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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適用問題探討

時間:2022-08-18 13:23:29 民法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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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適用問題探討

 摘 要 青少年的違法犯罪不僅危害社會安定,而且給家庭造成巨大的創(chuàng)傷,更重要的是影響其自身的健康成長,刑法對未成年犯罪不能簡單地處罰了事,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同時,更需要通過各種人性化的措施,減少因單純的懲罰而造成的不利影響。結合我國刑罰的根本目的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應對其實行與成年人犯罪有所不同的刑罰制度。
   關鍵詞 未成年犯罪 刑罰 教育 
  作者簡介:張攀,黃河科技學院講師,研究方向:法學。 
  中圖分類號:d92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08-033-02 
  一、未成年人犯罪適用刑罰應遵循的原則 
 。ㄒ唬┙逃秊橹、懲罰為輔的原則 
  未成年人犯罪同成年人犯罪一樣,刑罰仍然是對其最嚴厲的懲罰措施。但由于未成年犯罪主體的特殊性,應針對其生理、心理特點,對未成年人被告人的處罰不應該完全以犯多大罪,判多少刑,單純的為懲罰而懲罰的罪行報應。對未成年的處罰適當與否,不僅關系到未成年罪犯一輩子的前途,而且還會產(chǎn)生巨大的社會影響,其意義遠遠超出處罰犯罪未成年人本身。因此,在對未成年人刑罰的適用上應與成年人有所區(qū)別,在所有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則中,“教育為主、懲罰為輔”是統(tǒng)領性的、提綱挈領的大原則。教育與懲罰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教育必須以一定的強制為前提,懲罰必須體現(xiàn)出教育理念。而且對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著眼點主要在教育,通過刑罰的適用來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使其最終能夠復歸社會。www.11665.coM
  。ǘ⿵膶捥幜P的原則 
  《刑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對于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該法定量刑情節(jié)的規(guī)定,法官在面對未成年人犯罪時,是沒有任何自由裁量權的,必須按照刑法的規(guī)定從輕或減輕處罰。在一個法定刑幅度內(nèi),不能給予最高刑,在具有從寬和從嚴情節(jié)中,應優(yōu)先考慮適用從寬處罰的情節(jié)。
   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機關在遵守法定量刑情節(jié)的前提下,還要考慮諸多的酌定情節(jié),如少年犯罪的動機手段、犯罪時的環(huán)境條件、造成的損害結果、犯罪少年一貫表現(xiàn),犯罪后態(tài)度、人身危險性等多種因素,依據(jù)酌定情節(jié),有針對性地對犯罪少年從輕、減輕判罰,這樣既能能彌補法律規(guī)定之不足,又能充分體現(xiàn)預防少年犯罪和矯治失足少年之目的。
   (三)盡量適用緩刑原則 
  為了貫徹落實對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緩刑應當成為體現(xiàn)對未成年被告人從寬處罰的一種非常重要的手段。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緩刑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首先有利于使少年犯感受國家法律的寬大為懷,消除敵對情緒,并依靠社會力量早日改惡從善,重新做人;其次由于緩刑對刑罰保留著執(zhí)行的可能性,會促使少年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不敢恣意妄為,以避免再犯新罪,同時將少年犯放在社會上監(jiān)督改造,可以避免因關押帶來的交叉感染;再次,對少年犯適當多適用緩刑,既可以有力地顯示我國基本刑事政策的威力,促使其他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坦白、揭發(fā),又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從而收到預防和減少犯罪的功效。
   二、未成年人犯罪在刑罰種類上的特殊性 
  無論是從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長遠發(fā)展來看,還是從國際上處罰未成年人犯罪的做法來看,未成年人犯罪在刑罰種類上都應該有其特殊性。  [論文網(wǎng)]
