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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停水的思考/萬欣
哈爾濱停水的思考
北京市華衛(wèi)律師事務所 萬欣律師
這兩天哈爾濱停水四天的事情在媒體上鬧得沸沸揚揚,不但網絡上廣為報道,央視還上升到《新聞聯播》的高度。今晚《新聞聯播》里還有兩個自稱是哈爾濱市民的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并沒有對生活造成多大的不便,看后感到市民素質真高!回想起京九線貫通時,一位國家領導人到新落成的九江站視察,當地出于安全考慮,組織了科級(亦或是副科級)以上的干部去歡迎該首長,后來看新聞說是領導與當地群眾一起聯歡。當然目前的新聞都主要是從政府防患于未然、應對突發(fā)災害性事件措施得力等角度來說,這樣當然也沒錯,但是我作為一名律師,出于職業(yè)特點總是第一時間考慮法律后果由誰承擔?當然,中石油吉化公司爆炸的行政責任不在我考慮的范圍之內,我所考慮的法律后果是指松花江污染的賠償責任應當由誰承擔?當前的政府買單是否正確?媒體為何對此問題集體失語?
事情經過:"記者從哈爾濱城市供水和服務主管單位哈爾濱供排水集團獲悉,本月13日中石油吉化公司雙苯廠車間發(fā)生大爆炸后,哈爾濱供排水集團水質中心專業(yè)人員即坐快艇前往距哈市幾百公里遠的松花江上游,并檢測到江水中已含有苯、無機苯等有毒物質。盡管目前松花江哈爾濱區(qū)段水體并未發(fā)現異常,但根據水的流速預測,有可能受到上游來水的污染。因而,哈市決定在今晨零時開始停水4天,待污水流過哈爾濱段后即恢復供應生活用水。據了解,上游污水大約100公里長。"(http://news.sina.com.cn/c/2005-11-23/09067514964s.shtml)
污染事實:"國家環(huán)?偩钟嘘P負責人介紹,11月13日16時30分開始,環(huán)保部門對吉化公司東10號線周圍及其入江口和吉林市出境斷面白旗、松江大橋以下水域、松花江九站斷面等水環(huán)境進行監(jiān)測。14日10時,吉化公司東10號線入江口水樣有強烈的苦杏仁氣味,苯、苯胺、硝基苯、二甲苯等主要污染物指標均超過國家規(guī)定標準。松花江九站斷面5項指標全部檢出,以苯、硝基苯為主,從三次監(jiān)測結果分析,污染逐漸減輕,但右岸仍超標100倍,左岸超標10倍以上。松花江白旗斷面只檢出苯和硝基苯,其中苯超標108倍,硝基苯未超標。隨著水體流動,污染帶向下轉移。11月20日16時到達黑龍江和吉林交界的肇源段,硝基苯開始超標,最大超標倍數為29.1倍,污染帶長約80公里,持續(xù)時間約40小時。目前,污染帶已流過肇源段。"(http://news.sina.com.cn/c/2005-11-23/14487519345s.shtml)
損害后果:由于哈爾濱水質可能受到污染即將停水4天,學生在校餐飲、衛(wèi)生無法保證,哈爾濱市決定,全市城區(qū)內中小學于23日下午開始停課,11月30日復課(http://news.sina.com.cn/c/2005-11-22/20587510174s.shtml)。哈爾濱停止供水4天的消息公布后,許多正在上班的市民趕回家儲備生活用水,超市開始就涌進大批買水和飲料的市民。一些市民紛紛到超市大量購買飲用水,致使大量水商品斷貨。(http://news.sina.com.cn/c/2005-11-23/14487519345s.shtml)據新聞聯播報道,哈市醫(yī)院還緊急挖深水井。目前看到說黑龍江省財政專門安排1000萬元資金專項用于污染事件應急處理。(http://news.sina.com.cn/c/2005-11-23/14487519345s.shtml)
我的思考:這種損失怎么能夠由政府買單?按照《民法通則》第124條的規(guī)定,“違反國家保護環(huán)境防止污染的規(guī)定,污染環(huán)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請大家注意,這里規(guī)定的是無過錯責任。也即即便吉化公司對于此起污染事件無任何過錯,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顯然吉化公司是沒有辦法證明江水污染與其無關的。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與吉化公司之間并無任何產權關系,依法不應由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有權提出賠償的主體包括所有因停水事件蒙受損失的法人、自然人,賠償范圍是因停水導致額外的支出和減少的收入。例如哈市自來水廠停水導致的營運損失,醫(yī)院挖井的所有支出,市民購買礦泉水的費用。甚至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因應急而支出的財政撥款也應當由造成損害的責任人進行賠償。
法律關系是很簡單明了的,但是值得我們思考的是:這么清楚的事情為什么沒有任何人提出來?我們看到的只是政府買單的報道,而且今天新聞又報道:吉林副省長赴哈爾濱慰問 就爆炸事件表示歉意。這就更讓人詫異了,吉化公司是中石油的企業(yè),道歉也應當是由中石油領導出面,干吉林省政府何事?為何由副省長出面道歉?污染明擺是吉化公司造成,為什么讓納稅人也就是全體老百姓買單?對付這種事,就應當由受害人提起集團訴訟,這才能彰顯法治國家的法治,而不能糊里糊涂讓老百姓買單。媒體的聲音也應當發(fā)出來,體現出媒體的責任,而不能人云亦云。
另外,像中石油、中石化等處于政策性絕對壟斷地位的企業(yè),有什么必要做企業(yè)形象廣告?如果是推出新產品還有情可原,單單做形象廣告是不是有些慷他人之慨?前些日子,已經有不少人對一方面中石化耗資1億贊助F1大獎賽,另一方面是國內高企的成品油價頗為不滿,F在又出現壟斷國企污染、政府買單、老百姓稀里糊涂叫好、媒體集體失語的現象,看來我們構建法治社會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萬欣律師,北京市華衛(wèi)律師事務所,100081,北京市大柳樹路15號富海大廈5號樓804室,wanivshi@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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