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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范域名搶注的國際立法新發(fā)展— ICANN《統(tǒng)一域名爭端解決規(guī)則》評析

時間:2023-02-20 08:54:39 行政法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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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范域名搶注的國際立法新發(fā)展— ICANN《統(tǒng)一域名爭端解決規(guī)則》評析

鄧 炯*


[摘 要] ICANN在接替NSI成為全球域名體制的總管理者后,于1999年末推出《統(tǒng)一域名爭端解決規(guī)則》(UDRP)。經過近一年時間的運作,UDRP現(xiàn)已成為解決域名爭議的主要手段和打擊域名搶注行為的重要武器。我國企業(yè)應當善于利用UDRP,捍衛(wèi)自身的合法權利。并且,我國應借鑒UDRP的先進經驗,對域名爭端解決機制加以完善。

[關鍵詞] 域名搶注;ICANN;UDRP;域名爭端解決機制

Abstract: After its taking over of NSI's chief governor role in the global domain name system, ICANN adopted the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UDRP") in late 1999. Now, after near one year operation, UDRP has become the main measure of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and it is used as a powerful weapon on combating domain name cyber-squatting. Chinese enterprises shall make good use of UDRP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China shall take UDRP as a good model to improve her own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Key Words: domain name cyber-squatting; ICANN; UDRP;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從NSI到ICANN:全球域名管理體制的變革

互聯(lián)網絡起源于美國,其早期的使用者主要為美國的軍事、國防、教育和科研機構。為了對聯(lián)網計算機進行管理,被譽為互聯(lián)網絡先驅的喬納森·波斯特爾博士(Dr. Jonathon Postel,1943~1998)于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期設計了現(xiàn)行域名與域名系統(tǒng)。
1992年末,由于域名登記和維護的工作量逐步增大,波斯特爾博士所屬的國家科學基金(NSF,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與美國網絡解決方案公司(NSI, Network Solution Incorporation,下稱“NSI”)簽訂合作協(xié)議,從而將互聯(lián)網絡中不涉及軍事用途部分的根域名服務器的維護權與開放性通用頂級域名(含.com, .net與.org三類域名)的登記權授予NSI。
然而信息技術的迅猛發(fā)展對原先由NSI一手把持的域名管理體系帶來了沖擊和挑戰(zhàn)。
一方面,伴隨著互聯(lián)網絡的商業(yè)化,NSI逐步將域名的注冊與管理權這一通過公契約取得的合同權利轉變?yōu)橛擅绹谟璧淖匀粔艛鄼嗔。不僅自1995年秋季起開始向域名申請收費,而且還試圖對其所維護的域名數(shù)據(jù)庫主張知識產權權利,尤其在1996年NSI融資6,000萬美元在納斯達克市場上市后,其伴隨網絡經濟的熱潮每年從域名注冊中獲得的逾1億美元的巨額利潤更是引來了國際社會的非議和美國司法部及歐盟委員會的反壟斷調查。
另一方面,美國政府也逐步認識到憑借其一己之力無法對具有高度離散性與跨國性的互聯(lián)網絡施行有效控制。為了順應這一潮流,美國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公布《全球電子商務框架方案》,決心放棄對全球域名系統(tǒng)的壟斷,并責成美國商務部以既增進競爭,又促進國際社會共同參與的方式對域名管理體系進行改革。1998年6月5日,美國商務部公布了一份名為《網絡域名和名稱管理》的政策聲明白皮書,正式決定在保持現(xiàn)有域名系統(tǒng)穩(wěn)定的前提下,將美國政府對域名系統(tǒng)的管理權逐步移交至民間非盈利的國際性組織組織①。

