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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離式”審判模式構想/王方順法律論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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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離式”審判模式構想/王方順法律論文網

“隔離式”審判模式構想

王方順


內容摘要:本文根據法律規(guī)定,結合審判實踐中影響司法公正的原因,論述了建立“隔離式”審判模式的必要性及其運作機制。闡明了“隔離式”審判模式是實現(xiàn)司法公正的有效司法改革途徑。
關鍵詞:審判模式 司法公正 隔離式

公正與效率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主題,為了實現(xiàn)公正,我國法律明確規(guī)定,法官不得單獨接觸一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但現(xiàn)實中這一法律規(guī)定落實的不盡人意,形同虛設。來自合法審判組織外的各種對審判的非法干涉屢見不鮮,不但嚴重影響法院的依法獨立公正審判,還嚴重影響了法官職業(yè)化建設進程。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應根據法律規(guī)定,盡快采取有效措施,落實法官不得單獨接觸一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規(guī)定。筆者認為,構筑“隔離式”審判模式,是實現(xiàn)這一法律規(guī)定的最有效途徑。所謂“隔離式”審判模式,是指案件在審理、裁判過程中,審理裁判法官與當事人或其關系人完全隔離,沒有單獨接觸機會的審判機制!案綦x式”審判模式完全可以作為法院貫徹落實好法律規(guī)定,有效避免非法干涉,真正實現(xiàn)司法公正的司法改革突破口。
一、建立“隔離式”審判模式的現(xiàn)實性
(一)“隔離式”審判模式是實現(xiàn)司法公正的程序保障機制
實現(xiàn)社會正義是審判的價值所在,也是審判機關的最根本工作要求,司法公正永遠是人民法院的最高追求。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實體公正是審判的最終目標,程序公正是實現(xiàn)實體公正的根本保障。實體公正本身是相對的,受到證據的客觀限制和法律規(guī)定的束縛,但程序公正是比較明確的,具有可操作性。在政治體制不進行立法改革的狀況下,我國目前所進行的各項司法改革,大多是法院自己在早已劃定的圈子內進行的。實體法可以隨著政治、經濟的發(fā)展而作相應的調整,但訴訟模式應具有一定的穩(wěn)定性。我國目前的訴訟模式改革呈現(xiàn)混亂局面,在一些具體的訴訟程序操作中,不同的區(qū)域實行不同的模式,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規(guī)定,本應統(tǒng)一的法律規(guī)定被人為地造成不同,這從各種媒體時常報道、推廣的不同法院不同的審判經驗足以體現(xiàn)。
審判實踐中,司法不公與外界能夠影響案件裁判結果的“信號”暢通傳遞給法官有直接的關系。審視現(xiàn)有的各種司法改革,無不是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試圖從審判模式和程序運作機制上避免非法干涉,從而實現(xiàn)司法公正。當事人及其關系人私下與法官單獨接觸或聯(lián)系的問題不解決,以公正為目標的各項司法改革就很難取得突破性進展。只有建立起既符合我國國情,又對雙方當事人公正的正當審判程序,才能達到司法公正的良性循環(huán),真正實現(xiàn)社會正義。“隔離式”審判模式斬斷了當事人通過其關系網伸向案件的各種觸角,使案件當事人或大或小的各種關系失去作用,是實現(xiàn)司法公正的最好程序保障機制。訴訟模式應當穩(wěn)定,這需要盡快建立一種最符合現(xiàn)代形勢需要的審判模式,司法公正要求必須盡快建立“隔離式”審判模式。
