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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和1999年勞動法學與社會保障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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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和1999年勞動法學與社會保障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

  《法學家》1999年第1期刊登了關懷教授撰寫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勞動法學的發(fā)展》(注:關懷:“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勞動法學的發(fā)展”,載于《法學家》1999年第1期。)總結了1978年以來勞動法學和社會保障法學的發(fā)展歷程,本文對勞動法學和社會保障法學的回顧與展望即是該文章的延續(xù)。

1998和1999年勞動法學與社會保障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

  一、概述

  1998年和1999年隨著中國勞動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發(fā)展,勞動法學和社會保障法學的研究目趨繁榮。由大學、學術團體、政府機構等主辦的有關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的學術會議較多。主要有:

  1998年4月27日至29日中國勞動法學研究會在北京召開學術研討會。對我國勞動法制建設現(xiàn)狀、勞動法發(fā)展趨勢、勞動法的地位和原則、三方機制、企業(yè)內部勞動規(guī)則、勞動合同及勞動爭議處理中“告狀無門”等問題進行了討論(注:王文海:“勞動法制建設任重道遠-中國勞動法學研究會學術研討會綜述”,載于《中國勞動》1998年第7期。)。1998年9月20日中國勞動法學會、北京大學法律系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共同召開了一次研討會(注:姜俊祿:“加強勞動法制與勞動法學教育座談會紀要”,載于《勞動法學通訊》1998年第2期。)。會上集中討論了四個問題:1.勞動法制建設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中的地位和作用;2.勞動法學在我國法學教育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3.展望21世紀知識經濟的前景看我國勞動法面臨的重大挑戰(zhàn);4.目前我國勞動法學研究及人才培養(yǎng)面臨的嚴重問題。1998年9月28日至29日,衛(wèi)生部衛(wèi)生法制與監(jiān)督司組織了一次《職業(yè)衛(wèi)生立法》研討會。會議討論了四個問題:1.中國職業(yè)危害的現(xiàn)狀;2.防治職業(yè)危害的對策;3.職業(yè)衛(wèi)生立法的指導思想;4.職業(yè)衛(wèi)生立法的具體內容。這個會議有力地推動和促進了《職業(yè)衛(wèi)生法》的制定。1998年10月26日至28日中國勞動法學研究會、北京大學法律系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香港社會保障學會、香港浸會大學社會工作系、亞洲專訊資料中心共同舉辦的勞動法和社會保障國際研討會在北京大學召開(注:葉靜漪、井濤:“21世紀亞太地區(qū)勞動法與社會保障國際研討會綜述”,載于《中外法學》1998年第6期。)。研討會的主題是:21世紀亞太地區(qū)勞動法和社會保障的發(fā)展趨勢。14個國家和地區(qū)的70多名代表參加了研討會。尤為重要的是,1998年12月14日中共中央舉辦法制講座,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龍翼飛教授為黨和國家領導人講授了《社會保障與法制建設》(注:《社會保障與法制建設》課題組:“社會保障與法制建設”,載于《法學家》1999年第4期。)。江澤民同志在這次講課中對社會保障問題作了重要論述。國家經貿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及中華全國總工會于1999年7月5日在人民大會堂召開了勞動法頒布五周年座談會。尉健行同志發(fā)表了對貫徹實施勞動法的重要講話(注:見1999年7月6日《工人日報》。)。1999年11月1日中國工運學院工運系與日本九州大學和熊本大學召開中日勞動立法比較研討會,在京的部分勞動法專家參加了研討會。廣東省勞動學會與廣東省勞動廳于1999年11月25日至26日舉行了勞動監(jiān)察理論研討會,集中討論了:1.勞動監(jiān)察的地位及作用;2.市場經濟和轉軌時期勞動監(jiān)察的特點;3.依法行政問題;4.加強勞動監(jiān)察力度應該注意的問題等。

  在加強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研究基地建設方面,1998年北京大學法學院賈俊玲教授開始招收勞動和社會保障法方向的博士生。這是中國第一個勞動法學和社會保障法學博士點,對深入開展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的研究是有力的推動。

  繼1996年、1997年出版關懷教授主編的新編高等院校統(tǒng)編教材《勞動法學》一書之后,1998年和1999年國內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學者出版了一系列新的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的教材和專著,有:華東政法大學董保華著《勞動法論》;中國政法大學王昌碩主編《勞動法學》(成人高等法學系列教材);中國人民大學程延園主編《勞動法學》(勞動經濟管理專業(yè)高等教育教材);姜義萍主編《勞動法教程》;廈門大學蔣月著《社會保障法概論》(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九五”規(guī)劃項目);華東政法大學方樂華編著《社會保障法論》;謝建華、巴峰著《社會保險法學》等。其中以董保華著的《勞動法論》引人注目。該書是勞動法理論方面的新著,對勞動法產生和發(fā)展、勞動法的調整對象、勞動法的原則、勞動法的內容和形式、勞動法的調整模式、勞動法制關系、勞動行政管理系統(tǒng)、勞動法律關系的社會保障、勞動法律關系的程序保護、違反勞動法的法律責任等問題給予了闡述,提出了不少有價值的觀點,對今后的勞動法理論研究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科學研究所編寫的《外國勞動和社會保障法選》成為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的重要參考文獻。

