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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交付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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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交付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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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交付制度研究 
作者:屈茂輝  新聞來源:中國民商法律網

    內容提要:交付是動產物權的主要公示方法,也是源自古代仍活躍于現(xiàn)代的物權制度。動產交付的主要功能是公示,其法律效力有對抗要件主義和生效要件主義之別,我國立法應堅持生效要件主義的一貫立場并將之在物權法中做徹底性規(guī)定,確認現(xiàn)實交付、簡易交付、擬制交付三種交付類型,不規(guī)定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交付行為屬于表意行為與事實行為的結合,當事人交付動產的意思表示與交付動產的義務是不同的兩個問題。動產交付的公信力即動產占有的公信力,主要表現(xiàn)為物權的正確性推定和對第三人的信賴利益的保障。動產交付請求權性質上為債權請求權,包括請求交付的權利和請求更正交付的權利。我國物權法還要賦予第三人以交付異議請求權。關鍵詞:動產交付 公示功能 生效要件主義 公信力 交付請求權?    市場經濟在一定程度上講就是交易的經濟,盡管不動產在當代社會生活中居于十分突出的地位,但動產的地位絲毫不應被忽視。動產交易是經濟生活中最常見的現(xiàn)象。交易主要就是物權的轉移!糎T6SS〗〖ZW(〗現(xiàn)代市場經濟中,交易的對象除動產外,還包括無形財產;诒疚牡闹髦,此處概言交易的法律后果主要是發(fā)生物權尤其是所有權的移轉。各種交易越頻繁,隨之而發(fā)生的物權變動也就越頻繁。由于任何當事人設立、轉移物權,都會涉及第三人利益,因此,物權的設立、移轉必須公開、透明,從而使第三人知曉物權變動的事實,以利于保護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的安全和秩序。于是,物權變動的公示原則就被立法廣泛確認。所以,動產交付雖然是合同法上的一項內容,卻更是物權法上的重要制度,是動產物權的最主要的公示方式。我國現(xiàn)行法律僅《民法通則》第72條和《合同法》第133條規(guī)定了交付作為所有權的轉移的標志,而對于其具體制度,則缺少明文規(guī)定。在我國物權法正于全國范圍內征求意見、民法典亦在抓緊起草的緊要時刻,筆者擬對動產交付的幾個關鍵問題陳一己之見,以期能對我國民事立法有所裨益。?  一、動產交付的法律意義與制度沿革?    何謂交付?我國大陸民法學者一般認為“交付即移轉占有”,魏振瀛主編:《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23頁.“交付是指將自己占有的物或所有權憑證移轉其他人占有的行為。簡言之,交付意味著占有的移轉。”王利明:《民商法研究》(修訂本)第2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98頁。而我國臺灣學者則大多不做一般定義。史尚寬先生認為,交付原來謂物上現(xiàn)實直接的管領力之移轉即為直接占有之移轉,然有三種例外情形,與現(xiàn)實交付有同等效力,即占有之觀念的移轉亦宜認為交付之方法!糎T6SS〗〖ZW(〗史尚寬:《物權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8頁!糧W)〗〖HT〗謝在全先生則言:所謂交付,有“現(xiàn)實交付”與“觀念交付”兩種情形,前者乃動產物權之讓與人,將其對于動產之直接管領力,現(xiàn)實的移轉與受讓人而言。簡言之,即動產占有之現(xiàn)實移轉。后者則非真正之交付,乃動產占有在觀念上之移轉。〖HT6SS〗〖ZW(〗參見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99-100頁!糧W)〗〖HT〗上述定義,盡管表述有異,但可以肯定學者所言之本旨是正確的。不過,交付本有動產交付和不動產交付之分,只是動產交付為交付的通常和主要情形,故而,除非特別指明,交付一般即指動產交付。由上可見,動產交付具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交付的實質在于將動產物權設立、移轉、變 更等情況向社會公眾公布,使人們能夠從動產的占有情況知道該動產的物權現(xiàn)狀。第二,交 付的內容是將動產的占有由一方移轉給另一方。第三,交付的對象僅限于動產。關于動產, 在法律上為其下定義時,因其種類繁多,難以抽象概括,故在臺灣地區(qū)民法和日本等國 的立法中,均依排除的方式,規(guī)定不動產之外的其他物均為動產。所以,動產是指依其自然 性質可以自由移動的物。在當代社會,動產的價值雖一般較不動產小些,但其政治意義、經 濟意義也很重要,尤其是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這三種重要的動產,在現(xiàn)代社會中,更具 有不亞于不動產的重要價值。?值得注意的是,交付作為公示方法,是著眼于動態(tài)的物權變動。處于靜態(tài)的動產物權,則以 占有作為公示的方法。交付與占有分別從靜態(tài)和動態(tài)兩個方面來表現(xiàn)動產物權關系,二者相輔相成,占有是交付的結果。交付為一動態(tài)的行為,公示著物權的運動過程,這一動態(tài)行為的結果是移轉占有和受讓占有,故而占有作為事實狀態(tài)乃交付之結果。占有作為一種靜態(tài)的結果表現(xiàn)著物權的現(xiàn)實狀態(tài)即靜止狀態(tài)。