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雇工從事雇用合同行為受到損害的司法救濟
內容提要:國家機關對其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公務中的侵權責任、企業(yè)法人對其工作人員在經營活動中的侵權責任,我國《民法通則》中都有規(guī)定,而對雇主的侵權責任,《民法通則》未作規(guī)定,實踐中又常遇到此類情況。筆者認為,雇工在從事雇用合同規(guī)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受到損害的,對雇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在現(xiàn)實生活中,存在大量的雇用關系。雇用關系是以生產資料和勞動力私有為基礎而形成的一種勞動關系。雇用關系存在的基礎是雇用合同。雇用合同是雇工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條件,以自己的技能為雇主提供勞務,雇主向提供勞務的雇工支付勞動報酬的合同。雇用合同的特征表現(xiàn)在三個方面:首先,雇主與雇工之間具有特定的人身關系,即雇工在受雇期間,其行為受雇主意志的支配與約束;在執(zhí)行職務過程中,雇工按照雇主的意志所實施的行為,實際上等于雇主自己所實施的行為。其次,雇主與雇工所致?lián)p害之間存在特定的因果關系,損害事實雖系雇工直接造成的,但雇主對雇工選任不當、疏于監(jiān)督管理等作為與不作為的行為,是損害事實得以發(fā)生的一個主要原因。再次,雇工在受雇期間所實施的行為,直接為雇主創(chuàng)造經濟利益以及其他物質利益,雇主承受這種利益,雇工據此得到報酬。
雇工在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的過程中,可能使自己受到損害。對這種損害,雇主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是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我國《民法通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公務中的侵權責任、企業(yè)法人對其工作人員在經營活動中的侵權責任都有相關規(guī)定,而對雇主的侵權責任,《民法通則》和《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都未作規(guī)定。關于雇工損害賠償案件中雇主責任的認定,在審判實踐中主要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認為,雇主是否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適用《民法通則》關于一般侵權行為的過錯責任原則的規(guī)定來解決,雇主無過錯即無責任;第二種認為,對雇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對雇工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根據雇工過錯大小,可相應減輕雇主的責任,部分損失由雇工自己承擔;第三種認為,雇主責任的性質是無過錯責任,除非雇主能夠證明自己具有免責事由外,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下面就雇主責任的性質、構成要件進行分析和闡述,以探討解決審理雇工損害賠償案件中雇工受有損害的司法救濟問題,如有不妥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一、雇主對雇工在執(zhí)行職務活動中受有損害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1988)民他字第1號《關于雇工合同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保護法規(guī)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對勞動者實行勞動保護,在我國憲法中已有明文規(guī)定,這是勞動者所享有的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任意侵犯!痹撆鷱途駥徖砉凸p害賠償案件具有重大指導意義。雇主對雇工在執(zhí)行職務活動中所受損害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為:第一,雇工是為雇主完成工作,雇主為受益人,根據公平原則,在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的應當維護利益平衡。第二,雇工為雇主完成一定工作,雇主負有提供安全工作環(huán)境的義務,應提供適于服務的勞動條件,如提供適當的生產設施、安全的工作場所、提供適當的安全的工作系統(tǒng)等,以保證雇工在完成工作中免受損害。如果雇主沒有履行其保障雇工安全的義務,導致雇工因工受傷,無疑于雇主致人損害,雇主自應負責。第三,雇用關系雖然是以生產資料私有為基礎的,但雇工與雇主之間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雇工是社會主義的勞動者,因而也應享有受勞動保護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剝奪。
