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在线导航,欧美日本中文,黄色在线观看网站永久免费乱码,chinese国产在线视频,亚洲欧洲第一视频,天天做人人爱夜夜爽2020毛片,亚洲欧美中文字幕在线网站

現(xiàn)在位置:范文先生網(wǎng)>法律論文>法律文書>代理詞格式

代理詞格式

時間:2022-06-06 09:17:36 法律文書 我要投稿
  • 相關推薦

有關代理詞格式

  代理詞是訴訟代理人(律師、法律工作者、公民)在庭審過程中獨自使用的非正式文書,那么,標準規(guī)范的代理詞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有關代理詞格式,歡迎大家分享。

  代理詞格式

  一、制作要點:

  1.首部。

 。1)注明文書名稱。

 。2)稱呼語,即審理本案的審判長和審判員。

 。3)前言:簡要說明代理律師出庭代理訴訟的合法性、代理權限范圍、出庭前準備工作概況。

  2.正文。

 。1)案件性質和具體案情。

 。2)被代理人的訴訟地位。

 。3)訴訟程序。

 。4)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

 。5)被代理人的訴訟請求或對本案爭議標的態(tài)度。

  3.尾部。

  (1)代理律師署名;(2)代理詞發(fā)表日期。

  代理詞范文(一)

審判長:

  我受被告xxx委托,參加xxx與xxx市xx水利水電建安工程隊、xxx侵權責任糾紛一案訴訟,通過庭審調查,結合本案事實,本案存在三個方面焦點問題:

  一、本案侵權責任問題。

  二、本案賠償適用標準問題。

  三、第三方侵權責任問題。

  現(xiàn)就以上三個方面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本案侵權責任問題。

 。ㄒ唬┪覀冋J為本案原告xxx存在重大過失,原告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1、原告在施工準備階段,沒有產生施工事實。2、整個工程施工接近尾聲,操作面有一米多寬,高一米五高,按照所有施工人員說法,不可能墜落。3、整個事故,沒有事實證明,被告xxx提供安全設施存在瑕疵。4、被告施工符合水利工程施工規(guī)范。故本案侵權責任應由原告方承擔。

 。ǘ╆P于原告方提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fā)〔2010〕23號)第一條解釋,我們認為,綜合本案事實,應原告侵害結果可認定為《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后,符合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適用《侵權責任法》相關規(guī)定。

  二、本案賠償適用標準問題。

  原告提供證據(jù)來看,1、原告系農村戶口,長期生活農村。2、原告以農業(yè)生產收入為主要收入。3、原告提供證詞也說明事實。4、原告曾在xxx第一裝潢公司上班,既提不出證人,也提供不出相關證據(jù),事實也不存在xxx第一裝潢公司這一企業(yè),說明原告參照照農村標準賠償符合事實。

  三、第三方侵權責任問題。

  本案原告方對xxx人民醫(yī)院醫(yī)療過錯解決,事實是在被告不知情的情況下,原告委托其弟xxx與人民醫(yī)院一次性調解,侵害被告方得權利。我們認為,原告方對于軍區(qū)總醫(yī)院住院治療費用及傷害補償中的部分費用,應由原告方承擔。

  綜上所述,本案中,原告無限放大自己訴求,形成訴訟,浪費司法資源和社會資源;原告在施工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按照農村標準和責任大小承擔責任;原告對馬鞍山市人民醫(yī)院過失解決不當,實際侵害被告權利。故被告可在合法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認真研究代理人意見。

  代理詞范文(二)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依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本人根據(jù)本案上訴人丁XXX的委托,擔任本上訴案的上訴人的訴訟代理人,依法參加本案二審訴訟活動,F(xiàn)根據(jù)庭審情況,向法庭提出如下代理意見,以便法庭在評議本案時兼聽則明。

  一、一審法院違背客觀事實,主觀臆斷,認定事實錯誤,責任劃分嚴重不公

  1、任意推翻兩份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毫無根據(jù)

  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jù)。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持有異議,法院應以其查明的事實為依據(jù),確定賠償責任;如果沒有交通事故認定書,法院仍然應當查明事實,確定賠償責任;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沒有異議,法院可以作為證據(jù),以此確定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從以上規(guī)定可以看出,法律允許法院在交通事故認定書做出的責任劃分之外進行賠償責任認定的前提是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書均有異議。在本案中,一審原告與被告對第一份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因為第一份事故認定書是原告起訴的依據(jù)),且原告之后并未舉出有利的證據(jù)推翻第一次的事故認定(第二份事故認定書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不能被采信,不足以推翻第一份事故認定書)。另外,根據(jù)證據(jù)規(guī)則,當事人應當證明其提供的證據(jù)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法院應當以具備該三性的證據(jù)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本案中一審原告先后向法院提交了兩份沖突的認定書證明其主張,這兩份認定書中只有且必有一份是真實和合法的。就第二份而言,其作出的主體并非本次事故勘察員、出現(xiàn)場交警,且不符合有關交通事故處理的程序,其真實性和合法性均存在疑問,那么根據(jù)證據(jù)規(guī)則,該證據(jù)不應當被采納,應當以第一份認定書作為認定的依據(jù)。然而,一審法院卻認可第二份責任認定書,并以其作為推翻第一份認定書的依據(jù),這顯然違背了證據(jù)的三性原則。因此,法院也應當依據(jù)第一份事故認定書來對雙方的責任進行劃分。