所以,交付的公示與占有的公示是完全相通的,形成所謂“占有之所在即為動產物權之所在”。?二、動產交付的制度功能和法律效力    在筆者看來,動產交付的功能有兩個:一是使新的物權人能夠現(xiàn)實地支配標的動產;二是公示,也就是說,通過交付將動產物權的設立、移轉、變更的情況向公眾公開,使公眾了解某一特定的動產上所形成的物權狀態(tài)。并且,后一個目的是最主要的。就第二個目的來說,主要向公眾公示如下情況:?1?物權的設立。除了極少數(shù)法定物權以外,物權的產生都以公示為條件,公示方法一旦不 存在,則物權制度也就不存在,即使當事人之間存在協(xié)議,該協(xié)議也只能在當事人之間 生效,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動產物權一旦經過了交付公示,則人們就有合理的理由相信那 些物權已經設立。?2?物權的移轉。如果某種物權雖然已經發(fā)生了移轉,但沒有通過公示予以表現(xiàn),則在法律 上并沒有真正完成物權的移轉。從法律效果上來看,只要作為公示內容的物權現(xiàn)狀沒有變動 ,便可以視為物權變動未曾發(fā)生。?3?動產上的權利負擔。在一項動產之上設立的物權(如在機器上設立的質權等),通常表現(xiàn) 為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限制,也是在動產之上所設立的負擔。表明標的物上的權利負擔, 即向公眾公開動產負擔的情況,對保護買受人的利益、防止一物數(shù)賣以及各種欺詐行為、保 障市場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至于動產交付的法律效力,在世界上存在兩種立法例:(1)對抗要件主義。即認為物權的變 動,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產生效力,但不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換言之,動產交付是該 動產上的物權能夠對抗第三人的要件。所以,又稱為意思主義立法例。法國在1804年民法典頒布以前,沿襲羅馬法的規(guī)定,以交付為物權變動尤其是所有權移轉的必要條件,以后在法國發(fā)展了一種理論,認為作為占有的移轉僅適用有體物,對于無體物無所謂交付問題。這樣,法國法逐漸采納了對抗要件主義的主張。參見《法國民法典》第1583條,但其第20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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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規(guī)定則明顯為生效要件主義。以后,比利時、盧森堡、意大利等法國支系的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qū)亦采納了對抗要件主義的動產交付制度。(2)生效要件主義。即認為物權變動尤其是所有權的設立、轉移和變更,除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之外,還必須履行一定的方式。簡言之,即在移轉占有之前,物權變動不僅不能對抗第三人,在當事人之間也不產生效力。羅馬法關于物權的移轉,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均以交付為必要條件。在交付以前,當事人之間僅發(fā)生債權關系,而不發(fā)生物權移轉的效力。德國民法繼承羅馬法的這一精神,規(guī)定物權變動尤其是所有權的移轉原則上以交付為必要條件。爾后,奧地利、希臘、泰國等德國支系的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qū)則接納了生效要件主義的立法例。日本民法當屬于德國支系,但在動產交付的法律效力上卻采納了法國的立法例,F(xiàn)在看來,這兩種立法例各有特點。前者有利于交易便捷,充分考慮了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后者則更有利于交易安全。因此,從確認財產的歸屬和維護交易的安全考慮,采取生效要件主義的主張要更為妥當一些。這里討論動產交付這一公示方式的法律效力僅是指因法律行為發(fā)生的動產物權變動。非依法律行為發(fā)生的動產物權變動適用其他的規(guī)則。    應當指出的是,無論是對抗要件主義還是生效要件主義,交付完成以后,一般都會發(fā)生對抗 第三人的效力。不過,在占有改定的情況下,轉讓行為發(fā)生以后,轉讓人繼續(xù)占有動產, 而受讓人只是取得對動產的間接占有,這樣對外表現(xiàn)的只是轉讓人的占有,而不是受讓人的占有。受讓人只是一種觀念的占有(間接占有)而不是一種現(xiàn)實的占有。這就使這種占有欠缺 一種外部的表象,人們很難從占有這一表象確認誰是真正的物權人,亦即這種占有不具有 公示性。換言之,當事人達成的占有改定的約定,僅在當事人彼此之間產生效力,動產物權 的變動也只能在當事人之間生效,卻不能對抗第三人。參見王利明:《民商法研究》(修訂本)第2輯,第248-249頁。同理,指示交付亦不具有占有的公示作用。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關于返還請求權的讓與協(xié)議,只能在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發(fā)生效力,不能約束第三人,否則,即違反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即使出賣人對第三人做出了返還請求權已經讓與給買受人的指示,社會公眾仍然無法從占有本身知曉該動產上的物權狀況。?我國《民法通則》第72條第2款規(guī)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 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薄逗贤ā返133條規(guī) 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從這一規(guī)定可以得出結論:(1)所有權的移轉以交付為標準。