(二)“隔離式”審判模式有利于提高法官的素質,推進法官職業(yè)化進程
法官是正義的化身,不但要具有嫻熟的法律知識、高尚的品質,還應具有超脫現(xiàn)實的思想境界,F(xiàn)在所進行的法官職業(yè)化建設,就是力圖通過法官整體素質的提高,來提高裁判的公信度,提高司法的權威和地位。但中國是一個具有幾千年歷史的禮儀之邦,親情和友情充斥于每個人的生活之中,并影響著每個人的是非觀和對事務的處理方式,在社會生活中同時擔當一般社會角色的法官無不例外。法官的居中裁判地位決定了裁判結果不應受到外界干涉,審判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官的中立審判角色與普通社會角色發(fā)生了嚴重沖突。當前,我國大多數(shù)法官還沒有達到超脫世俗的思想境界,特別是在我國法官待遇和地位還需要大力提高的今天,一名具有良好職業(yè)道德素質的法官,也難免被世俗所同化。在訴訟中產生的一系列關系,法官與當事人的關系無疑是重中之重。法官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要求法官不單獨和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單獨接觸,應以法律為準繩,但是沒有切實可行的制度做保障,一名具有良好普通社會道德修養(yǎng)的法官,在審判案件中也很可能迫于各種社會的壓力,發(fā)生違背職業(yè)道德行為,作出違背良知的判決。“隔離式”審判模式將法官的一般公民社會角色與審判案件的居中裁判角色相分離,判前沒有和當事人單獨接觸的機會,使法官從重重包圍的社會關系中解脫出來,能夠致力于案件的公正審判。
“隔離式”審判模式,完全還權給合議庭、獨任審判員,使權利、義務相統(tǒng)一,如果不加強學習,就不能很好地適應裁判,這能夠充分調動起審判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有利于提高審判人員各方面的素質。同時,“隔離式”審判模式也能夠使院長、庭長從繁瑣的對案件審批,和應付外界的干涉中解脫出來,有更多的時間進行調查研究,更好地對審判工作進行宏觀管理。隔離式審判模式,不但確保了法官職業(yè)道德的落實,避免各種非法干涉,還有利于提高法官素質,從根本的審判機制上扭轉審判的“行政化”管理,使審判真正符合司法的中立性,能夠極大地促進法官職業(yè)化進程。
二、非“隔離式”審判模式使影響司法公正的因素賴以存在
法律雖然明確規(guī)定法官不得單獨接觸一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但現(xiàn)行審判機制沒有建立起避免審判法官不得單獨接觸一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的有效措施,使這一禁止性法律規(guī)定失去應有的作用,從而造成影響司法公正的因素賴以存在并難以根除。
(一)公民法律意識嚴重滯后,沒有形成“法律至上”的理念
不同的文化造就了不同的法律,也支持著不同的法律文化觀。幾千年的封建專制,使人們更習慣于“人治”,公民法律意識嚴重滯后,與依法治國的要求還存在很大差距。在現(xiàn)實訴訟中,非“隔離式”審判模式使得當事人在開庭前不注重自己的證據如何,更為關心的是對方是否有“后門”,自己如何接觸到審判人員或者通過與審判人員有一定關系的人進行打招呼,以圖獲取對自己有利的裁判結果。在現(xiàn)階段“非隔離式”審判模式對司法的最大影響是降低了裁判的公信度。許多當事人不相信法律、不相信法官,認為有關系就有了一切,從而想方設法通過各種途徑對審判進行干涉。隨著法官素質的提高,絕大多數(shù)案件均能依法審判,但現(xiàn)實中存在的問題是,無論案件大小,當事人很少有不通過各種關系向審判人員或其上級打招呼,說情風、請客風說明了我國司法的公信度。不良狀況的發(fā)生,根源在于非隔離式審判模式。在訴訟中,如果所有的當事人都不對審判進行干涉,即使想干涉也有關系用不上,那么訴訟就能夠按照法律規(guī)定正常進行了,司法也就真正實現(xiàn)了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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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法院的監(jiān)督、制約機制存在多元化