為此目的,作為互聯(lián)網絡自治管理機構的互聯(lián)網絡名稱及編碼公司(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下稱“ICANN”)于1998年11月正式成立。ICANN是一類特殊的實體,雖然名為公司并且有董事會,但卻沒有投資者不以盈利為目的;雖然注冊成立于美國加利福尼亞,但卻不隸屬于美國或任何其他國家,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政府性國際組織。它的成立正是基于這樣一個無可非議的事實:互聯(lián)網絡是國際性的網絡,不受任何國家、個人以及組織的控制[1]。
ICANN的成立為全球域名管理體系的改革提供了楔機。
一方面,通過與美國商務部及NSI于1999年9月簽訂一攬子備忘錄及協(xié)議,ICANN終結了原先NSI對于域名注冊的獨家壟斷局面,接管了域名主服務器的管理權,確立了其作為互聯(lián)網絡最高管理者的地位。同時,ICANN還將頂級域名的注冊權利下放并引入競爭,域名申請人可自由選擇任何一家經過ICANN評估認可,并與ICANN簽訂委任協(xié)議的委任注冊公司(Accredited Registrar,例如NSI等)進行.com、.net和.org等三類頂級域名的注冊。
另一方面,為了促使各委任注冊公司以質量、價格、服務和技術取勝,而不是利用各自不同的注冊制度和爭端解決規(guī)則成為域名搶注者生存牟利的避風港,ICANN致力于尋求域名政策的全球協(xié)調。自成立伊始,ICANN即會同美國政府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咨詢,征求WIPO對于域名系統(tǒng)的改革意見。1999年4月30日,WIPO在廣泛征詢各方意見,博采眾家之長的基礎上正式通過一份題為《互聯(lián)網絡名稱及地址的管理:知識產權議題》的政策建議性報告[2]。ICANN正是以該份WIPO域名報告推薦的統(tǒng)一爭端解決程序為基礎藍本,最終制定了本文所討論的《統(tǒng)一域名爭端解決規(guī)則》。

二、ICANN《統(tǒng)一域名爭端解決規(guī)則》簡介

ICANN《統(tǒng)一域名爭端解決規(guī)則》(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以下按其正式縮寫簡稱為“UDRP”)取代了原先由NSI制訂和執(zhí)行的《域名爭端規(guī)則》(Domain Name Dispute Policy,以下簡稱“NSI規(guī)則”),并適用于現(xiàn)已存在和日后將被注冊的一切域名。UDRP和NSI規(guī)則兩者的名稱原文雖然十分相似,但相互之間卻存在本質區(qū)別。

(一) 原有NSI《域名爭端規(guī)則》的不足之處

NSI規(guī)則是在NSI把持對域名注冊和管理壟斷權的背景下,由NSI制訂的解決域名注冊者和商標持有人之間域名爭議的程序。NSI規(guī)則先后經歷了數(shù)次修正,最終適用的是自1998年2月25日正式全面生效的新版本。
依據(jù)NSI規(guī)則,若系爭域名同商標持有人先前已合法注冊的聯(lián)邦商

