計的模式建立的,統(tǒng)治者甚至將朱熹對追祭世代的設想以法律化的形式予以確認。如明初定制,品官廟制,“權仿宋儒家禮祠堂之制,奉高、曾、祖、禰四世之主”[4]。非品官的追祭,“明初用行唐令胡秉中言,許庶人祭三代,以曾、祖居中,而祖左禰右”,其“士大夫家祭四代者當亦如之”[5],“親盡”則將牌位撤出祠堂或影堂。朱熹以宗子法為核心的祠堂之制,經官方的推重,更化為民間家族的立廟之則。茲舉二例。浙江海鹽望族朱氏(朱熹后裔)《家規(guī)》(明初制)甚守先祖祠堂之制及祭禮之法,稱“四時之祭,至日則遷高曾祖考木主,而祭于正寢。……遇考妣忌日,孝子量備祭物,則遷所祭之主,祭于正寢!辜辣痉枪哦Y,然近時上下行之,吾安得獨遵古制。清明日及十月朔,備祭禮上墳。朝往午歸,不許縱佚,有失追遠之禮!盵6]明成化年間所訂的福建《晉邑青陽莊氏續(xù)修族譜凡例》,亦遵照朱子家禮,強調宗子在祠祭或墓祭中的主導地位:

按先儒高氏曰:“觀木主之制,旁題主祀之名,而知宗子之法不可廢也。宗子承家主祭,有君之道,諸子不得而抗焉!庇职粗煳墓唬骸白谧釉皆谒麌,則不得祭。而次子居者代之祝曰:孝子某使介子,某執(zhí)其常事。然猶不敢入廟,特望墓為壇以祭!奔炊日远^之,是知承家主祭在于宗子者明矣。有我始祖之祭,宗子二十三世即分居同安,族屬往往以次房非宗子而爭祭不決,今按宗子分居世遠,祭不可缺,須依朱文公云,次子居者代之,庶不失追遠之遺意云爾。

由于朱熹的祠堂之制只適用于“五世則遷”的小宗之祭,容易造成“族遷于上,宗遷于下”的弊端,客觀上也與程朱重先祖之祭的精神相背。這種制度使得家族無法持續(xù)穩(wěn)定地發(fā)展。故東南的一些家族,已開始變通朱子之法。如浙江浦江鄭氏義門,雖設族田、立宗子,卻已違制建置宗祠,“以奉先世神主”,同時在四月一日于祠內追祭初遷之祖,“集家眾行一獻禮”[7]。按鄭氏義門自南宋寶慶三年(1127)開始累世合居,至元末明初已近十代。其祠祭自然會超出四代以上的先祖,由“五世則遷”的小宗之祭轉為“百世不遷”的大宗之祭。明初理學名臣宋濂曾參與該規(guī)范的修訂,足見他看到家族發(fā)展的實際情況變化,故而也認可祠堂之建及始遷祖之祭。而宋氏的門生方孝孺亦稱許“為始遷祖之祠以維系族人之心”[8]。

明末福建理學家林希元已清醒地認識到朱子的祠祭之法和宗子之制并不適應新興家族組織的發(fā)展趨勢,故提出一些變革措施。他在自家的家譜《家訓》中曰:i=c)H(wv):AZ{oEZu?V'ZE2(_:j師德論文3fn=S'?-Y7kT^lfB)|}Az=A?

一、文公《家禮》,祠堂設立四龕,奉祀上至高祖。今宗法不立,無以統(tǒng)御族人,約束子孫。恐五世之后,高祖親盡,當祧小宗之子孫各奉祀其先,不復有事于祠堂。今議:以有家之始之人或仕宦起家之人為始祖,百世不遷;高祖以上,親盡則祧,藏主于別龕。論文宋明理學與東南家族社會經濟變遷簡論來自WWW.66WEN.COM免費論文網

一、文公《家禮》,……以就居室奠獻可也。然人家祠堂,有不在居室之東者,如嶺下之葉,前街之李,其祠堂皆在族屬聚居之中,去居室隔遠。其當祭之人,又有散居四方,去祠堂四五十里者。今宗子之法不立,或宗子貧窮不能自立,或流移四方,無正寢可容祭祀。若沿出就正寢之文,非室礙乎?故今定祠堂之制,內作寢室二架,界為五間,以容五龕。[9]