因此,當事人雖然就某些 財產的買賣達成了協(xié)議,但尚未實際交付,仍不發(fā)生所有權的轉移。(2)交付的規(guī)定屬于任 意性規(guī)范,當事人可以通過特別約定而排除適用。那么,是否可以認為這是上述兩種立法例 的折衷呢?筆者以為答案是肯定的。因為,當事人可以約定所有權在合同生效但動產尚未交 付時轉移,也可以約定所有權在動產交付后仍不移轉。? 由于我國幾十年來一直承認并堅持上述折衷主義的做法,所以,迄至今日,我國學者都將之 作為一條公理性規(guī)則對待,現(xiàn)在公布的兩部《物權法專家建議稿》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 法(征求意見稿)》兩部專家建議稿分別為梁慧星等:《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條文、說明、理由與參考立法例》,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王利明主編:《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說明》,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征求意見稿則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完成,于2002年1月底公布。為行文方便,《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為《物權法征求意見稿》。都是如此。其實,《民法通則》之所以做出如此規(guī)定,其主要原因在于《民法通則》頒布時中國還沒有不動產市場,人們所理解的交付即指動產的現(xiàn)實交付,于是立法必須確認當事人選擇交付方式,同時,也認可了當事人不但可以約定動產物權的轉移時間,而且可以約定動產物權的移轉方式,并不是有的學者理解的那樣,當事人約定的僅是動產物權的移轉方式。因此,在筆者看來,《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的建議稿和征求意見稿關于動產交付效力的規(guī)定,都不盡完善,應當改變現(xiàn)行立法關于當事人可以約定交付效力的規(guī)定。一則,依物權法定主義,物權公示的方式和效力應當且只能由法律規(guī)定;二則,正如一些學者所言:“動產物權的變動,必須堅持以交付作為生效要件的原則,是各國的通例,中國民法當然應該遵守!绷夯坌堑龋骸吨袊餀喾ú莅附ㄗh稿——條文、說明、理由與參考立法例》,第182頁。當然,隨著經濟的飛速發(fā)展,分期付款買賣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越來越突出,附所有權保留的動產買賣則越來越普遍,物權法完全應當對此做出規(guī)定。所以,未來的我國《物權法》應當這樣行文:“依法律行為取得動產物權,自該動產交付時生效。但本法第××條(動產所有權保留規(guī)則)的規(guī)定除外!?  三、動產交付的類型〖HT〗    關于動產交付的類型,學者們的概括并不完全一致,有的學者將其分為現(xiàn)實交付和觀念交付 ,而觀念交付又分為簡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參見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第99-105頁;王軼:《物權變動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48-150頁;史尚寬:《物權法論》,第38-40頁。有的學者不區(qū)分現(xiàn)實交付和觀念交付而直接將交付分為現(xiàn)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擬制交付等四種。魏振瀛主編:《民法》,第224頁。在筆者看來,問題的關鍵在于何為現(xiàn)實交付以及擬制交付是否可以為現(xiàn)實交付所涵蓋。     依民法學界的一般看法,現(xiàn)實交付,即一方將對于動產的直接管領力現(xiàn)實地移轉與另一方, 亦稱直接占有的移轉。參見史尚寬:《物權法論》,第38頁;王澤鑒:《民法物權》第1冊,臺北三民書局1992年版,第113頁;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第100頁。它使動產物權的移轉脫離了純粹的觀念范疇,而具有了可以被認知的外在形象?墒,直接占有的移轉僅限于實物的交換。王家福等:《合同法》,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200頁!糧W)〗〖HT〗換言之,現(xiàn)實交付僅指實物的交付。而擬制交付,當事人并不現(xiàn)實地移轉動產的占有,僅是將該動產的權利憑證(如倉單、提單等)移轉給另一方當事人占有。王家福等:《合同法》,第200頁;魏振瀛主編:《民法》,第224頁。這種憑證只能是物權憑證。所以,擬制交付 又可稱為物權憑證交付。雖然動產的權利憑證在法律性質上也是動產,但它僅是標的物動產 的表征,與當事人的目的動產并不完全相同。因此,依筆者之見,我們應當繼續(xù)維持現(xiàn)實交 付的傳統(tǒng)涵義,將擬制交付與現(xiàn)實交付并列。?還應當研討的是,保留所有權的交付是否為一種獨立的交付形態(tài)。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買 受人雖然在尚未滿足當事人約定的特定條件因而不能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之