雖然法律規(guī)定法院依法獨立審判,但在我國不但強調各司其職,還過于強調的是互相配合、互相監(jiān)督、互相制約,結果是職責不分。像行政單位一樣對法院予以工作安排、監(jiān)督、考核,使法院失去了依法獨立審判的客觀條件。中國法院機構設置是按行政區(qū)劃,并且財權受同級政府控制,在經濟上不能獨立,使地方政府有干預審判的條件。法院本是在黨的領導下,代表國家依法獨立進行審判的司法機關,但現(xiàn)實中難免其他單位利用自己對法院的控制權或在其他社會關系中對法官個體的影響,而發(fā)生對具體案件的干涉。這種干涉如果傳遞到審理裁判法官處,就會嚴重影響案件的公正性。
(三)審判人員素質與現(xiàn)代審判要求存在差距
我國法院還存在人員配備相對不足,以及部分人員素質不高的情況。長期的行政式審判管理模式,使審判人員失去辦案獨立性,產生了對上級的嚴重依賴,庭后請示、匯報成為消減風險和逃避責任的最好借口,審判人員喪失學習業(yè)務的積極性。另外,法官從事的審判輔助性工作過多,案件的勘驗、調查、法庭審理、裁判往往由同一審判組織的人員辦理,在這些具體非審判工作操作中,由于法官的直接介入,當事人的態(tài)度等因素,難免造成法官的先入為主,致使在裁判中帶有一定的感情色彩,影響了案件的公正裁判。這種操作程序,也會給當事人產生一定的影響,在一些工作細節(jié)中,由于法官工作方法的不當,造成一方當事人誤認為法官偏袒對方,產生對是否公正裁判的懷疑。
(四)審判人員管理機制和機構設置難保司法公正
法官履行其職權所有權利和義務都來源于法律,在審判中只應服從于法律,而不應屈從于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指令或意志。由于傳統(tǒng)的“行政式”審判管理模式,造成合法審判組織的職能被弱化。審判庭和人員相對固定,審判法官缺乏封閉管理不但嚴重影響到公正審判。當前的庭室設置模式和法官管理機制,致使有時案件還未起訴到法院,當事人對哪個審判庭或哪些法官辦他的案子已做到心中有數(shù),便開始著手找人對案件進行過問。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之中,在開放性的復雜人際關系中,當事人很容易找到對辦案人員有影響力的人進行“打招呼”。司法不公,與外界的非法干涉有直接的關系,根本原因是沒有斷絕承辦人與當事人或其關系人單獨接觸的渠道。
現(xiàn)在改革中實行的當庭舉證、質證、認證,加大當庭裁判率,無疑是意圖從程序上減少庭外對審判的非法影響,避免主管性、增強審判的客觀性。但由于這些改革并沒有從根源上杜絕非法干涉的途徑,因而收效不是非常理想,審判仍然受到大量人為因素的影響!案綦x式”審判模式可以斷絕審判人員與外界干涉的聯(lián)系渠道,審理裁判完全是根據庭審中的證據、查明的案件事實依據法律規(guī)定作出,是確保當事人完全平等的審判模式,可以有效避免上述影響司法不公情況的發(fā)生,無疑是最為簡便易行的有效司法改革途徑。
三、建立“隔離式”審判模式的構想
(一)增設庭前準備程序
以實現(xiàn)司法公正為目標,應把審判權進一步分化,在現(xiàn)有的立案、審判、執(zhí)行的基礎上,在庭審前單獨增設專門的庭前準備程序,由專門的審前預備庭進行庭審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建立起(1)接訴審查、立案;(2)審前準備程序、審前預備庭對案件進行初步調解等處理;(3)審理、裁判;(4)執(zhí)行的審判流程管理新程序。這樣可以對案件進行合理分流,大量的工作在開庭前得以解決,減少開庭案件數(shù)量,減少不必要司法資源的浪費。庭前準備程序側重于送達、調查、勘驗等工作,特別是要增設庭前的調解程序,要將裁判法官與這些庭前的調解等工作徹底分離。判前非裁判工作大多是解決的非實體問題,即使調解也是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進行,不會發(fā)生因非法因素而偏向一方問題。當不能調解結案,案件進入真正的審理裁判程序時,所有的程序性工作大多已經進行完畢,因裁判法官在收到案件前沒有接觸當事人,當接手案件后又沒有接觸當事人或其關系人的機會,從而保證了裁判的公正。