 。ㄒ唬┎贿m用死刑 
  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幾乎是一個世界性準則。1985年第七屆《聯(lián)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guī)則》規(guī)定,少年犯任何罪行都不得判處死刑。又如聯(lián)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第6條第5款規(guī)定,“對18歲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處死刑”。我國1997年《刑法》第49條規(guī)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此處“不適用死刑”,是指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既不適用死刑立即執(zhí)行,也不適用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
   雖然我國刑法中有關死刑罪名和實踐中判處死刑的案件都在逐漸減少,但是我國仍然保留了一定的死刑罪名,對未成年人犯罪不適用死刑,既能體現(xiàn)我國法律的人性化,又能很好地實現(xiàn)刑罰的功能和目的。
  。ǘ┎贿m應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與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屬于資格刑。按照我國刑法和憲法的相關規(guī)定,所謂未成年人的政治權利只是他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和示威的政治自由,由于其還沒有達到相應的年齡規(guī)定,對于憲法規(guī)定的其他政治權利,他們其實并不享有,而且在刑法上對于構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其責任能力并不完備,實際上他們并不享有完整的政治權利,因此剝奪未成年人的政治權利,其實是沒有任何實際意義的,在實踐中也缺乏可操作性。這樣做既不利于罪犯回歸社會,也不利于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改造。而對于未成年罪犯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已經(jīng)成年的情況,因我國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以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我們首先考慮的是使其如何更好地復歸社會,而不是考慮如何繼續(xù)剝奪他們的某些權利。因此,對未成年人不宜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ㄈ┎贿m用沒收財產(chǎn) 
  沒收財產(chǎn)是指將犯罪分子所有財產(chǎn)的部分或全部強制無償?shù)厥諝w國有的刑罰方法。因未成年人大多沒有收入和個人財產(chǎn),所判財產(chǎn)刑要么導致空判,要么轉嫁至其家庭承擔,不僅違背了罪責自負的原則,而且會給未成年人造成可以“以錢贖刑”的不良認識。沒收財產(chǎn)是一種嚴厲的財產(chǎn)刑,一般只適用于兩大類犯罪:一是危害國家安全罪;二是貪污性犯罪。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未成年人犯罪大多是暴力型犯罪,基本上不會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和貪污性的犯罪,所以說對于未成年人犯罪不應該而且也很難適用沒收財產(chǎn)刑。
  。ㄋ模┎贿m用前科報告制度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一百條第一款規(guī)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yè)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前科報告義務”。第二款又規(guī)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guī)定的報告義務。免除未成年人前科報告義務與國家現(xiàn)在提倡的以人為本的理念相符,是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一個具體的好措施。未成年人雖然犯了罪,但大都因為年輕無知,可塑性還很強,雖然犯了罪依法受到了處罰,但人生的道路還很長,國家及社會應當對他們予以寬容,給他們的將來創(chuàng)造一個好的發(fā)展空間。對犯有罪錯的未成年人要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而不是一棍子打死,使其染上一輩子的人生污點。免除前科報告義務,與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與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治國方略在邏輯與方向上是一致的。