前,仍然享有對轉讓所有權的期待,這種在法律上稱為期待權的權利,從性質上看仍然是一種債權而非物權,因為在條件尚未滿足之前,買受人無權請求出賣人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但由于買賣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所以出賣人也不得隨意解除合同,而使買受人的期待權落空。而買受人只要完成了約定的條件,其期待權就應當?shù)玫綄崿F(xiàn)?梢,其期待權已經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拘束力。參見王利明主編:《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說明》,第204-205頁。由于貫徹交付的生效要件主義,那么,所有權保留規(guī)則就應當成為交付效力的特殊規(guī)則,理應在動產交付制度中規(guī)定。但是,它不是一種交付方式。如此,動產交付便有三種基本形態(tài),即現(xiàn)實交付、擬制交付、觀念交付。    如前所言,我國現(xiàn)行立法只規(guī)定了交付對所有權移轉的效力,沒有涉及交付的具體規(guī)則。自 然,確認具體的交付形態(tài)則是我國物權立法的任務。梁慧星先生等人的《物權法建議稿》以 4個條文規(guī)定了動產交付,并確認了現(xiàn)實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四種交付形態(tài),但未采用簡易交付、指示交付的概念。參見梁慧星等:《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條文、說明、理由與參考立法例》,第12頁。王利明先生的《物權法建議稿》以9個條文規(guī)定了動產交付,同樣確認了現(xiàn)實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四種交付形態(tài)并規(guī)定了所有權保留制度、將指標交付改稱為替代交付。參見王利明主編:《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說明》,第10-12頁!段餀喾ㄕ髑笠庖姼濉穭t以5個條文規(guī)定了動產交付,雖然確認了現(xiàn)實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四種交付形態(tài),但未使用這些概念。筆者認為,由于觀念交付又分為三種具體的交付形態(tài),在將這三種交付形態(tài)分別規(guī)定時,立法無須統(tǒng)一規(guī)定觀念交付;特別是在法律文件中不采用條文題旨時,現(xiàn)實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等概念都要在條文中出現(xiàn)。但是,如果有條文題旨,就不能將指示交付改稱為“替代交付”,因為,在理論上,替代交付即觀念交付。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第100頁; 魏振瀛主編:《民法》,第224頁;王軼:《物權變動論》,第148頁。關于我國物權法是否應承認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學者間存在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一為贊成說,參見梁慧星等:《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條文、說明、理由與參考立法例》,第12頁;王利明主編:《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說明》,第11頁;《物權法征求意見稿》。一為否定說。參見王利明:《民商法研究》(修訂本)第2輯,第305-311頁;王軼:《物權變動論》,第152-153頁。筆者認為,否定說應當為我國物權立法所采納。這是因為:第一,占有改定不具有占有的公示作用。此點毋需贅言。第二,占有改定的基礎是間接占有,而間接占有制度有著不合理性,我國物權法不應確認間接占有制度,自然不應承認占有改定。間接占有的規(guī)定,主要適用于物的所有人將物的占有通過合同關系讓與他人的場合。據學者研究,《德國民法典》之所以規(guī)定間接占有,是認為它使得占有的規(guī)定擴張了自身的適用范圍,尤其是在占有保護請求權和取得時效上的規(guī)定,原則上適用于間接占有,從而擴張了法律保護的功能范圍,需要注意的是,間接占有的規(guī)定,主要適用于物的所有人將物的占有通過合同關系(占有媒介關系)讓與他人的場合。此時,可能對物的所有人造成侵害的情形:一是占有的受讓人侵害所有人的權利;二是第三人侵害占有物。在第一種情形下,所有人可向占有人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也可向占有人主張違反合同及損害賠償?shù)呢熑,以此來保護所有人的權利;在第二種情形下,占有人可向第三人實行自力救濟或者行使占有保護請求權,所有人也可以請求占有人讓與其對于第三人的請求權。至于取得時效制度的規(guī)定,即使不承認間接占有,也可通過占有合并的規(guī)定予以解決,即當物的所有人主張取得時效中斷時,前占有人可以主張將自己的占有和現(xiàn)占有人的占有合并計算,以享受取得時效的利益。王軼:《物權變動論》,第152頁!糧W)〗〖HT〗更何況,間接占有人大都是所有人,不可能對自己的財產通過取得時效來取得所有權。但所謂的直接占有人是否可以在所有人舉證不能的情況下依取得時效制度取得所有權呢?這可能還是一個值得認真對待的問題。因此,應像有的學者主張的那樣,為簡化占有制度,以不承認間接占有為宜。參見梁慧星等:《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條文、說明、理由與參考立法例》,第787-788頁。既然不承認間接占有,那么占有改定自然難 有用武之地。第三,確認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不利于交易安全。由于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不 具有占有的公示作用,如果他人對該標的物的所有權歸屬提出要求,即買受人與其他人對該 動產的所有權發(fā)生爭議時,買受人要么抗辯力很弱,要么根本不能抗辯。第四,指示交付對 第三人而言過于不公平。