  二、關于勞動法學的研究

  1.關于貫徹實施《勞動法》五年來的成績與存在的問題的評估。有學者認為,《勞動法》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安定團結、為勞動制度的改革起了顯著的作用,但也存在若干問題。如:《勞動法》的貫徹實施存在著發(fā)展不平衡的現(xiàn)象;在有些地方《勞動法》的貫徹實施有困難、機構不健全、監(jiān)督檢察、執(zhí)法不力等(注:關懷:“提高認識,加強勞動監(jiān)察和執(zhí)法力度”,載于1999年7月9日《工人日報》。)。

  2.關于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對勞動法的基本原則,近年來在勞動法學界有一些爭論,針對原有的一些論述,有學者提出,勞動法基本原則應是:保障勞動權原則、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三方協(xié)調勞動關系原則(注:金英杰:“勞動法基本原則新探”,載于《政法論壇》1998年第2期。)。

  3.關于勞動法制關系的客體。有學者認為,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指向的對象。這種對象是勞動力。明確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勞動力,將對勞動法學體系的建立產生積極的影響(注:董保華:“試論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載于《法商研究》1998年第5期。)。

  4.關于企業(yè)內部勞動規(guī)則。有學者認為,應當對企業(yè)內部勞動規(guī)則進行立法。企業(yè)內部勞動規(guī)則的法律效力來自于法律的賦予。集體合同應當成為制定內部勞動規(guī)則的依據(jù),內部勞動規(guī)則所規(guī)定的勞動者權利不得低于集體合同所規(guī)定的標準(注:石美遐:“對我國企業(yè)內部勞動規(guī)則立法的幾點初步建議”,載于《中國勞動》1999年第7期。)。有學者則認為,用人單位勞動規(guī)章效力要高于集體合同和勞動紀律的效力,即集體合同和勞動紀律所約定的權利、義務不應與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相抵觸,否則無效(注:肖龍海:“用人單位勞動規(guī)章及其立法模式探討”,載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1999年第4期。)。

  5.關于工會法。對工會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有學者認為,工會法既不屬于勞動法律部門,也不屬于憲法法律部門。工會法不能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在不遠的將來,我國法律體系中必將增加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黨團法。工會法理所應當?shù)膽搶儆邳h團法律部門的范疇!保ㄗⅲ和艟S宏:“論工會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載于《江海學刊》

1998年第5期。)

  6.關于罷工權與罷工立法。有學者認為,所謂罷工,是指一個企業(yè)中一定數(shù)量的勞動者集體停止工作的行為。我國有必要在立法中規(guī)定罷工權,但是要有待于人們在民主意識提高和法制觀念增強的前提下對罷工和罷工權有正確的認識和態(tài)度并有待法律制度的更加完善(注:史探徑:“關于中國的罷工立法問題探討”,載于《勞動爭議處理》1999年第7期。)。

  7.關于勞動關系協(xié)調法。有學者提出,我國應當分別建立集體合同與團體協(xié)約兩種制度。建議,企業(yè)設立勞動關系協(xié)調委員會,地區(qū)設立勞動法律服務協(xié)會(該協(xié)會內設當事人可選擇的民間仲裁機構),工會系統(tǒng)設立法律服務機構。應當將“勞動分紅”確立為我國這一歷史時期穩(wěn)定的補充性分配制度(注:吳超民:“勞動關系協(xié)調要論”,載于《法商研究》1998年第3期。)。

  8.關于勞動監(jiān)察問題。有學者提出,勞動監(jiān)察是依法擁有監(jiān)察權的機構,對企業(yè)、事業(yè)、機關、團體及個人經濟等用人單位執(zhí)行勞動法情況進行的行政監(jiān)察、社會監(jiān)察、群眾團體監(jiān)督制度的總稱,是社會主義法律監(jiān)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注:關懷:“加強勞動保障監(jiān)察工作,為貫徹實施《勞動法》創(chuàng)造條件”,載于《勞動監(jiān)察論文集》。)。

