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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市場調控工具還是政府創(chuàng)收財源?

時間:2022-08-18 19:04:09 證券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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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市場調控工具還是政府創(chuàng)收財源?

上海證券交易所研究中心研究員  陸一
    證券交易印花稅是2008年證券市場熱議的話題,當它成為本屆人大一次會議最受關注的議題之一時,有關提高、降低、維持、取消它的討論在會場內外和媒體上下持續(xù)不斷。但是,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究竟從何而來?為何而引起爭議?卻在眾多討論中不甚了了,有必要在此仔細追根溯源。
1.印花稅和證券交易印花稅
    印花稅在稅收定義中最基本的含義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的憑證加貼印花而征收的稅收。
    我國198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第11號)就規(guī)定了:“產權轉移書據”為應納稅憑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中,解釋為:“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這說明,印花稅是一種憑證稅,憑證是一種紙質載體,即法規(guī)中所說的“書據”。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附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所列舉的13類稅目,稅率都在萬分之零點三至千分之一之間(絕大多數在萬分之三到萬分之五之間)。
    印花稅是憑證稅,用其代替證券交易環(huán)節(jié)的行為稅,顯然并不十分科學。而我國卻從一開始把有價證券作為一種法定權益證書列入印花稅的征稅對象,并長期用征收印花稅來取代證券交易稅。因此就我國目前證券印花稅而言,其實質是就交易行為課稅,因此,應該將它歸為證券交易稅的范疇,或逐漸將它改革為證券交易稅。
2.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由來
    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最初是由證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開征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課征始于1990年。
    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頒布的《關于對股權轉讓和個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稅的暫行規(guī)定》和1992年6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體改委《關于股份制試點企業(yè)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guī)定》是迄今為止有關證券交易印花稅可以查到的最早的官方公開的行政規(guī)章。深圳開始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時,我國稅法中有關印花稅的法規(guī)只有1988年國務院(而非立法機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而其中并無證券交易印花稅這一稅目。
    隨著90年代初滬市和深市證券交易所的建立,證券市場日益活躍。證券市場上的經濟活動必然產生經濟利益,而經濟利益必然包含有一定量的稅收。其時我國稅收立法滯后,沒有任何一個現存的稅收能夠覆蓋這項稅源,鑒于印花稅于1998年恢復征收,90年代初成為一個日益成熟的稅種,國家稅務總局授權上海、深圳二市對股權轉讓書據征收印花稅。證券交易印花稅最先于1990年7月1日在深圳證券市場課征,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政府參照香港證券市場,頒布了《關于對股權轉讓和個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稅的規(guī)定》。當時主要是為了穩(wěn)定初創(chuàng)的股市及適度調節(jié)炒股收益,從7月1日起由賣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額的6‰交納。同年11月,深圳市對股票買方也開征6‰的印花稅,內地雙邊征收印花稅的歷史開始。1991年10月,深圳市將印花稅率調整到3‰,上海在深圳試征證券交易印花稅取得經驗的基礎上,也開始對股票買賣實行雙向征收,稅率為3‰。
    1992年6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體改委聯(lián)合下發(fā)《關于股份制試點企業(yè)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了股份制試點企業(yè)向社會發(fā)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成交金額,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3‰的稅率繳納印花稅。1994年,我國開始進行稅制改革,提出了將證券市場上的印花稅改造成證券交易稅獨立征收的設想,并規(guī)定買賣雙方各征3‰,最高可上浮1%,同時規(guī)定在證券交易稅未出臺之前,仍按原辦法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鑒于當時條件不夠成熟,《工商稅制改革方案》做出“緩一步出臺”的決定。其后,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幾經變更,延續(xù)到今天。
證券交易印花稅率歷年變動表



調整時間 調整幅度
   資料來源: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監(jiān)會
3.莫讓證券交易印花稅成為政府創(chuàng)收的財源
    證券交易印花稅是1990年為抑制股票過熱而設立的,它實際上更像是證券交易稅。
    從西方國家的經驗來看,證券交易(印花)稅呈下降趨勢,最終大部分發(fā)達國家都逐步取消了印花稅。一方面,西方國家證券稅制經歷了由交易(印花)稅為主向所得稅為主的轉變,逐漸建立了以所得稅為主的稅收體系,從而通過證券投資所得而不是交易(印花)稅來調控證券市場。另一方面,隨著場內市場和場外市場、國內市場和國外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各國為了降低交易成本,刺激市場交易,提高證券市場的國際競爭力,逐步下降交易(印花)稅率,直至取消。
    證券交易稅的主要職能是調節(jié)市場交易,但是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的作用漸漸異化,財政收入職能似乎體現得更為明顯,市場收益逐漸成為政府業(yè)績的財富效應。