在物由第三人占有時,第三人是出賣人的債務輔助人,在當事人之 間達成讓與請求權的協(xié)議以后,也不應該改變這種關系。因此,如果因為第三人的交付不符 合合同的約定,那么買受人只能繼續(xù)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找第三人承擔違約責 任。如果承認返還請求權可以當然產生動產物權移轉的效果,則將會使第三人的交付行為的一切后果,都移轉給買受人負擔,而不是由出賣人承擔,這對買受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同時也違反了合同的相對性規(guī)則。并且,在標的物由第三人占有的情況下,并不是說出賣人通知第三人向買受人交付動產以后,第三人就應該無條件地向買受人交付該動產。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第三人是基于其與出賣人之間的合同而占有該動產的,其與出賣人之間具有某種交易關系。如果在這種關系中,出賣人本身就構成違約,或者因其他的合法的原因使第三人享有一種對抗出賣人的返還動產的請求權的抗辯,則這種抗辯權不僅可以對抗出賣人,也可以用來對抗買受人。如果承認指示交付可以在任何情況下當然產生物權移轉的效力,則忽視了第三人可能對出賣人所具有的抗辯權。王利明:《民商法研究》(修訂本)第2輯,第310頁。第五,物權法不確定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并不會妨害社會生活。占有改定中出賣人占有性質的改變,在社會實際生活中并不多見;居于同一地方的出賣人、買受人及動產的實際占有人實際上可當面完成現(xiàn)實交付,出賣人、買受人、動產實際占有人非處于同一地方時,沒有指示交付雖然可能對其不太方便,但更有利于交易安全,二者相較,當然舍輕就重,為了交易安全而犧牲當事人的方便了。?    最后,需要說明的是,既然擬制交付是獨立于現(xiàn)實交付的制度,我國物權法就沒有理由不確 認這種交付方式。實際上,我國《合同法》已經承認了擬制交付。我國《合同法》第135條規(guī)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币拦P者之見,可以說該條規(guī)定承認了擬制交付,但不能說該條已承認了 指示交付。因為,在該條中所說的單證是指倉單、提單等物權性有價證券,這些單證本身可 以作為貨物所有權的憑證,因此,一旦將單證交付給買受人,便可以認為已經將動產交付給 了買受人。如果未經出賣人同意,買受人亦可自行將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從出賣人處取走,則不僅不

構成交付,而且還構成非法分割財產!糎T6SS〗〖ZW(〗同①,第304頁。〖ZW)〗〖HT 所以,這種單證的交付應不屬于指示交付而屬于擬制交付。?  四、動產交付的法律構成    動產交付的法律構成,主要是指交付這一法律事實,是事實行為還是表意行為,當事人在移 轉標的物的占有時應否還要移轉相關的憑證。?關于動產交付的行為性質,筆者認為,它屬于表意行為與事實行為的結合,即動產交付行為 由兩部分構成:其一,交付動產的意思表示;其二,移轉動產的占有。后者屬于事實行為。 從生活經驗觀察,當事人如果沒有交付的意思表示,交付行為是無法完成的。?    現(xiàn)在的問題是,交付動產的意思表示是否當然地內含于動產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當中。這實 際上涉及到交付是否為物權行為的問題。參見[日]有川哲夫:《物權契約理論的軌跡》,福岡大學《法學論叢》第20卷第4號!糧W)〗〖HT〗關于此點,民法學界長期以來存在著激烈的爭論,基于本文之主旨,筆者不擬就此發(fā)表意見。就交付動產的意思表示與動產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而言,筆者的看法是,一般情況下,交付動產的意思表示應當屬于動產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之中,但是,在原因行為生效后,當事人未即時完成動產交付的 ,當事人可以改變自己的意思。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交付動產的意思表示與當事人交付動產的義務就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在買賣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是出賣人的主要義務,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交付地點、數(shù)量 等完成交付義務。這是目前世界上所有的立法都確認的基本法律規(guī)則,即使是奉行物權行為 獨立主義的德國同樣在其民法典第433條規(guī)定了出賣人的交付義務。但是,當事人的交付義務與他們交付動產的意思表示卻不是一碼事,這是“法律關系主體的法定義務與法律關系主體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不能等同”規(guī)則在民法上的具體體現(xiàn)。也許正因為如此,德國一些學者認為,債權法中交付的意思與物權法中交付的意思并不一致。Deutsches Rechtslexikon,Band 3,2?Auflage,Verlag C?H?Beck,1992,Seite 709?動產交付法律構成的另一層含義是,當事人是否要交付與標的物有關的單證,如商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發(fā)票、保修單、保險單等。筆者認為,這種情況僅對動產所有權的變動適用,亦即在動產物權的其他變動情形,當事人不必移轉這些單證的占有。因為,在動產所有權變動尤其是在買賣的情況下,出賣人不交付這些單證,買受人將難以享有或行使對標的物的所有權。因此在有關證明未交付完畢以前,視為交付行為沒有完成。然而,由于這些單證不是物權憑證,所以,這種單證的交付與擬制交付中權利憑證的交付應當不可同日而語。?    