標,或依據(jù)美國以外國家或地區(qū)的法律已注冊的商標完全一致,則商標持有人可以對該域名的注冊提出異議。商標持有人被要求首先以書面方式通知域名注冊人,告知后者注冊的域名已侵犯了該商標持有人的權利。隨后,商標持有人在向NSI提交一份證明商標已注冊的文件和給域名注冊人的書面通知之后,方可要求啟動NSI規(guī)則。NSI將對域名的注冊日同商標持有人的商標注冊日進行對比,若系爭域名的注冊人無法向NSI提交其所擁有的與系爭域名相應的商標注冊文件,或商標注冊的生效日早于域名注冊日,則在90日后,NSI將把系爭域名凍結(“Hold”)直至域名注冊人和商標持有人的爭端最終獲得解決為止。但在該段凍結期內,該系爭域名既不會被NSI轉讓給商標持有人,也不可被其中任何一方使用[3](P549)。
NSI規(guī)則為商標持有人尋求域名搶注爭端的解決提供了一套簡便易行的工具。但正是由于其簡單性和規(guī)定的不完善,NSI規(guī)則在適用過程中暴露出很多不足之處,主要表現(xiàn)在:
首先,NSI程序只能在商標持有人已經注冊了商標,并且該已注冊商標同域名完全相同(identical)的情況下方能適用,因而商標持有人難以有效地防止注冊商標作為域名的一部分,或者對注冊商標的變形或故意誤拼的域名被注冊,換言之,即無法防止與其持有的注冊商標混淆性相似(confusing similarity)的域名得到注冊;
其次,盡管使用凍結程序可以防止系爭域名被搶注者用于侵權目的或被售予第三方或其他競爭者,但是,NSI規(guī)則的這一救濟措施并不能全面直接地保護商標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若商標持有人自己欲使用這一系爭域名,則只有在域名注冊人自愿同意轉讓,或在法院命令的前提之下,該系爭域名方能被轉讓給商標持有人。
第三,合法的域名注冊人同樣對NSI規(guī)則的某些方面不滿。因為若發(fā)生域名爭議,商標持有人只需提供其對相關商標的注冊證明即能達到凍結域名使用的目的;而域名持有人唯一的抗辯理由僅限于其本身也同樣持有相關商標的注冊證明。并且,商標持有人作為異議人并不被NSI規(guī)則要求承擔關于系爭域名的使用已構成對其合法權利侵害的舉證責任。
第四,由于NSI規(guī)則是一種非司法性程序,NSI本身僅起到執(zhí)行作用,對于各方當事人的各自權利NSI并不作出任何價值性評判,故域名爭議中實質性內容的解決仍取決于當事人間的協(xié)商結果或是在一方起訴后的法院判決結果,因此NSI和NSI規(guī)則的地位和作用消極,同樣也不利于當事人(尤其是商標持有人)對于爭端解決時間和成本的控制。