二、雇主責任是侵權民事責任,而非合同責任
雇主對雇工在完成受雇工作中所受損害承擔的民事責任,是一種侵權責任,而非合同責任。理由是,雇工要求賠償的權利不是基于合同產生的,而是基于勞動保護所享有的;雇主所應承擔的責任也不是因其違反雇用合同的所產生的義務,而是因其違反了法律賦予的一切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普遍義務。雇主所侵犯的權利客體是雇員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而不是雇工的債權。
三、雇主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雇主對雇員在從事雇用合同規(guī)定的生產經營活動所受損害具體承擔的侵權民事責任,是無過錯責任。前述有意見認為,雇主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其依據的權威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89年第1號發(fā)表的《張連起、張國莉訴張學珍損害賠償糾紛案》。該案受理法院天津市塘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由于雇主張學珍代理人違章強令雇員作業(yè),致雇員受傷后死亡,具有明顯的主觀過錯,侵害了雇員的人身安全,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該案被告代理人違章作業(yè),具有明顯過錯,因此按照過錯責任原則也使原告得到了賠償。但是,現(xiàn)實生活中大量事故,雇主是否有過錯很難證明,且有相當的事故其發(fā)生與當事人過錯無關,或者雇工受到損害,并非是出于自身故意,如若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雇員受到損害無法救濟,或者救濟不到位。又如原告陳某訴被告黃某人身損害賠償案。陳某受雇于黃某為他人住所安裝地板木的過程中,不慎被切割機割傷左手拇指,向陳某索賠。一審法院以陳某在從事雇用合同活動中有過失責任為由,判決陳某自行負擔20%的經濟損失,此案雖在二審調解結案,但在審判實踐中有相當部分的雇工損害賠償案件,是以雇工自身有過失過錯為由,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來審判的。筆者認為,雇主責任的性質是無過錯責任,理由是:
第一、我國《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享有受勞動保護的權利。用人單位對其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遭受損害的,用人單位就必須承擔工傷待遇。這種補償具有無過錯責任的性質。雇員與雇主的民事地位平等。雇工也是社會主義勞動者,無論勞動者的就業(yè)形式如何,同樣也應當享有受勞動保護的權利。因此,雇員在完成雇主的工作中受害,同樣應按無過錯責任的原則處理。
第二、雇主責任為無過錯責任有利于保護雇工的利益。從雇主與雇工的經濟地位來看,雇主明顯優(yōu)于雇工。雇工在從事雇用合同規(guī)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受到損害,在一般情況下,雇工很難證明雇主有過錯的,而且有時雇主確實也無過錯。如果認定雇主不承擔責任,將極不利于保護雇工的合法權益,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則。而由雇主承擔無過錯責任,表面上是加重了雇主的責任。但雇主可以通過提高商品或勞務的價格,或依責任保險的方式,將所受的損失分配給社會大眾。因此,雇主承擔無過錯責任,實際上并不會加重雇主的負擔。
第三、雇主承擔無過錯責任有充分的根據:一是雇主的雇傭行為是意外傷害的來源;二是在一定程度上只有雇主可能控制這些危險;三是由獲得利益者負擔危險是公平原則的要求;四是雇主雖負擔危險責任,但可能通過提高商品價格或責任保險制度予以分散。
第四、雇主責任是無過錯責任是現(xiàn)代民法的通例。大陸法國家德國、法國,英美法國家英國、美國的勞工賠償條例通常都規(guī)定雇主對其雇員工受傷所負賠償責任是一種無過失責任,即使意外并非雇主的疏忽而引致,雇主仍須負賠償責任。①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閩高法(2000)361號《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規(guī)定:雇工在從事雇用合同規(guī)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受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上述規(guī)定,確立雇工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是無須考慮或
推定雇主和雇工的過錯,雇工在受雇過程中遭受損害是歸責的最終要件。
四、雇主責任的構成