  9.關于社會法。對于當今社會在公法、私法之外是否存在社會法這個第三法域,學者認識并不一致。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是否屬于社會法尚有爭論。有學者主張,社會法是國家保障社會福利和國民經濟正常發(fā)展,通過加強對社會生活干預而產生的一種立法。市民社會的規(guī)則是“私法”;政治國家的規(guī)則是“公法”;團體社會的規(guī)則是“社會法”(注:董保華、鄭少華:“社會法-對第三法域的探索”,載于《華東政法學院學報》1999年第1期。)。有學者闡述了社會法的一般特征(注:方樂華編著:《社會保障法論》,世界圖書出版公司1999年3月第1版。)。有學者認為,社會法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只是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等解決勞動問題、社會問題、保護公民權益為立法宗旨的一群法律的統(tǒng)稱或類稱。(注:史探徑:“我國社會保障法的幾個理論問題”,載于《法學研究》1998年第4期。)

  10.勞權和集體勞權。有學者長期持有勞權思想,認為,所謂勞權(labourer rights),又稱勞工權益或勞動者權益,指處于社會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在履行勞動義務的同時所享有的與勞動有關的權益。勞權的內容是以勞動權益為基礎和中心的社會權利。而勞動法律關系的另一種表現(xiàn)形式是勞動者集體與勞動力使用者之間的集體勞動法律關系。集體勞權在勞權保障方面更有意義。要強調以勞權為基礎和中心來構建勞動法律體系,尤其要加強和擴大有關集體勞權的法律規(guī)定(注:常凱:“世界經濟一體化與中國的勞動立法”,載于《工會理論研究》1999年第1期。另見asian labour update hongkong,sept-dec.1998.)。

  11.其他。一些學者對具體的勞動法律現(xiàn)象也進行了研究,如:勞動權與股東權的沖突(注:謝青:“對當前勞動權與股東權沖突的法律思考”,載于《法學》1998年第6期。);勞動爭議申訴案件(注:秦儉民(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民檢科集體用名):“勞動爭議申訴案件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載于《上海大學學報》1998年第4期。);審理勞動人事案件的主要原則(注:周賢奇:“審理勞動人事案件的主要原則”,載于《法學雜志》1998年第3期。);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注:馮彥君:“解釋與適用”,載于《吉林大學社會大學學報(長春)》1999年第2期。)、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效力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注:徐智華:“完善勞動合同立法的幾個問題”,載于《中南財經大學學報》1999年第1期。)等等。

  三、關于社會保障法學的研究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fā)展,對社會保障法學的研究已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重視。這兩年內,我國的學者對這一學科的建設發(fā)表了一些重要的論文,探討了有關社會保障法的主要問題。

  1.關于社會保障法的定義。有學者認為,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就是調整社會保障中發(fā)生的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同時也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律表現(xiàn)(注:《社會保障與法律建設》課題組:“社會保障與法制建設”,載于《法學家》1999年第4期。)。有學者對社會保障法定義為“調整以國家和社會為主體,為了保證有困難的勞動者和其他社會成員以及特殊社會群體成員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其生活質量而發(fā)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注:史探徑:“我國社會保障法的幾個理論問題”,載于《法學研究》1998年第4期。)。有學者認為,社會保障法即國家為維護社會安定和經濟穩(wěn)步發(fā)展而制定的,保障社會成員基本生活需要和經濟發(fā)展享受權的各種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注:方樂華《社會保障法論》,世界圖書出版公司1999年3月第1版。)。

  2.關于社會保障法的調整對象和地位。有學者認為,社會保障法主要調整:國家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國家行政機關與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等之間的關系;國家行政機關與公民之間的關系;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等與公民之間的關系;公民相互之間的關系。社會保障法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范圍,可以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與勞動法是并列的兩個部門(注:史探徑:“我國社會保障法的幾個理論問題”,載于《法學研究》1998年第4期。);有學者認為,社會保障法既不屬于公法,也不屬于私法,而是社會法的范疇(注:《社會保障與法律建設》課題組:“社會保障與法制建設”,載于《法學家》1999年第4期。);有學者認為,社會保障法調整國家(通過社會保障管理機構)、集體(用人單位、社區(qū)、服務機構等)和公民之間,在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和經濟發(fā)展享受權活動中所形成的各種社會保障關系(注:方樂華:《社會保障法論》,世界圖書出版公司1999年3月第1版第23至24頁。)。社會保障法與經濟法、勞動法、環(huán)保法、教育法是社會法的組成部分。社會保障法是社會法的核心法(注:方樂華:《社會保障法論》,世界圖書出版公司1999年3月第1版第163頁。)。有學者認為,社會保障關系主要是一種社會連帶責任關系;社會保障關系同時具有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雙重屬性(注:蔣月:《社會保障法概述》法律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25頁。)。