  更不可理解的是,一審法院在認可了第二份認定書后,又不以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既然以第二份來推翻第一份,那么前提是第二份必須是真實的、合法的;既然認定了第二份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那么就應當作為定案的依據(jù)。然而按照一審法院的邏輯,是以一份非真實合法的認定書來否定另一份的真實合法性,這顯然違背了基本的邏輯規(guī)則。

  同時,一審法院的這種做法也是對行政權的極度不尊重和蔑視。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推翻兩份責任認定書具有相當大的隨意性。

  2、只認定對被上訴人有利的主張,對上訴人主張的事實拒不認定,嚴重違背居中審判原則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七條第二項及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法官應當居中審理,不得徇私偏袒。然而,在本案的一審中,法官嚴重違背了該審判原則,只認定對被上訴人有利的主張,對上訴人主張的事實拒不認定,具體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1)歪曲事實,錯誤認定受害車輛?吭趹避嚨郎。事實上,成雅高速公路雙流段是四車道設計,從左至右第三條車道是貨車專用車道,最右面的(即第四條)才是應急車道。無論是交警出具的兩份責任認定書還是事故現(xiàn)場圖都表明受害車輛停在貨車專用車道上而非應急車道上。

 。2)對楊東的詢問筆錄作對一審原告有利的選擇性認定。20**年7月4日01時55分到02時23分成雅高速交警一大隊對受害人石XXX同車楊東進行了詢問。根據(jù)詢問筆錄,上訴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楊東承認石XXX出事前曾喝過兩次酒的主張,然而一審法院對此不予認定。相反,對楊東指稱的石XXX停車后打開了應急燈的說法卻予以認定。事實上事故發(fā)時,楊東本人也喝了酒,在停車到事故發(fā)生僅一分鐘的時間內,其如何能對是否開了應急燈記憶深刻?如果真的打開了應急燈,在車后的余樹斌不比他看的更清楚?如果在這種情況下楊東的說法是真實的,那么作為與石XXX關系密切的楊東對在與石XXX相處的幾個小時內連續(xù)發(fā)生的事情以及其對石XXX喝酒的事實的清晰詳盡的敘述,更應當被認為是真實的。可為何一審法院就是不予以認定呢?!可見,一審法院的事實認定存在明顯的偏向性,明顯違背了居中審判的審判原則。

  3、對造成本次事故的因果關系分析及主要原因分析嚴重違背常理、常識本案是汽車碰撞事故,要認定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首先應當對各方行為與本次事故的違法性、關聯(lián)性和危險性進行分析。

  (1)被撞車輛駕駛員石XXX的行為具有違法性和嚴重的危險性,與本次事故的發(fā)生具有直接關聯(lián)性,是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fā)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但是,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并且迅速報警!备鶕(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者在車道內停車……”國家制定該強制性規(guī)定的原因在于,車輛在高速公路行駛的速度極快,任何存在于車道上的障礙都會給正常行使的車輛的安全行駛造成巨大威脅,極易發(fā)生連環(huán)碰撞,釀成重大事故。本案事故發(fā)生時石XXX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該強制性規(guī)定,違法將機動車停放在貨車車道上,已經形成對正常行駛車輛的安全造成威脅,具有很大的危險性。同時,將車輛停在車道上即形成主動接受被其他車輛碰撞的態(tài)勢,是一種將自己至于危險環(huán)境的故意行為。在白天正常視覺條件下尚且危險,更何況在夜間。在這樣的情況下,避免發(fā)生事故的唯一條件是要求正常行駛條件下的司機時刻保持如同在非正常條件下行駛的高度警惕,這顯然是不合理的,也是根本不現(xiàn)實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發(fā)生事故的可能性極大,是有很大的必然性;而避免事故的發(fā)生則具有相當?shù)呐既弧R虼,被撞車輛駕駛員石XXX的行為具有違法性和嚴重的危險性,與本次事故的發(fā)生具有直接關聯(lián)性,是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

 。2)上訴人車輛正常行駛,與事故發(fā)生不存在必然聯(lián)系。

  首先,上訴人車輛在貨車專用行車道上正常行駛。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于每小時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事故發(fā)生時,上訴人車輛的行駛在第三條車道即貨車專用車道上且速度在60—70公里/小時,屬于正常行駛速度。