由于不立宗子,程朱所設定的大小宗之別就不復存在。宗祠之祭也就不必固守“五世則遷”之法。而既然“無正寢可容祭祀”,自設祠堂也就順理成章[10],故建祠祭祖也就無貴賤之別了。明清東南紛紛出現(xiàn)了祭始祖的大宗祠和祭支祖的小宗祠。對于這種變異,清初屈大均可謂是一語道破天機:“今天下宗之制不可復,大率有族而無宗。宗廢故宜重族,族亂故宜重祠,有祠而子孫以為歸一家以為根本,仁孝之道繇是而生!盵11]只要儒家以孝悌為內核的“慎宗追遠”傳統(tǒng)(體)能得以沿續(xù),宗子制亦只是權變之制(用),它并不必然導致家族血緣關系的弱化?傊瑬|南家族立家廟之制的變遷,與理學家的積極參與建構不無關系。而東南的士紳們也能活用“有常理無常形”的精神,將理學的宗法倫理規(guī)范納入建祠的實踐之中。

作為家族的中心,祠堂除作為全族祭祀先祖的場所外,也是族眾修習禮儀及道德倫理的地方。東南家族的祠祭儀式就充分體現(xiàn)出程朱一派的孝敬精神和端肅風范,如《晉邑青陽莊氏續(xù)修族譜凡例》規(guī)定:“祭祀祖先所以寓報本追遠之意,務在孝敬以以盡其誠,臨祭之時,當正衣冠,如祖考之在上,無得嬉笑對語、離席自便與夫跛倚欠伸噦噫嚏咳一切失容不恭。凡子孫者切宜戒諸!边@種祭祖禮儀在東南族譜中常能看到。在謁祠堂之后,族眾一般要在堂中接受倫理訓誡。如《浦江鄭氏義門規(guī)范》載:

朔望,家長率眾在謁祠堂畢,出坐堂上,男女分立堂下,擊鼓二十四聲,令子弟一人,唱云:“聽!聽!聽!凡為子者,必孝其親;為妻者,必敬其夫;為兄者,必愛其弟;為弟者,必恭其兄。聽!聽!聽!毋徇私,以妨大義;毋怠惰,以荒厥事;毋縱奢侈,以干天刑;毋用婦言,以間和氣;毋為橫非,以擾門庭;毋耽曲糵,以亂厥性。有一于此,既損爾德,復隳爾胤。睠茲祖訓,實系廢興。言之再三,爾宜深戒。聽!聽!聽!”眾皆一揖,分東西行而坐。復令子弟敬誦孝弟故實一過,會揖而退。[12]

族眾能否遵行這些倫理準則,不得而知。但每月耳濡二次,總會有所影響。另按宋儒的規(guī)定,宗子主祠祭,自當為族眾之師表。堅守宗子制的家族,一般都相當重視宗子的倫理教育,使其德性足為一族取則。祠堂常成為對宗子的教化或勸戒之所,《余姚江南徐氏宗范》曰:“宗子上承宗祀,下表宗族,大家不可不立。……(宗子)或不肖,姑放之家廟,而時提撕之。待其怨艾自修,然后復立子,若太甲之于桐宮也。此則暫依張橫渠之說,旁求次支之賢者為之。庶家眾知所統(tǒng),宗祀有承也!盵13]正如明清社會經濟史家鄭振滿先生所強調的,通過祠堂這個教化之所,理學的宗法倫理精神逐漸走向庶民化。[14]祠堂其實就是理學宗法倫理精神的一種凝固化的載體。

三、理學與東南家族族譜之修纂

同建祠祭祖一樣,修譜也是東南家族組織進行自我建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所謂“家之有譜,猶國之有史”,族譜是家族形成和發(fā)展的文字見證,是維系家族血緣關系的重要精神紐帶,也寄托著外遷族人尋祖追根的慎終情懷。宋元以來,隨著家族勢力在東南地區(qū)的擴張,家族的修譜活動相當頻繁。與唐以前不同的是,這些家族修譜并非意在別流品、備選舉、通婚姻,而是希望通過修譜來強化對族眾的宗法倫理馴化,實現(xiàn)尊祖、敬宗、睦族、收族,甚至是有效控制族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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