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市場調控工具還是政府創(chuàng)收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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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在1993年之前全部歸滬深兩市,之后三七開,大頭留地方。關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就證券印花稅分成比例的安排,并無正式的文件和法規(guī),中央政府只是默認了地方政府收取這個稅目來醫(yī)治市場的過熱行為;又因為當時的成交額很小、所產生的稅額絕對值也很小,所以中央政府也就同時默認了地方政府所收的稅額滯留地方。直到1992年,中國證監(jiān)會成立前后,證券市場成交量大增、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稅額征收前景大好,中央政府才開始和地方政府商議印花稅的分成比例。但在一開始仍出于尊重地方政府對證券市場初期發(fā)展的努力和保護地方政府的改革積極性,所以1993年-1996年的分成比例是地方政府70%、中央政府30%。正是出于對各種利益關系的認識和權衡,地方政府充分運用行政權力,深入參與了證券市場制度變遷的最初階段。直到1997年中央政府對證券市場管制方式出現了根本轉變,印花稅的分配比例也隨之顛倒了過來,1997年1月1日起國務院決定將證券交易印花稅分享比例調整為中央80%,地方20%;1998年6月對證券交易印花稅再次調整分享比例,改為中央88%、地方12%;從2000年10月1日起將分享比例由中央88%、地方12%,分三年調整到中央97%、地方3%,即:2000年中央91%、地方9%,2001年中央94%、地方6%,從2002年起中央97%、地方3%。
歷年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及占中央財政收入比重



 資料來源:中國證券期貨統(tǒng)計年鑒 
    注1.1993年之前的證券交易印花稅至今沒有官方統(tǒng)計,根據作者收集的數據推算。
    注2.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布,2007年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達2005億元;另據新華網2007年12月29日電,國務院近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關于2007年中央財政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況的報告中預計,2007年中央財政總收入可完成28432億元。
    由上所述可見,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實質其實就是證券交易稅,它的由來帶有了30年來計劃經濟體制因素與市場經濟體制因素二元并存格局下的經濟轉型過程的濃厚色彩,從一開始就沒有立法機構的準許和授權,僅憑政府行政部門的政令而套用不同稅種的法規(guī)執(zhí)行,并憑由政府部門對市場冷熱的主觀判斷而隨意變動稅率的高低。同時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逐漸發(fā)展壯大,中央政府逐漸加重對證券市場的行政統(tǒng)一管理和對證券交易印花稅等市場收益的關注,在和地方政府的博弈中,逐步改變了證券交易印花稅和地方政府的分成比例,使之成為中央政府財政稅收收入的重要部分。
    2007年5月30日子夜,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突然決定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率由1‰上調至3‰,使得當年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大幅增長,全年完成2005億元,甚至幾乎與前16年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總額(逾2300億元)持平,超過了當年內地上市公司分紅總額。
    據財政部2008年3月5日公布的數據,2007年,中國財政總收入累計完成51304億元,增長逾32%。其中,稅收收入45613億元,在這中間增長最快的是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2005億元,是上年的10.2倍;增收1826億元,是上年的11倍。
    這一切,應該是當前討論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問題首先要弄清楚的背景和前提……
    不過,當財政部長謝旭人3月6日在兩會新聞發(fā)布會上避開正面回答而表示:“注意到網上關于印花稅的討論,將認真研究印花稅調整的相關政策! 財政部卻已經在前一日向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提交了關于2008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其中中央財政收入安排內(證券交易) 印花稅為1945.15億元,與2007年持平。
    2008年的證券市場是熊是牛?交易量是高是低?股票發(fā)行量是多是少?投資者是大量入市還是快速逃離?當這一切和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直接相關的諸多問題都無人可以準確預計的情況下,財政部卻已經理直氣壯地列出相當精確地數據、將幾乎和2007年總額2005億元相當的1945億元印花稅收入編制進2008年的中央財政收入預算中,準備提交全國人大審議、批準。
    這不是就已經很清楚地表明了政府行政機構究竟在想什么、做什么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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