(二)對法官進行合理分流,分類管理
在增設庭前準備程序的基礎上,對法官進行合理分流,不同的法官實行不同的管理,建立起嚴格、科學的法官選拔任用和管理機制。由于立案不是實質的審判程序,不能決定案件裁判結果,對于立案法官可以進行“開放式”管理,以便于法院更好地主動、積極為社會提供司法服務。審前準備程序法官的行為是為審理、裁判打基礎,但其活動受到當事人意志的左右,并不能完全決定裁判結果,當事人是否同意調解及調解結果完全取決于當事人自己意志。對于庭前準備庭法官可以實行相對“隔離”的管理方式,不能單獨私下接觸一方當事人。對于審理、裁判程序中的法官實施嚴格的“隔離式”管理,在作出判決前,采取有效措施杜絕其和外界的接觸機會,以利于審理的依法進行和裁判結果的公正作出。各類法官職位可以根據設計好的考核機制,處于動態(tài)的變動之中,遵守的原則是,進行嚴格的選拔,只賦予業(yè)務知識嫻熟、具有良好司法道德的優(yōu)秀法官裁判權,堅決避免是法官就可以判案的習慣做法。要通過嚴格的選任,使符合條件的優(yōu)秀法官擔任立案法官、庭前準備庭法官、裁判法官。對于法官的待遇,不單純以其工作量的大小來衡量,而更側重于審判的復雜程度,建立起以裁判為中心的審判模式。通過建立層次型法官的管理機制,努力培養(yǎng)法官內心優(yōu)越感和自律意識,促使所有審判人員努力學習、積極進取。
(三)取消案件審批制,還權給合法審判組織
“隔離式”審判模式,不但能夠確保公正,還能夠提高司法效率。只要案件傳遞到裁判法官手中,即意味著與外界的相對隔離,這有助于提高案件的當庭裁判率。審判的特點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案件進行層層審批,致使審判摻雜著濃厚的“行政式”管理因素,這種管理模式存在巨大弊端,與現(xiàn)代審判相背離。取消“行政式”審判管理模式,還權給合法審判主體,是司法改革的大勢所趨。建立“隔離式”審判模式,在法院內部需要建立的管理機制是取消案件審批制,還權給法定審判組織,使合法審判組織權責相統(tǒng)一,真正有權決定案件結果,從而保證“隔離式”審判模式的落實。
(四)“隔離式”審判模式的運作機制
首先要設立專門的接訪人員,對當事人的起訴進行必要的審查和指導,由立案法官對起訴進行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進行立案,安排專門人員送達起訴書等;然后初步根據案件標的、可能存在爭議的大小或案件難易程度,轉由庭前準備程序的獨任庭或合議庭,進行庭審前的準備工作,通過當事人到庭,對雙方證據的可采性以及證據的展示或交換問題進行庭前會議或預備庭。在案件事實清楚,雙方爭議不大的情況下,能即時處理完畢的,作出即時處理。另外,庭前準備庭法官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及時安排專門的人員予以辦理訴訟保全等事項;對案情復雜、雙方爭議大的案件,或者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案件,經過庭前預備庭初步處理后,不能調解結案的,庭前準備庭根據所掌握的案件情況,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轉由審理裁判程序的法官對案件進行審理,作出判決;判決生效后,轉由執(zhí)行局執(zhí)行。庭前準備庭法官、審理裁判法官不確定在某一庭室,在處理案件時隨機抽選組合,一切訴訟活動以審理、裁判法官為中心,以為審理裁判法官對案件進行順利審理和裁判做準備。