有學者認為,因動產物權體系的構成,依法律行為取得動產物權的行為,即物權人出讓其物 權的行為,只是指動產所有權的移轉行為(動產買賣合同)和動產質權的設定行為(動產質權 設立合同)。梁慧星等:《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條文、說明、理由與參考立法例》,第182頁。也許受這種觀點的影響,《物權法征求意見稿》第25條規(guī)定:“動產所有權的轉讓以及動產質權的設立等,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逼鋵,這種觀點是不全面的。因為:(1)動產所有權的移轉行為除買賣外,還有動產贈與。雖然在傳統(tǒng)民法上,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但我國《合同法》第185條規(guī)定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合同生效后,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必須完成交付行為,受贈人才能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2)盡管目前立法堅持著用益物權客體僅限于不動產的基本原則,但這種觀點實際上僅是東方國家的做法。在絕大多數(shù)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qū),動產可以成為人役權這種用益物權的客體。日本及舊中國民法在移植性制定民法典時,沒有確認用益權等人役權制度。實際上,既然可以設立財團抵押權,依理當然可以設立財團用益物權,例如企業(yè)用益權即是。所以,用益物權的客體一概限定為不動產,尚值得進一步研究。隨著社會發(fā)展和法律的世界交融,動產成為用益物權客體不是沒有可能,所以,《物權法求意見稿》的寫法似可以換一種表述方式。?    還要指出的是,在動產交付的法律構成上,我們必須確信:在動產所有權轉讓的法律行為中 ,占有的交付必須按照物權法定主義的原則,采取物權法上的形式,即明確的、可見的、一 次性的、全部的交付,即將占有移轉至受讓人,并因此移轉而徹底地中斷出讓人與物的聯(lián)系,使得出讓人不再成為任何意義上的占有人。  五、動產交付的公信力?    所謂公信,是指一旦當事人變更物權時,依據法律的規(guī)定進行了公示,則即使依公示方法表 現(xiàn)出來的物權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對于信賴該物權的存在并已從事了物權交易的人,法 律仍然承認其具有與真實的物權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護交易安全!糎T6SS〗〖ZW(〗 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第61頁!糧W)〗〖HT〗因此,動產交付的公信力是指凡信 賴動產占有的移轉(亦即信賴動產占有)而為的法律行為即受到法律保護或者產生法律效力的效力,縱使占有所彰顯的權利與實質權利不相符合。動產交付的公信力實際上即為動產占有的公信力,其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動產的占有人在法律上推定其為真正的物權人。就是說,一方面,如果當事人通過合 同約定設定某種物權,但當事人未進行交付,即沒有完成公示的要求,人們便可以相信此種 物權并沒有產生。例如,甲在向乙購買其祖?zhèn)骷揖邥r,該家具在乙的占有之下,則甲知道該 家具并沒有設置質押,甲便可以放心大膽地與乙從事交易,并有理由相信其在購買該家具以后不會因為該家具設定質押而受到第三人的追奪。《德國民法典》第1006條第1款第1句規(guī)定:“為動產占有人的利益,推定占有人為所有權人!痹摋l第2款規(guī)定:“為以前的占有人的利益,推定該占有人在占有期間一直是物的所有權人。”而該法第1248條規(guī)定的是動產質押關系中的所有權推定,即質押物出賣時以出質人為質押物的所有權人的推定。另一方面,如果某種物權已經發(fā)生變動,但沒有進行交付予以公示,人們也沒有理由相信此種物權已經發(fā)生變動。這就是說,由于沒有移轉動產占有,因此不能對抗第三人。例如,甲將其自己創(chuàng)作的字畫出讓給乙,雙方訂立了買賣合同,在履行期到來后,甲并沒有將字畫交付給乙,可以認為在法律上物權并沒有發(fā)生變動。從法律效果上來看,只要作為公示內容的物權現(xiàn)狀沒有變動,法律便視物權變動未曾發(fā)生。這在學說上稱之為消極信賴。肖厚國:《物權變動研究》,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博士學位論文,第6頁。凡是信賴占有的動產上的權利而與權利人進行交易的人,在沒有相反的證據證明其明知或應當

知道占有動產的人并非真正的權利人時,都應當推定其具有善意。?    第二,對于信賴占有彰顯的物權存在并已從事了物權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認其具有與真實 的物權相同的法律效果。在一般情況下,由于占有彰顯的權利人與實際權利人都是一致的, 但在某些情況下,例如惡意的無權占有,也可能會出現(xiàn)不一致的現(xiàn)象。對第三人來說,他只能相信占有的事實而不能相信其他。所以,交付對第三人來講都是正確的,這就是所謂權利的正確性推定規(guī)則。參見孫憲忠:《德國當代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84頁。如果一項動產雖然不屬于出讓人,但善意受讓人也可以根據動產交付的原則對抗該動產的所有權人和對該動產有權利的第三人。這就是動產的“從無權利者手中取得”。?     賦予交付以公信力的主要作用在于:一方面,有利于維護交易安全;谶@一原則,凡是參 與交易的當事人在從事交易行為時,只要根據動產的占有情況,了解公示的內容,基于公示所表明的權利狀況而從事交易是完全安全可靠的。只要基于公示所表現(xiàn)出來的權利和內容并基于對公示的信賴而從事了交易行為并受讓了財產,此種交易就不應當被宣告為無效。如果連占有所彰顯的內容都不能相信,那么對交易當事人而言就沒有什么是可以相信的了。