  3.關于社會保障法的基本原則。有學者提出,我國社會保障法的基本原則有以下四項:權利保障原則、普遍性原則、平等性原則、基本生活保障和提高生活質量相結合原則(注:史探徑:“我國社會保障法的幾個理論問題”,載于《法學研究》1998年第4期。)。有學者提出健全社會保障法制的三個原則:公平與效率兼顧、競爭與穩(wěn)定并重的原則;國情特點與國際標準的結合原則;國家、用人單位、個人責任分擔的原則(注:賈俊玲:“社會保障和法制建設”,載于《中外法學》1999年第1期。)。有學者歸納社會保障法的基本原則包括:生存權保障原則、保障水準與經濟發(fā)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社會化原則、公平和效率相結合原則、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則統(tǒng)一性原則、自我保障和群體調劑相結合的原則(注:方樂

華:《社會保障法論》,世界圖書出版公司1999年3月第1版第266至278頁。)。有學者將社會保障法基本原則總結為:普遍原則、適度原則、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公平與效率原則(注:蔣月:《社會保障法概述》,法律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36至39頁。)。

  4.關于社會保障法的體系。有學者主張,社會保障法體系由社會保障管理法、社會保險法、社會救濟法、社會福利法、社會優(yōu)撫法、社會互助法、公積金法、社會保障監(jiān)督法及社會保障爭議解決程序法組成(注:賈俊玲:“社會保障和法制建設”,載于《中外法學》1999年第1期。)。有學者主張社會保障法體系由社會保障組織法、社會保障基金法、社會保障程序法、社會保險法、社會救助法、社會福利法六大子系統(tǒng)組成(注:樊啟榮、王全興、黎棟:“中國社會保障立法的發(fā)展趨向與宏觀構思”,載于《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

  5.關于社會保障法制建設。有學者建議:應當把社會保障立法放在突出的位置上,抓緊制定社會保障的基本法律,尤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注:《社會保障與法制建設》課題組:“社會保障與法制建設”,載于《法學家》1999年第4期。)。有學者認為,縱觀各國社會保障立法,可以歸納出帶有共同性的規(guī)律和特點,并提出,解決國有企業(yè)職工養(yǎng)老保險“歷史債務”補償是國家、企業(yè)、社會的責任;法律的調整與特殊政策相結合;對全國性的提高社會保障水平及適當削減原有標準,均采取慎重態(tài)度,這是福利國家的教訓;應制定適應中國經濟發(fā)展階段的社會保障立法規(guī)劃(注:賈俊玲:“社會保障和法制建設”,載于《中外法學》1999年第1期。)。有學者認為社會保障立法應當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發(fā)展;由分散立法向相對集中立法發(fā)展;由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發(fā)展;強化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實施機制(注:樊啟榮、王全興、黎棟:“中國社會保障立法的發(fā)展趨向與宏觀構思”,載于《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

  四、勞動法學與社會保障法研究的展望

  我國勞動法學、社會保障法學的研究與其他法律部門相比還有很大的距離,迫切需要補充新的研究人員和深化理論研究。國內和國外的資料不完整,給進一步開展研究增加了困難。由于社會保障法在我國只是近幾年才引起國家的重視,對這方面的研究起步較晚,因此希望國家對勞動法學和社會保障法學的研究給予更多的支持和幫助。

  就勞動法學與社會保障法學的發(fā)展看,勞動法學和社會保障法學的外部環(huán)境是建國以來最好的。我國正在進行的勞動制度的完善以及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給勞動法學和社會保障法學的崛起準備了足夠的現(xiàn)實空間,現(xiàn)實生活為勞動法學和社會保障法學提出了許多新的課題,有待于進行深入的研究。

  勞動法學和社會保障法學的學者應當抓住機遇,研究社會問題,多出成果。

  當前,勞動法學和社會保障法學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是需要對本學科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學說作出新的科學的解釋!吨袊蟀倏迫珪し▽W》卷第二版的內容正在編寫之中。該書的出版將推動我國勞動法學和社會保障法學的發(fā)展。工會系統(tǒng)的研究人員正在對勞動關系和集體合同進行研究并將會有成果。隨著《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職業(yè)衛(wèi)生法》的制定和頒布,我國將會出現(xiàn)一批有關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職業(yè)衛(wèi)生法方面的專門著作。一些勞動法的研究人員已著手撰寫一部有關勞動監(jiān)察的理論與實踐的書,以便為勞動監(jiān)察工作提供一本重要的業(yè)務書。此外,對勞動爭議處理的研究也將會出現(xiàn)新的著作。

  展望21世紀,我國的勞動法學和社會保障法學的研究將會日趨繁榮。

  姜俊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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