由于實行隨機組合審理裁判庭,在開庭前審理裁判法官對案件事實、證據絲毫不知,全部予以當庭陳述、舉證,避免了現(xiàn)行審判模式中容易發(fā)生的先入為主。確定好審理裁判法官后,立即使其與外界相對隔離,在作出實體裁判前不能單獨會見他人,不能與外界聯(lián)系,一切活動全部在專門的監(jiān)督制約機構人員監(jiān)督之下。審理裁判期間,裁判法官可以查閱資料、法律規(guī)定,甚至可以向專門的咨詢委員會咨詢有關的法律問題,期間需要的調查、保全等訴訟活動,由審理裁判法官安排另設的專門保證機構予以辦理。這種審判法官與外界相對隔離的狀況,到作出實體判決時止。
“隔離式”審批模式是通過斷絕審理裁判法官與外界的聯(lián)系為手段,避免外界對案件的非法干涉,從而實現(xiàn)司法公正的最終目標。這需要建立起嚴格的保障、監(jiān)督制約機制,要做到權、責相統(tǒng)一。通過放權使審理裁判法官能夠獨立依法辦案,增強法官的執(zhí)法責任感,沒有法定原因,不經過法定程序,不能隨便取消法官的辦案資格或者調離審判崗位。同時建立起專門的監(jiān)督、懲戒機構,對于審判進行全方位的跟蹤監(jiān)督,另外要加大懲戒力度,把回避制度落到實處。在審理裁判中,對于明知自己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不主動自行提出回避申請的,經查實不是出于法律認識偏差,而是故意違背法律規(guī)定進行審判的,要進行嚴厲的懲處。
四、“隔離式”審判模式的價值所在
(一)實現(xiàn)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徑
“隔離式”審判模式的設立,杜絕了外界對裁判結果的影響,從制度上保證了當事人能平等地參與訴訟,而訴訟程序平等、合法有序進行的本身也就賦予了最終裁判結果的公正性,是實現(xiàn)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徑。
(二)提高司法效率,節(jié)約訴訟成本
“隔離式”審判模式的設立,從制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的實現(xiàn),而司法公正又避免了裁判不公而產生的上訴、申訴,減少二審、再審的程序的發(fā)生,有效防止訴訟程序的拖延和重復進行。各種訴訟以審理裁判為中心,為最終順利公正裁判做準備,消除人為因素對訴訟進行的障礙。庭前準備程序很好地解決了案件的繁簡分流,許多案件能通過庭外調解處理完畢,提高了審判效率,避免了有限司法資源的浪費,減少了當事人的訴訟支出,最大限度節(jié)約了訴訟成本,實現(xiàn)了訴訟效益價值。
(三)有法必依,法院遵守法律規(guī)定的具體表現(xiàn)
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是具體司掌法律的機關,如果本身不能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行事,就難以擔當起神圣的審判職責。“隔離式”審判方式是把法官不得單獨接觸一方當事人的法律規(guī)定落到實處的行之有效的方法,是法院嚴格遵守法律的具體表現(xiàn),很好地體現(xiàn)了有法必依的司法原則。
(四)使司法取信于民,樹立法律的權威
審判是保障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但現(xiàn)行審判模式不能有效杜絕外界對審判的非法干涉,即使沒有干涉,但也會經常發(fā)生當事人對審判的不信任。我國的社會現(xiàn)實和審判模式,使人民群眾對司法是否公正產生懷疑,致使法律權威難以樹立。現(xiàn)有的審判模式是造成人民群眾對司法產生不滿的根本原因所在,也是法院難以實現(xiàn)法律所規(guī)定的依法獨立進行審判的障礙!案綦x式”審判模式能夠避免非法干涉,消除人們對司法公正產生懷疑的理由,長此以往,法院的裁判就會取信于民,逐步樹立起法院的良好形象,法律的權威自然得以樹立,依法治國的偉大戰(zhàn)略能夠順利實現(xiàn)。

(作者單位:山東省東營市墾利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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