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適用問題探討

  三、完善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的建議 
 。ㄒ唬⿺U大緩刑適用范圍 
  對未成年被告人而言,擴大緩刑的適用是現(xiàn)代國際社會的普遍傾向,緩刑能有效避免拘役、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等短期自由刑難以實現(xiàn)刑罰目的、不

利于降低再犯率、增加社會成本等弊病,最大化地發(fā)揮刑罰的功效。對未成年人犯罪宣告緩刑不但能使其感受到法律的威嚴,而且也可以親身體驗到法律和社會的寬容,同時配合社會力量對其進行監(jiān)督改造、教育教化,使其能夠從根本上返璞歸真,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能擁有一個健康的心態(tài)。因此,筆者認為立法者可以從立法的層面降低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緩刑的限制條件,考慮適當降低緩刑考驗期,使被宣告緩刑的未成年犯盡早融入社會。
  。ǘ┓艑捈籴屵m用條件 
  我國刑法對假釋條件和假釋考驗期限的規(guī)定,沒有考慮到服刑人員在年齡、生理、心理、主觀惡性等方面的差別,顯得過于僵化。為了更好地調(diào)動未成年犯罪人接受改造的積極性,有必要對未成年人犯罪假釋制度做出相應的調(diào)整。如對未成年人犯罪,可降低執(zhí)行原判刑期時間的規(guī)定,擴大假釋的適用范圍,適當縮短假釋考驗期,規(guī)定較成年人犯罪更嚴格的假釋撤銷條件等。
  。ㄈ┮(guī)定暫緩判決制度 
  暫緩判決是法院根據(jù)未成年所犯的罪行和犯罪后的悔罪表現(xiàn),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所作出的延期判決的“決定”,給其設置一定的考察期限,讓其繼續(xù)從事一定的就業(yè)、學習等社會活動,考察期滿后,綜合考慮被告人在考察期間的表現(xiàn)以及其所犯罪行的具體情況,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進行合法合理的判決。
   暫緩判決適用于犯罪較輕的未成年人,它既可以消除因判刑給未成年犯帶來的恐懼感,能夠促使未成年犯自覺醒悟,在家庭和社會的幫助下進行矯正,使其能夠在以后的生活中發(fā)揮正能量,又能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體現(xiàn)了雙向保護原則。我國刑法雖然對暫緩判決沒有相關規(guī)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已加以運用,且取得了顯著成效,因此應將該項制度在明確規(guī)定的基礎上全面推廣。
  。ㄋ模┐_立前科消滅制度 
  目前我國刑法尚未規(guī)定前科消滅制度,公民的犯罪前科往往會成為其升學、就業(yè)、擔任公職等方面的攔路虎,犯罪前科就像是人生的陰影,一直伴隨其犯罪后的余生,而且也常常成為他們遭受不公正對待的重要原因。刑罰功能之一是要對犯罪分子進行懲罰和教育改造,并使其重新做人,但是不少重獲新生的人在信心滿滿地走入社會時,卻因為前科而被擋在了門檻之外,他們就像“下等人”一樣,無奈地注視著世態(tài)的炎涼,這既不利于他們正常步入社會,更容易點燃他們再次犯罪的欲望。特別是未成年人,一旦被所謂的前科制約,不但是他們自己的損失,更是整個社會的損失。取消“刑事污點”,可以使曾經(jīng)受過刑事處罰的犯罪少年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免刑后能夠完全獲得新生,不會因為自己的犯罪經(jīng)歷而給他今后的生活帶來任何不良影響,該制度充分體現(xiàn)了國家對少年特殊保護的思想。
   雖然我國《刑法》第一百條規(guī)定免除未成年犯罪的前科報告義務,前科報告義務在制度設計上也涉及到前科消滅問題,但是免除報告義務,只是不用報告,但其檔案中還是有犯罪記錄的,我們應借鑒德國、瑞士的做法,在刑法典中明確規(guī)定未成年人的前科消滅制度,就是將未成年人的犯罪檔案銷毀。
   (五)擴大非刑罰處理方法的適用 
  根據(jù)現(xiàn)代刑法理論和刑事政策,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追究,其目的主要是教育挽救,而非懲罰報復,F(xiàn)代國家大多都淡化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的觀念,而代之以非刑罰處理措施。我國也應借鑒國外關于感化未成年人代替監(jiān)禁等措施的成功經(jīng)驗,結合我國國情,擴大非刑罰處理方法。除了對于那些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根據(jù)《刑法》第三十七條采取非刑罰處理方法外,筆者認為,對于一些未成年人的輕度刑事犯罪,也可以采取諸如司法警告、管教協(xié)助、保護觀察處分、社區(qū)服務等措施。
   參考文獻: 
  [1]折靜,趙國棟.淺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適用.榆林學院學報.2009(5). 
  [2]李靜.對未成年人犯罪刑法適用有關問題的探討.黨史博采.2010(10). 
  [3]顏小冬.論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適用.江西科技師范學院學報.2004(2). 
  [4]張雯.中外少年司法制度比較研究.貴州民族學院學報.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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