(二) ICANN《統(tǒng)一域名爭端解決規(guī)則》述要

而ICANN《統(tǒng)一域名爭端解決規(guī)則》(UDRP)的制定與生效則克服了NSI規(guī)則的不足,并根本性地變革了以NSI規(guī)則為代表的傳統(tǒng)非司法域名搶注爭議解決模式。
ICANN將域名爭議區(qū)分為非域名搶注爭議和域名搶注爭議兩類。對于非域名搶注爭議,例如對同一詞語同時享有獨立知識產權權利的公司在尋求注冊相同域名時發(fā)生的爭議①,ICANN目前仍要求各方通過自行協(xié)商、法院訴訟或仲裁程序解決(UDRP,第5條)。而對于域名搶注爭議,ICANN則通過UDRP提供了一種被稱為強制性行政程序(Mandatory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的統(tǒng)一爭端解決程序。依據(jù)UDRP,域名注冊人在向經ICANN批準的委任注冊公司申請域名注冊或進行域名延展過程中,UDRP即被并入域名注冊人同委任注冊公司之間簽署的注冊協(xié)議(Registration Agreement)的一部分,用于表示該域名注冊人同意在發(fā)生與該注冊域名相關的域名搶注爭議之時愿意將爭議提交經ICANN指定的行政性爭端解決服務提供者(Administrative-Dispute-Resolution Service Providers,下簡稱“爭端解決者”)之一,依據(jù)UDRP及其執(zhí)行細則和爭端解決者自身的域名搶注爭端解決補充程序規(guī)則進行處理(UDRP,第1條) ②。
UDRP規(guī)定,任一第三方申請人(Complainant)一旦向爭端解決者指稱域名注冊人已注冊和使用的域名同時符合下列三要件,則該爭議將必須被呈送至爭端解決者通過強制性行政程序解決(UDRP,第4(a)條):
(i) 已注冊域名同申請人享有權利的商標完全一致或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域名注冊者對于已注冊的域名不享有任何權利或正當利益;并且
(iii) 域名以惡意被注冊和使用。
第一個要件對于申請人可能享有的商標權利給予最為廣泛的考慮:既未規(guī)定商標必須經過注冊,從而為申請人舉證其通過廣泛的在先使用,因而依據(jù)某些英美法系國家或地區(qū)的法律規(guī)定享有商標權利留下空間;又未強求域名必須同商標完全一致,申請人只需認為兩者存有混淆性相似即可起訴,從而克服了原先NSI規(guī)則的不足。
而在關于第二個要件的進一步詳細規(guī)定中,UDRP第4(c)條非窮盡性地特別列舉了一些能夠確定域名注冊人對系爭域名是否享有權利或者正當利益的認定依據(jù)。包括:
(i) 域名注冊人在有關爭議的任何通知發(fā)出之前,是否已善意真實地在貨物或服務提供過程中,使用或可被證明已著手準備使用該系爭域名或與該系爭域名相對應的名稱;或
(ii) 即便域名注冊人未就商標取得知識產權權利,但域名注冊人通過與該域名相對應的名稱為公眾所知;或
(iii) 域名注冊人對于系爭域名正進行法律允許的非商業(yè)性合理使用,且沒有通過誤導消費者或損害案中涉及的商標從中牟取商業(yè)利益的意圖。
UDRP關于上述第三點要件即“惡意”(bad faith)認定問題的規(guī)定是整部規(guī)則中最具新意的部分。即便申請人確立了其對于系爭域名存有在先權利,其只有同時證明系爭域名被惡意注冊和惡意使用方可獲得最終勝訴的機會。UDRP第4(b)條非窮盡性地特別列舉了以下四個用于證明“惡意”存在的證據(jù):
(i) 有證據(jù)可以表明,域名注冊人注冊或取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通過向作為商標持有人的申請人或該申請人的某一競爭者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注冊,換取超過與該域名直接相關的有據(jù)可查的實際支出費用的有價對價;或
(ii) 在域名注冊人從事同類業(yè)務的情況下,該域名注冊人注冊域名是為了阻止商標持有人利用對應域名反映其標記的目的;或
(iii) 域名注冊人注冊域名主要是為了破壞某一競爭者業(yè)務的目的;或
(iv) 域名注冊人通過注冊及使用域名,將其自有網站及其上產品或服務在來源(source)、主辦關系(sponsorship)、從屬關系(affiliation)或批準關系(endorsement)等方面同申請人的標記故意制造混淆,從而為牟取商業(yè)利益目的將網絡用戶引誘到域名注冊者的自有網站。
UDRP和NSI規(guī)則在救濟措施方面同樣存在巨大差異。與NSI規(guī)則在當事人自行解決域名爭議的過程中將系爭域名凍結使用所不同的是,UDRP允許爭端解決者作出要求系爭域名的委任注冊公司直接將系爭域名注銷或者將系爭域名直接轉讓予申請人的裁決,并且在程序進行過程中,系爭域名將維持現(xiàn)狀(UDRP,第7條),唯其轉讓將在程序結束之前受到嚴格限制(UDRP,第8條)。
此外,UDRP的執(zhí)行細則對于

域名搶注爭端解決進行的具體程序作出了詳細規(guī)定。依據(jù)該執(zhí)行細則:若申請人認為域名注冊人對域名進行了惡意注冊和惡意使用,其必須選定一家爭端解決者提交申請書,爭端解決者將在3日內將申請書的一份副本轉交域名注冊人,該域名注冊人有20日時間準備答辯。在收到域名注冊人的答辯或答辯期滿后,爭端解決者將在5日內組成專家組,該專家組將在成立后14日內作出裁決,并在裁決作出后3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從申請人發(fā)動程序到專家組作出裁決,整個程序最大耗時為42日。
盡管如此,由于UDRP下的整套程序是行政性的而非司法性的,因而UDRP并沒有剝奪當事人可以將域名搶注爭議訴諸法院的權利。UDRP確認,任何一方當事人有權隨時將爭議訴諸法院,或者對爭端解決服務提供者作出的裁決再次向法院起訴。若爭端解決者作出的裁決結果是將域名注銷或強制轉讓予申請人,則該裁決一般將在通知原域名注冊人10個工作日后方由委任注冊公司執(zhí)行,從而為注冊人尋求司法救濟提供可能(UDRP,第4(k)條)。但為了避免因管轄權原因發(fā)生不必要的扯皮,UDRP要求雙方當事人事先在文書交換中達成合意管轄權選擇(mutual jurisdiction),并且在一般情況下,該管轄法院為辦理域名注冊的委任注冊公司主營業(yè)地法院或域名注冊人的所在地法院(執(zhí)行細則,第3(b)(xiii)條)。