正是因為公信制度的設立,才強化了交付的功能和作用。另一方面,公示和公信制度對于鼓勵交易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由于交易當事人不需要花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去調查了解標的物的權利狀態(tài),從而可以較為迅速地達成交易;交易當事人不必要因為過多地擔心處分人不是真正的權利人而對交易猶豫不決。公信原則使交易當事人形成了一種對交易的合法性、對受讓的標的物的不可追奪性的信賴與期待,這就對當事人從事交易形成了一種激勵機制。?    所以,動產交付的公信制度的實質是保護交易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此處所說的信賴,是指交 易當事人對于占有彰顯的物權設立、變動等情況所產生的信賴;谶@種信賴所產生的交易 使交易當事人形成了一種信賴利益,對這種信賴的保護正是公信制度的宗旨。?    應當明確的是,動產交付的公信力主要是從第三人的角度做出的推定,因此,動產占有人本 人不能僅僅以占有事實主張所有權或要求法院確認自己為所有權人,除非占有人舉證表明自 己占有事實滿足取得時效的條件,亦即占有人不得援用動產交付的公信力而聲稱自己為所有 權人。當然,動產交付公信制度的適用也有一些例外。在保護相對人的此種信賴利益時,法律所保護的是善意的相對人,而不保護惡意的相對人。如果某人明知或應當知道占有彰顯的權利人并非真正的權利人,而仍然與之進行交易,則此種交易不受法律保護。因為在惡意的情況下,對惡意的當事人進行保護就失去了公信制度應有的價值。另外,《德國民法典》第1006條、美國《路易斯安娜州民法典》第530條均規(guī)定,盜竊物、遺失物被排除適用公信制度.筆者認為,這兩個民法典規(guī)定的合適性值得研究,基于動產交付的公信力是社會的普遍規(guī)則,在標的物是盜竊物、遺失物時,動產交付的公信力仍然存在,對善意第三人而言,這一規(guī)則不能改變。     這里值得研討的是,動產交付的公信制度與動產善意取得制度都能保障交易安全,但二者 的關系如何呢?我國學者一般認為公信制度與善意取得制度是兩個不 同的制度,二者在制度內容、目的、適用范圍、適用條件及信賴的內容等方面存在著差異。    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5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7-238頁。的確,公信制度是保護因信賴交付這種公示方式而與之發(fā)生的交易,其前提條件是處分人屬于有權處分,第三人的信賴即對交付這一公示方式的信賴;而善意取得制度是保護相對人,其前提條件是處分人實際上無處分權,第三人是信賴處分人有處分權,其善意的判斷要考慮出讓的價格、交易的環(huán)境。有一種觀點認為,應當以善意取得制度取代公信制度。筆者以為這是不妥當?shù)摹R驗,一則,二者存在區(qū)別;二則,善意取得制度存在內在缺陷。這是由于善意取得的本質是依法賦予第三人針對原所有權人追奪的抗辯權,然而第三人抗辯是否能夠成功,則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說明其善意。因為第三人的善意指的是主觀心態(tài),需要在法律上或者司法實踐上建立另一個標準,即一個公認的客觀標準來判斷第三人的主觀心態(tài)。只有建立了后一個標準,善意取得的制度才可能在法理上完善、司法上可行。但是用客觀標準來確定主觀心態(tài)非常困難,在當代信息高度發(fā)達的社會,善意的舉證困難更大,司法上有根本不能解決的問題!糧W(〗〖HT6SS〗Baur/Stürner,Lehrbuch des Sachenrechts,Verlag C.H.Beck,1992,Seite 44.〖ZW)〗〖HT〗另外,善意取得理論不能把依據法律行為發(fā)生的物權變動與依事實行為發(fā)生的物權變動最終區(qū)分開來。善意取得制度的支持者常常設計的保護第三人的情形是:甲將一物出賣給乙,而乙又將其出賣給第三人丙,均已交付;在甲與乙之間的合同有瑕疵,而甲提出撤銷合同并主張返還原物的情況下,第三人丙依善意取得所取得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受到保護,而不受甲的追奪。善意取得對丙保護的缺陷恰恰就發(fā)生在其保護的理論基礎上:丙此時取得物權的法律基礎是事實行為而不是法律行為。如依此說,丙與乙之間的法律關系自然中斷,這樣就在法律上剝奪了丙在其與乙之間的法律關系有瑕疵時的撤銷請求權。因為,丙此時的權利取得是事實行為取得而不是法律行為取得,而事實行為是不能撤銷的。所以,善意取得制度對第三人利益保護的設計是不周密的。參見孫憲忠:《再談物權行為理論》,載《中國社會科學》2001年第5期。其實,在我國目前這種現(xiàn)行立法并未全面確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情況下,關于我國是否已經建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學者間存在分歧。實際上,《民法通則》并未規(guī)定善意取得,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確認了共有人擅自轉讓共有物時的善意取得。另外,對《票據法》第12條做反對解釋,也可認為其確認了票據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權法上全面確定公信制度,即可取代善意取得制度。至于票據善意 取得問題,則由票據法調整。?  六、動產交付請求權    所謂動產交付請求權,亦可簡稱為交付請求權,是指交付權利人對交付義務人所享有的請求 其履行交付義務或協(xié)助履行交付義務的權利。交付請求權包括兩方面含義:一是享有 請求權的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為其為交付行為;二是享有請求權的一方也可以是負有辦理交付 義務的一方,但其也有權利請求對方協(xié)助辦理交付義務?梢姡诮桓墩埱蟮倪^程中,依據 法律和合同規(guī)定,一方有義務進行交付行為,另一方有義務協(xié)助進行交付?梢哉f,雙方都負有交付的義務,交付請求權實際上為雙方享有,即使法律和合同沒有規(guī)定另一方有義務協(xié)助辦理交付手續(xù),

