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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貌、就業(yè)與公民的勞動權利
某市公交公司為創(chuàng)精品線路,以身高、年齡、體重作為一項指標,凡不達標者調離該線路。我認為,也許這是公司的一種經營行為,但以人的身高、年齡、體重作為分配工作的經營行為,是否合法呢?根據我國憲法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時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依此兩條,顯然公民在就業(yè)面前是平等的。我不排除某些特殊的行業(yè)由于其特殊的要求,可以對就業(yè)人員提出一些較為嚴格的條件,比如國家公職人員中的法官、警察以及公務員,對于從業(yè)人員的文化素質與道德修養(yǎng)水平都提出了極高的要求,警察對于體能方面還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在其他的從業(yè)人員之中,出于行業(yè)的特殊性,也可以提出體能及智力方面的特殊要求。但是,無論是任何一種行業(yè),其提出的特殊要求必須以如何才能履行好其職責為前提。否則,提出了與行業(yè)之中履行職務無關的特殊要求之后,顯然地是侵犯了憲法中在就業(yè)面前平等的立法精神,剝奪了具備履行這些職業(yè)的資格但不符合額外要求的公民的憲法權利。
雖然,勞動關系系民事法律關系的一個組成部分,用人單位的招聘行為系一種民事行為,但勞動關系系一種特殊的民事行為。因此,在制定統(tǒng)一的合同法的時候沒有將勞動合同納入到合同法之內,因為,合同法側重調整的是市場交易行為;在非勞動市場交易活動之中,側重于當事人鼓勵交易與合同自愿原則;而勞動關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雖然也是一種交易行為,但由于現(xiàn)在的就業(yè)環(huán)境困難,因此應當側重于對于勞動者即弱者的保護,因此其不應當用側重于鼓勵交易、合同自愿,而應當體現(xiàn)出對于勞動者的特殊保護與對于雇主的制約。顯然,在市場經濟條件之下,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的行為系一種市場行為;但這種市場交易與其他的交易的不同之處在于:其他交易行為之中,交易主體的合同自愿原則應當予以充分地體現(xiàn),既是否交易、交易對象的選擇系當事人的自由意志;而在勞動交易之中則不能適用或者完全適用交易自由的原則。它還應當同樣地包括對于弱者的特殊保護,既對于社會群體之中處于劣勢的勞動者的保護。這種保護應當系對用人單位制定招聘標準的嚴格限制來保護。因此我認為,在用人單位的招聘標準之中,凡是與招聘對象履行職責無關的招聘標準都應當是屬于違反憲法的精神的,是對公民憲法中勞動權利的剝奪,是應當予以廢除的。
同時,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以及公民的公平就業(yè)的權利,國家在行政機關之中設置了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不僅在對于已有的勞動者的保護方面發(fā)揮應有的作用,同時為了保障公民平等就業(yè)權利的實現(xiàn),還應當對于用人單位的招聘條件予以管理。發(fā)現(xiàn)與招聘對象就業(yè)無關的標準之后,應當予以取締;同時,為了確切保護處于弱勢的公民的勞動權利的實現(xiàn),還應當允許公民對于用人單位的招聘條件行使訴求的權利。
綜上,筆者認為,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應當具有自主權;但其在行使自己權利的時候,應當在憲法或者憲法精神的范圍之內行使。比如在招聘勞動者的時候,只能依照招聘對象履行職責所必須的要求作為標準而不應當隨意將標準擴大化。
上述公交公司以創(chuàng)造精品線路為由,將年齡、身高與體重為標準的作法是違反憲法與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我認為,對于這種行為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取締;同樣應當賦予不符合標準的售票員訴求的權利,將憲法中規(guī)定的公民具有勞動的權利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規(guī)定落實到現(xiàn)實社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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