三、運用ICANN《統(tǒng)一域名爭端解決規(guī)則》
解決的與我國當事人相關的域名搶注爭議實例

《統(tǒng)一域名爭端解決規(guī)則》及其執(zhí)行細則于1999年10月24日經過ICANN批準,自1999年12月1日起適用于所有經ICANN新批準的委任注冊公司注冊的頂級域名;并在順利完成交接過渡后,自2000年1月3日起全面適用于經NSI、美國在線和NameIT等委任注冊公司①注冊的全部頂級域名。此外,ICANN迄今已批準了四家機構作為專門處理頂級域名搶注爭議的爭端解決者。即1999年11月29日批準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1999年12月23批準的國家仲裁論壇(NAF, National Arbitration Forum)、2000年1月1日批準的電子爭端解決同盟(DeC,Disputes.org/eResolution Consortium)以及2000年5月15日批準的CPR爭端解決研究所(CPR,CPR Institute for Dispute Resolution)。該四家機構均分別為貫徹實施UDRP及其執(zhí)行細則各自制訂了詳細的補充規(guī)則。
截止本文完稿之時,雖然UDRP迄今運作僅不到一年時間,但其取得的成就已十分斐然。自1999年12月9日WIPO受理第一例適用UDRP解決的域名爭議――世界摔跤聯(lián)盟案(系爭域名www.worldwrestlingfederation.com)開始,目前各爭端解決者已共計受理域名搶注爭議案件逾兩千起,涉及域名逾三千五百個②。另據(jù)美國《紐約時報》2000年5月報道,在已裁決的案件中,商標持有人勝訴的案件約占總數(shù)的四分之三[4]。
ICANN還十分重視整套域名爭端解決程序的公開與透明:一俟爭議處理完畢,作出裁決的爭端解決者即把裁決全文在其網站之上公開,并由ICANN在統(tǒng)一搜集之后,依案件發(fā)生日期、案件編號和系爭域名編纂成可供檢索的開放性數(shù)據(jù)庫③。
依據(jù)本文作者的查詢結果,截止本文完稿時,在所有利用UDRP已解決的域名爭議中,涉及我國當事人的主要案件主要有以下3起,茲按案件發(fā)生的時間順序作扼要介紹如下:

1) 美國在線公司訴中國深圳騰訊通訊公司“OICQ”域名爭議案

ICQ是一種著名的網絡通訊和即時交流軟件,其名稱“ICQ”最早由該軟件的開發(fā)人以色列Mirabilis公司自1996年11月起公開使用。申請人美國在線公司在收購Mirabilis公司后,開始在全球范圍內斥巨資推廣ICQ軟件,并已就“ICQ”標記取得了9項商標注冊。
而本案被申請人中國深圳騰訊通訊公司(Tencent Communication Corp.,以下簡稱“騰訊公司”)則以ICQ軟件為母本,開發(fā)出具有類似網絡即時交流功能的中文軟件,取名為OICQ。OICQ軟件在中國互聯(lián)網絡用戶中享有較高聲譽,至案發(fā)時擁有逾250萬注冊用戶。騰訊公司于1998年11月7日和1999年1月26日分別注冊了域名www.oicq.net和www.oicq.com,該兩個域名主要起到“跳板”作用,用戶一旦鍵入以上兩個域名,即會被最終導引入騰訊公司自己的網站www.tencent.com。
2000年2月9日,美國在線公司向國家仲裁論壇提出申請,認為騰訊公司惡意注冊并使用了同其所持有的“ICQ”標記混淆性相似的www.oicq.net與www.oicq.com域名。騰訊公司則辯稱OICQ主要針對的是漢語用戶,不會與主要針對英語用戶的ICQ發(fā)生市場重疊。
2000年3月21日,爭端解決專家組作出裁決,認定:1)騰訊公司在系爭域名中使用的“OICQ”與美國在線公司享有商標權利的“ICQ”混淆性相似;2)騰訊公司對于系爭域名的使用不享有正當?shù)臋嗬蚶,其將系爭域名利用為“跳板”的行為是不正當(shù)模?)兩系爭域名被騰訊公司惡意注冊,目的在于通過制造與“ICQ”的混淆誘使用戶訪問其自有網站牟取商業(yè)利益;4)騰訊公司關于不同語言與不同國家市場的抗辯理由并不能為兩個相互混淆性相似的標記或域名可以共存提供理由,因為互聯(lián)網絡具有無遠弗界、無處不在(ubiquitous)的特質。依此,爭端解決專家組裁定將由騰訊公司注冊的系爭域名www.oicq.net與www.oicq.com轉讓予申請人美國在線公司④。