筆者認為該當事人仍然有義務協(xié)助。因為在移轉占有的過程中,一方移轉 動產占有,對方必須接受移轉,始完成交付。?    那么,是否可以認為,在交付過程中直接享受利益的一方當事人是交付權利人,而在交付過 程中直接具有不利益的當事人為交付義務人呢?筆者以為不能這樣認為。因為從原則上講, 雙方都可以從交付中獲利,很難從交付是否獲利來區(qū)分交付權利人和交付義務人。例如,就 買賣而言,出賣人移轉動產的所有權給買受人,買受人雖然通過交付獲得所有權,但因為交 易本身對雙方當事人都是有利的,所以也很難說出賣人就是交付的義務人,買受人就是交付 權利人。事實上當事人雙方都有義務辦理交付?傊P于登記義務人的確定問題,原則上 應當由法律和合同予以確定。如果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則雙方都應當負有辦理交付的義務。?    交付請求權既可以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產生,也可以由雙方約定產生。例如,雙方在合同中規(guī)定 ,一方應當負有辦理交付貨物的義務,另一方據此可以享有請求對方辦理交付手續(xù)的權利。 一般來說,如果合同明確規(guī)定了應由哪一方交付標的物,則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后,該方當事 人便有義務辦理移轉占有的手續(xù)。在此情況下履行交付的義務實際上是履行一種合同義務。 如果負有交付義務的一方拒不履行交付義務,即應當以構成違約論,另一方有權要求其承擔 違約責任。如果合同沒有規(guī)定交付的義務,筆者認為,依據法律的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都有交付 的義務,此種義務一旦為法律所固定下來,便可以自動轉化為合同義務。任何一方違反此種 義務,都將構成違約。?    筆者認為,我國物權法應當確認交付請求權,其意義在于:    第一,在法律上確認履行交付的義務是一種合同義務,對保護合同當事人利益是十分必要的 。如果交付不是一種合同義務,則買受人很難根據合同主張對方違約并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第二,有利于防止欺詐。由于出賣人未能及時辦理交付手續(xù),很容易導致出賣人利用其仍然 是占有彰顯的權利人,而從事欺詐活動。?    交付請求權是一種物權上的請求權還是一種債權上的請求權?在筆者看來,交付請求權是一 種債權上的請求權,因為在發(fā)生交付之前,物權因沒有完成公示要件而尚未發(fā)生移轉和變更 ,所以一方還沒有享有物權,因此不能夠根據物權提出請求。所以,交付請求權并不是一種 物上請求權,只能針對已經享有支配權的人予以保護;對于未獲得支配權的人,不能提供保 護。?關于交付請求權的內容,筆者認為,它應當包括請求交付的權利和交付更正請求權。事實上,因為各方面的原因,難免會發(fā)生交付錯誤,而一旦交付發(fā)生錯誤,關鍵的問題是法律上要有一定的程序允許當事人申請更正。更正的途徑則主要為交付人自行更正。?    此外,在我國交付制度中,應當設立異議交付請求權。所謂異議交付請求權,是指第三人對 交付的正確性有異議而享有的請求權。異議交付請求權可以向當事人提出,也可以向法院或 仲裁機構提出。交付異議經確認后,現(xiàn)實交付的公信力以及權利的正確性推定等都將受到障 礙,第三人也不得在從事某交易后以信賴交付的內容為由要求確認該交易的法律效果。?    Abstract: With the main function of public declaration,consignmen t is the main method of movable property.As to the legal effect of consignment of movable property,there are two different standing points,the antagonism and the effectism.We should persist in effectism,and stipulating the realistic consignment,simple consignment and fictional consignment,other than alteration of possession and indicative consignment.Consignment is combined with representation and factual act and principalies'representation is different from its duty of consignment.The legal force of public credit of the consignment namely of possession to movable,is mainly embodied in presumpting the property right and guaranteeing the legal force of pub credit of the third party.In nature,the right to petition of consignment is a kind of right to petition of obligatory right,including the right 

;of requesting to consign and to correct the consignment.The right to petition of objecting consignment should be granted with the third pa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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