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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法學家江平在談到保護投資者利益時指出:法律面臨深層次難題
著名法學家江平教授日前指出,在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上,有三個問題需進行深層次的思考,一是,從《公司法》的角度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和從《證券法》角度對其的保護是否有所不同;二是,對投資者利益保護的強制性規(guī)范和任意性規(guī)范的問題;三是,涉及到股東權益的公法保護和私法保護問題。
江平說,針對第一個問題,也就是分別從組織法和行為法角度來看,在對投資者利益保護上兩者是有重大差異的!豆痉ā犯嗟氖菑墓蓶|權利的角度加以保護,而《證券法》中投資者的利益則更多是從交易安全的角度來加以保護的,因此這兩個方面必然會發(fā)生一些差距、矛盾甚至沖突。
他認為,在這方面我國面臨兩個問題,一是涉及關于公司清算終止后的法律問題,這個問題非常尖銳,一直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因此產(chǎn)生目前在我國涉及到公司清算終止時,股東與債權人的利益沖突非常嚴重的現(xiàn)實。在這方面應強調保護股東的利益?還是應特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二是鄭百文事件,鄭州中院的判決給我們提出一個問題,大家都講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問題,但從哪個角度來看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此案如果從《證券法》來看,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沒有得到保護,是不是只是大股東的利益得到保護?但《公司法》中又明確指出,公司董事會有進行公司重組的權利,如果股東大會合法召開,不僅程序合法,而且實質內容也合法,任何小股東也沒有按照《公司法》111條認為,股東大會的決議違法或者董事會的決議違法而侵犯了自身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如何保護股東的利益?如何考慮真正保護更多的股東的利益?
在對投資者利益保護的強制性規(guī)范和任意性規(guī)范的問題上,江平指出,這涉及在我國《合同法》、《證券法》和《公司法》三法中,強制性規(guī)范和任意規(guī)范的程度如何,新《合同法》中任意性規(guī)范越來越多,而《公司法》中任意性規(guī)范的范圍卻很小,因此,在股東利益保護上究竟應從強制性規(guī)范更多地保護股東利益呢?還是從任意性規(guī)范通過賦予股東更多的自由對其利益給予更多的保護?
江平說,所謂公法保護是指證券監(jiān)管部門用行政處罰的手段加以保護投資者利益,私法保護更多的是從民事賠償?shù)慕嵌燃右员Wo,現(xiàn)在由于信息披露虛假、市場操縱所引起的投資者利益受損的問題,人們認為公法保護和私法保護都應該有,但兩者之間的關系究竟如何,人們存有不同的看法。 (記者 李巧寧)
證券時報(200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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