2) 美國Infospace公司訴中國江蘇金圖科技有限責任公司“MICROINFOSPACE”域名爭議案

本案申請人Infospace公司是美國一家信息科技類上市公司,其于1996年5月注冊頂級域名www.infospace.com,并就詞語標記“Inforspace”及“Infospace.com”在美國進行了多項商標注冊。而被申請人中國江蘇金圖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英文名為Infospace Technology Co. Ltd.,下稱“金圖公司”)是中國江蘇省南京市的一家軟件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20日,主營地理信息系統(tǒng)及土地資源管理軟件的開發(fā)與經營,其于1999年11月27日注冊了系爭域名www.microinfospace.com,據(jù)金圖公司解釋,之所以在該域名中添加上詞綴“micro-”,一是因為www.infospace.com已被先期注冊,二是由于"micro-"在軟件業(yè)界中是時髦用語(如美國微軟公司Microsoft)。
2000年2月17日,Infospace公司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起爭端解決申請。指控系爭域名與申請人的商標混淆性相似,且被金圖公司惡意注冊與使用。金圖公司則辯稱:1)系爭域名中的“Infospace”(中文譯意為“信息空間”)由該企業(yè)開發(fā)和行銷地理系統(tǒng)的主營業(yè)務衍生而來,因而金圖公司對該域名享有正當權利;2) 申請人的注冊商標沒有在中國注冊,且金圖公司在注冊系爭域名時

并不知曉申請人的情況;3) 金圖公司沒有惡意注冊或使用域名。
2000年3月28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作出裁決,認定:雖然系爭域名與申請人的商標存在混淆性相似的情況,但是申請人并不能舉出充分的理由證明金圖公司對于系爭域名不享有正當權利,及證明系爭域名已被惡意注冊與使用,依此裁定駁回了申請人的請求①。

3) 中國遠洋運輸(集團)公司訴上海居民曹三輝(音譯)“COSCO”域名爭議案

本案申請人中國遠洋運輸(集團)公司(COSCO,China Ocean Shipping (Group) Co. Ltd.,下稱“中遠集團”)于2000年2月17日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出爭端解決申請,稱其在中國大陸、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及美國合法持有的商標"COSCO"于1999年11月27日被上海居民曹三輝(音譯自Cao Shan Hui,下稱“被申請人”)惡意搶注為頂級域名www.cosco.com。并且,被申請人在取得域名注冊后并沒有對該域名進行使用,而是在中遠集團向其提出交涉時,對中遠集團開出了9,000美元的轉讓費要求,故中遠集團指控被申請人惡意注冊并使用了系爭域名。而對于中遠公司的上述意見,被申請人未作任何答辯,也未提供任何證據(jù)證明其對于系爭域名享有權利或正當權益。2000年3月28日,WIPO專家組作出裁決,認定:1)被申請人注冊的域名與中遠集團享有權利的商標完全相同;2)由于被申請人并未在網上實際設立網站,只是保留了域名,因而被申請人對于域名并不享有任何權利或正當權益;3)被申請人注冊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出售域名,所以系爭域名的注冊和使用是惡意的,依此裁定將系爭域名www.cosco.com轉讓予中遠集團②。