  其次,事故發(fā)生時的客觀條件使得上訴人余XXX采取任何措施都是不可能避免事故發(fā)生,上訴人余XXX面臨不可抗力。根據(jù)交警對余XXX的詢問筆錄可知,事故發(fā)生時余XXX距離石XXX車輛之間的距離大約為100米,其左面有車輛在行駛,因此,如果其立即向左變換車道,那么他必定會跟第二條車道上的車輛發(fā)生追尾或者碰撞。同時,其不可能選擇立即停車,因為這是在高速公路上行駛,如果立即停車他后面同方向高速行駛的汽車會對他追尾。在這種緊急情況下,他至少需要5—6秒鐘的反應時間來考慮如何應對這種突發(fā)局面。然而,他本人駕駛的汽車時速為60到70公里,也就是17—19.5米每秒,這就是說在5—6秒的反應時間內汽車已經行駛了85米——117米。等到他反應過來立即將汽車進行完全制動時,其與離被撞車輛最多只有15米的距離。根據(jù)測試表明,空車在每小時60公里和70公里的速度行駛時,從完全將剎車踩死到制動器起作用需要18米和24米的距離,而將汽車完全停下來需要30.48和39米的距離?梢,即使是空車情況下,在余XXX反應過來應該采取緊急制動措施后仍需要30.5到39米的距離才能將車子完全停下來。事實上余XXX駕駛的汽車滿載貨物,因此,在慣性的作用下,其需要的有效停車距離應該是在40米以上。根據(jù)前面的分析,余XXX采取緊急制動措施時距石XXX僅約15米,根據(jù)交警繪制的事故現(xiàn)場圖表明石XXX的車被向前推進26米,二者相加為41米。可見,事實與我們的分析相互印證。由此分析可知,上訴人余XXX在正常駕駛時面對了自己根本無法克服的力量,縱然如何努力也不能避免本次事故的發(fā)生,事故發(fā)生時余XXX面臨不可抗力情形。

 。3)漏油和超載不是事故發(fā)生的根本和直接原因。

  車檢報告顯示,上訴人車輛“該車第三軸承油封損壞,摩擦片局部被油污染,這將對該車制動效能產生不利影響”。然而事實上,該車的摩擦片僅僅是小局部的污染,其對制動效能的影響力相當?shù)男;同樣,該車超載百分之三十也不是事故發(fā)生的根本和直接原因。即使這兩個因素對汽車制動有影響,其作用與前面的因素相比也是微乎其微?墒,一審法院卻以這兩個因素作為認定造成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這明顯與客觀事實不相符合。

  4、綜上所述,一審法院違背審判中立原則,偏袒一審原告,主觀臆斷,認定事實違背常理且明顯錯誤,責任劃分嚴重歪曲事實、嚴重不公。

  二、一審法院程序嚴重違法

  1、一審法院違反程序對一審原告逾期增加的訴訟予以審理

  本案一審中,被上訴人的舉證期限截止到20**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其應當在這個時間點前提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的請求,然而其直到20**年9月30日才提出增加精神損害賠償和車損賠償?shù)恼埱。根?jù)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的規(guī)定,被上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已經逾期,法院應當不予審理。但是,一審法院不僅對其進行了審理,而且判決支持了對方增加的訴訟請求。

  2、一審法院違法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在本案一審中,被上訴人于舉證期限20**年9月18日屆滿且一審開庭完畢后向法院提交第二份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jù)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jù)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未經質證的證據(jù),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钡谒氖䲢l:“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jù)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钡谒氖邨l:“證據(jù)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比欢粚彿ㄔ横槍Ρ簧显V人的做法違法重新為原告指定舉證期限,并將其作為本案的證據(jù)予以認定。這種做法明顯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的規(guī)定,明顯偏向于被上訴人。

  三、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本次事故發(fā)生,余XXX駕駛的貨車同樣受到損失。其中為修復車輛花去1500元修車費,因事故發(fā)生車輛被迫停運期間的停運損失22491元,這些有上訴人提交的養(yǎng)路費、運管費等支付憑據(jù)以及賬本為證。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規(guī)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然而一審法院卻置事實于不顧,斷然拒絕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本案被上訴人系XXX縣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實業(yè)企業(yè)主,而上訴人僅為一貨車車主,二者無論從經濟實力還是其他方面比較都差距懸殊。一審法院不顧客觀事實和法律的規(guī)定,肆意作出裁判,讓對上訴人承擔33萬多元的賠償責任,這不僅與案件的客觀事實不符,也與法律的規(guī)定相違背,更沒有充分考慮當事人之間的實力差距和風險承受能力對比,是不合情、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因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此致

  xxx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人:xxx

  代理詞范文(三)