雇主對雇員所受損害承擔民事責任,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 受害人須為雇工
雇工為雇用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關于雇工的范圍,目前我國法律上沒有對雇工的含義作出規(guī)定。筆者認為,雇工是按照雇用合同為雇主所選任并在其監(jiān)督下執(zhí)行受雇任務并獲取報酬的人。因此,判斷受害人是否為雇工,決定于雇工合同關系存在與否,不僅要看有無雇用合同關系,并且要看行為時的事實關系,即行為人是否為雇主提供勞務,是否為雇主所監(jiān)督。雇工必須是為雇主所選任并在其監(jiān)督下為雇主提供勞務的人,不在其直接監(jiān)督下為雇主提供勞務的人,不為雇工。例如,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承攬人雖為定作人選任并為定作人服務,但承攬人系獨立工作,不在定作人的直接監(jiān)督之下,故不為雇工。幫工也不是雇工。幫工不受受幫人的監(jiān)督。幫工人在幫工中受到損害的,應按一般民事責任處理,如果當事人雙方都無過錯的,可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二)雇工須在完成受雇工作中因工傷事故而遭受損害
雇主責任的產生以存在雇用關系為前提。所以,雇工只有在完成工作中遭受損害,雇主才能承擔責任,雇工不是在完成受雇工作中遭受損害的,不產生雇主責任。即使在完成受雇工作中遭受損害的,但若不是因工傷事故受傷,也不產生雇主責任。如雇工在工作時,因其自身患有心臟病,昏迷住院,其醫(yī)療費用自應由其自行負擔。關于受雇工作的范圍,是確定雇主責任的一個關鍵問題,判斷雇工是否為在受雇工作中受害,主要是看雇工的受害與受雇工作之間的關系,一般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的情況來考慮:一是雇工所從事的工作的性質,即雇工所從事的活動與受雇工作的關聯(lián)程度;二是雇工受害的時間,即雇工是否在受雇時間內遭受損害。這里的受雇時間不一定限于工作時間,也可以是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只要雇工的工作與受雇工作有關;三是雇工受害的地點,即損害發(fā)生時,雇工所在的地方是否為其應該出現(xiàn)的地方,這里主要是考查損害發(fā)生的地點與受雇工作之間的關系,而不限于雇工完成受雇工作的地點。
。ㄈ┕椭黜殶o免責事由
雇主對雇工損害的賠償責任雖為無過錯責任,但并非雇主對雇工在完成受雇工作中的任何損害都應承擔責任,如果雇主能夠證明自己具有免責事由,則可以不承擔責任。關于雇主的免責事由,應包括以下兩項:一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② 我國《民法通則》第107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不可抗力作為一般免責事由,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在任何場合,都可以免除致害人的責任。如果雇工在完成受雇工作中,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損害,雇主不承擔責任。二是受害人故意。任何人都應對自己的故意行為承擔責任,受害人也不例外。所以,雇工在完成受雇工作中因自己的故意而遭受損害的,自應由其自己承擔責任,而雇主不承擔責任。關于雇主的免責事由,值得注意的是侵權行為免責條款的效力。在現(xiàn)實生活中,許多雇用合同中都存在著“工傷概不負責”的條款。這類條款從法律上說屬于侵權行為免責條款。關于人身傷害免責條款的效力,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明確規(guī)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確立免遭條款無效主要有三點理由:一是對于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給予特殊保護的,免責條款侵犯了勞動者依憲法所享有的受勞動保護的憲法權利;二是從整體社會利益的角度來考慮,如果允許在雇用合同中免除雇主對雇工人身傷害的責任,那么就無異于縱容雇主利用合同這種形式合法地對雇工的生命健康進行摧殘,不僅與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的憲法原則是相違背,并且違背社會主義公德。三是在實踐當中,這種免責條款一般都是與雇工的真實意思相違背的。所以合同法對于這類免責條款采取了堅決禁止的態(tài)度。
注釋:
① 參見王利民《論無過失責任》,《比較法研究》1991年第3期,第47-48頁
、凇⒁姟逗贤ā返117條第2款,《民法通則》第153條。
【試論雇工從事雇用合同行為受到損害的司法救濟】相關文章:
身損害救濟之司法變化概論08-05
人身損害救濟之司法變化概論08-12
人身損害救濟之司法變化概論/宋中清08-05
試論行政指導的救濟08-05
超期羈押的司法救濟機制08-05
規(guī)范司法行為總結08-01
試論抽象行政行為的可訴08-12
規(guī)范司法行為自查材料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