四、ICANN《統(tǒng)一域名爭端解決規(guī)則》簡評

由ICANN主持制定實施的《統(tǒng)一域名爭端解決規(guī)則》及其執(zhí)行細則目前已成為通過非司法手段解決全球各類頂級域名搶注爭議所依據(jù)的最主要規(guī)范性文件,并已通過平穩(wěn)的運作在國際社會中取得了良好反響。UDRP之所以獲得成功,筆者認為主要有下列四個原因:

首先,UDRP為裁決域名爭議提供了一套迅速、廉價、簡便的程序。與通過司法手段解決域名爭議往往程序冗長、耗費驚人相比,依據(jù)UDRP解決域名爭議最長僅需42日,并且爭端解決者在處理單個域名爭議時收取的最低費用僅為750美元;
其次,通過規(guī)定一套統(tǒng)一的、同時兼容實體及程序內容的域名爭端解決指導方針,UDRP有效地協(xié)調了在跨國域名爭議中可能發(fā)生的管轄權問題和適用法問題;
第三,UDRP及其執(zhí)行細則簡潔明了但卻又不失詳盡地規(guī)定了申請書與答辯書的格式、內容及相應制作要求,并且爭端解決者也在其各自網站主頁之上提供文書范本和既判裁決供當事人參閱,從而使得整套程序便捷、易用;
第四,盡管爭端解決者依據(jù)UDRP就域名搶注爭議作出的裁決并不具有終局性,但相關裁決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證據(jù)價值,能夠為法院判決提供依據(jù)。并且,依據(jù)ICANN公布的關于既判案件的統(tǒng)計資料,當事人往往尊重和接受爭端解決者的裁決意見,極少繼續(xù)纏訟。
《統(tǒng)一域名爭端解決規(guī)則》的成功運作對我國同樣不乏啟示,這主要表現(xiàn)在兩方面:一是UDRP為我國眾多頂級域名被搶注的公司企業(yè)提供了尋求域名權利保護的新路;二是ICANN和UDRP體制的確立為我國正在醞釀中的域名管理體制和域名爭端解決機制的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借鑒。
目前在我國,頂級域名惡意搶注現(xiàn)象已十分嚴重,而伴隨著近來電子商務熱潮的掀起,我國多個知名企業(yè)和品牌的域名又正遭遇新一輪惡意搶注:據(jù)報道,在1999年我國上市公司中報業(yè)績排名前100名的公司和1999年被評選為中國最有價值的前20個品牌中,分別有90%和75%以上不擁有以自己的漢語拼音命名的國際頂級域名[5],但大量企業(yè)面臨自己的權利被肆意侵犯卻往往不知所措、束手無策,而UDRP的出臺則可以較好地解決這一矛盾,前文已作介紹的“COSCO”案即為一個妥當?shù)睦。由COSCO案的裁決結果可以看出:UDRP是一把足以威懾域名搶注者的利劍。它不僅使合法權利人得以免受敲詐和威脅,同時也節(jié)省了大量時間和費用。因此筆者主張應當對UDRP在我國進行大力宣傳和推薦,使得我國廣大公司和企業(yè)懂得在電子商務時代中利用這一銳利武器,捍衛(wèi)自身的域名權利。
此外,基于筆者為撰寫本文而對ICANN及UDRP進行的觀察與思考,筆者由衷地感到當前國際頂級域名體系下以ICANN為核心的域名管理體系和以UDRP為主干的域名爭端解決機制為目前正處于醞釀階段的我國域名管理制度的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借鑒范本。為此,筆者鄭重建議我國未來的域名主管機構可以把自己努力改造和建設為我國本土化的ICANN,并以UDRP為基礎建立起一套更為完善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域名爭端解決機制,從而通過規(guī)范域名管理、打擊域名搶注,促進網絡經濟與電子商務在我國的蓬勃發(fā)展。