審判長,二位審判員: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遼寧匯鐸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賈一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代理人,依法參與本案的訴訟活動,為履行我的代理職責,特發(fā)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對認定事實的意見

  通過法庭調查,我認為應當認定以下事實:**年10月1日18時2分,賈副駕駛兩輪摩托車由東向西行駛至遼鞍線20公里處,刮撞正前方道路沙堆旁倒置的“前方施工”標志牌,行駛左側,與對方依明駕駛的遼P13749號農用三輪車相撞,致賈副受傷,車輛損壞,賈副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后果。事故發(fā)生后,A縣交通管理大隊對該事故進行了立案調查,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其責任認定是:被告負此起事故的次要責任。

  二、對采信證據(jù)的意見

  認定上述事實,有足夠的證據(jù)予以證實,這些證明材料,能夠相互認證,形成一個能夠證明上述事實的完整的證據(jù)體系。

  書證1、《事故認定書》,能夠證明A縣公安交通管理大隊對該事故的責任認定是:“A縣公路管理段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的事實。

  2、書證《常住人口登記卡》,能夠證明賈副是1958年3月23日出生及其是農業(yè)家庭戶口的事實。

  3、書證《常住人口登記卡》,能夠證明原告賈一與賈副是父子關系的事實。

  4、書證《死亡醫(yī)學證明書》,能夠證明賈副于**年10月12日死亡的事實。

  5、書證《收據(jù)》,能夠證明原告賈一支付了15415.34元搶救費的事實。

  6、書證《明細表》,能夠證明賈副在B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期間用藥明細及金額的事實。

  7、書證《規(guī)定的警示標識》,能夠證明“前方施工”標志有國家標準,被告放置的施工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事實。

  三、對舉證責任的意見

  是否設置安全標志,安全標志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被告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未能在法定舉證期限內提出合法有效的證據(jù)予以證明,應視為其舉證不能。

  四、對適用法律的意見

  1、被告的施工行為未經有關部門同意,系違法施工,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jù)庭審情況得知:被告沒有向法庭舉示該工程經過道路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的依據(jù)。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條關于“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第三十二條關于“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的規(guī)定,被告的施工行為應當經過有關部門的同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條關于“未經批準,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由道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恢復原狀,可以依法給予罰款;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被告的行為違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被告未在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安全距離”是指車輛以一定速度行駛時,汽車駕駛員從發(fā)現(xiàn)情況、做出判斷、采取制動措施到車輛完全停止所必須行駛的路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關于“施工作業(yè)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yè),并在距離施工作業(yè)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關于“道路養(yǎng)護施工單位在道路上進行養(yǎng)護、維修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設置規(guī)范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的規(guī)定,施工作業(yè)單位必須在施工作業(yè)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是考慮到當車輛在道路上快速行駛時,尤其是在公路上行駛,如果施工不提前預先告示車輛駕駛員道路狀況,警告他們采取預防措施,就可能發(fā)生交通事故。A縣公路段作為事故發(fā)生路段的施工單位,占用公路道路施工,未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規(guī)定設置明顯的道路施工標志和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致使原告父親不能及時辨別路況而發(fā)生事故,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關于“全國實行統(tǒng)一的道路交通信號。第二款規(guī)定: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的規(guī)定,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設置道路施工標志是保障道路施工時車輛和行人安全通行的必然要求,在公路這樣具有特殊危險性的公共環(huán)境下施工,更需要在符合安全距離的前提下,規(guī)范地設置安全標志,給車輛以足夠的了望、減速距離,才能正確引導車輛通行,避免因道路維護而發(fā)生交通事故。我們相信,承包人丙能在距離施工地點來車方向1KM處開始設置標志施工標志,原告父親會提前做出減速的反應,就不至于發(fā)生這樣慘烈的事故。我們有理由認為:承包人丙在施工現(xiàn)場設置道路施工標志不當是造成事故發(fā)生的直接的原因,理應承擔次要的賠償責任。

  五、對如何判決的意見

  綜上所述,本代理人認為:被告丙作為A縣公路管理段連鞍線公路施工承包人,在施工中應對施工地段未妥善管理,因此應承擔責任。被告A縣公路管理段作為公路管理機構和發(fā)包單位,負有管理和保護公路的責任,有權檢查、制止各種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多路上的障礙物未及時清理,未盡到管理責任,因此應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意見供合議庭參考,望采納。

  代理人:xxxx律師事務所 張繡程

【代理詞格式】相關文章:

有關被告代理詞06-07

有關原告代理詞06-08

離婚案件代理詞06-08

關于代理詞怎么寫06-10

告示格式06-08

公文格式08-03

賀詞格式10-26

條例格式04-13

書信格式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