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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
服務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
原創(chuàng): 孔祥龍
生活中可能常會遇到這樣的情形,某人在商場購物時或銀行取款時,因大廳內(nèi)地面濕滑而摔倒,有的沒啥大礙,有的卻受傷不輕,多數(shù)人都覺得這是自己不小心,只能自認倒霉,但事實不是如此,根據(jù)具體情況不同,商場或銀行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回顧】
孫女士在某大型商場購物期間,由于商場的保潔剛打掃過衛(wèi)生,致使地面濕滑,孫女士不慎跌倒,造成胳膊扭傷,尾椎骨骨折。孫女士事后找到商場索賠,商場認為其已經(jīng)在濕滑地面放置安全警示牌,孫女士完全是因為自己不小心才造成摔傷的結(jié)果,所以應該由孫女士自行承擔損失。孫女士不認可商場的說法,向法院起訴,要求商場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商場對于前來購物的顧客應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保潔人員的清潔過程中造成地面濕滑,應放置安全警示牌,并保證警示牌清楚、醒目,能起到必要的警示作用,本案中,商場安放的警示牌不足以引起顧客的注意,沒有達到合理限度,不足以認定商場已經(jīng)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所以孫女士請求由商場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延伸】
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如果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則應當由該第三人對于受害人所受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管理人或者組織者,僅在該當事人不能承擔賠償責任或者不能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時,承擔與其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程度相應的補充責任。也就是說,侵權的第三人已經(jīng)承擔全部責任的,服務場所無需承擔責任,但如果第三人沒有承擔責任或者無能力承擔責任,則服務場所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這里所說的相應責任是與服務場所的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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