本文原載《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1年第1期;《人大復印資料/國際法學》2001年第3期轉載。





參考文獻

* 作者簡介:鄧炯,上海市人,原華東政法學院國際法系碩士研究生,現(xiàn)就職于美國凱壽律師事務所上海辦事處,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中文域名爭議及通用網址爭議解決專家。


① 參見ICANN和美國商務部于1999年11月25日達成的備忘錄中關于締約背景部分的介紹,網址:
http://www.icann.org/general/icann-mou-25nov98.htm。
① 國外文獻中經常被提及的有關非域名搶注爭議的例子是“Delta”。美國德爾塔航空公司(Delta Airline)、美國德爾塔閥門公司(Delta Faucet)和美國德爾塔金融服務公司(Delta Financial Service)均就“Delta”商標在各自產業(yè)領域內享有盛名,在此情況下三公司就有可能對于域名www.delta.com發(fā)生爭議。非域名搶注爭議一般遵從“先申請、先注冊原則”解決,但為了防止大公司在網絡世界中濫用品牌優(yōu)勢侵害中小企業(yè)的合法權益,ICANN目前同樣致力于尋求非域名搶注爭議的妥善解決,并為此已于近日正式提出增加頂級域名種類的建議以征求國際社會的意見。有關頂級域名擴容問題的進一步信息可參見ICANN主頁,網址為:http://www.icann.org/dnso/dnso.htm。
② 本節(jié)中所引UDRP及其執(zhí)行細則原文可參見以下網頁:http://www.icann.org/udrp/udrp-policy-24oct99.htm (UDRP原文)與http://www.icann.org/udrp/udrp-rules-24oct99.htm (執(zhí)行細則原文)。
① 美國在線與NameIT公司是ICANN于1999年4月最早批準的兩家試點性委任注冊公司,作為在頂級域名注冊領域NSI公司的競爭對手。
② 參見ICANN網站中關于UDRP適用情況的統(tǒng)計資料,網址為:http://www.icann.org/udrp/pro

ceedings-stat.htm。
③ 該案例匯編數(shù)據(jù)庫的網址為:http://www.icann.org/udrp/udrp.htm。
④ 參見國家仲裁論壇作出的美國在線公司訴中國深圳騰訊通訊公司域名爭議案NAF FA000200093668號裁決書原文,網址為:http://www.arbforum.com/domains/decisions/93668.htm。
① 參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作出的美國Infospace公司訴中國江蘇金圖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域名爭議案WIPO D2000-0074號裁決書原文,網址為:http://arbiter.wipo.int/domains/decisions/html/d2000-0074.html。以及中國新聞社江蘇分社的相關報道:《南京一公司在與美國信息空間公司的域名糾紛案中勝訴》,網址為:http://www.js.chinanews.com.cn/2000-4-18/1/756.html。
② 參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作出的中國遠洋運輸(集團)公司訴上海居民曹三輝域名爭議案WIPO D2000-0066號裁決書原文,網址為:http://arbiter.wipo.int/domains/decisions/html/d2000-0066.html。另可參見李勇:《域名爭議解決的法律問題與實踐》對于該案的介紹,載《仲裁與法律》,2000年第2期。值得注意的是,該文作者李勇,系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副主任、WIPO仲裁調解中心域名爭議仲裁員,作為專家組成員直接參加了“COSCO”域名搶注爭議案的審理工作。
[1] 因特網選舉自己的政府[R]. 參考消息,2000年1月20日。
[2] 朱欖葉、鄧炯.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推出域名管理新規(guī)則[J]. 知識產權,2000, (1).
[3] 李劍. 因特網上域名爭端的法律分析[A]. 國際經濟法論叢第2卷[C].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 [美]杰理·克勞辛. 在域名爭議解決新機制中,商標持有人占絕對優(yōu)勢[Z]. 紐約時報. 2000年5月19日.
[5] 我絕大多數(shù)績優(yōu)公司、有價值品牌國際頂級域名被搶注. 新聞報·晨刊,2000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