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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合同

時間:2024-09-16 05:48:06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熱門】訂立合同三篇

  現(xiàn)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合同出現(xiàn)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shù)越來越多,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訂立合同3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熱門】訂立合同三篇

訂立合同 篇1

  勞動合同訂立與勞動關系建立是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勞動關系的特殊性決定了勞動合同訂立與勞動關系建立時常處于分離狀態(tài)。為此,有必要從法律上進行識別,以利于對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權利的救濟。

  基于勞動關系建立的實踐性考量,《勞動合同法》第10條將勞動合同訂立與勞動關系建立預設為三種可能情況:其一,勞動關系建立與勞動合同訂立同時發(fā)生。其二,勞動關系已建立,但勞動合同并沒有訂立。其三,勞動合同已訂立,但勞動關系并沒有建立。為此,正確識別《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才能有助于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及其適用。

  一、“理想模式”與“現(xiàn)實模式”的一般法律識別

  從通常意義上講,上述第一種情況可謂“理想模式”,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用工”的同時訂立勞動合同。為此,上述第二、第三種情況可謂“現(xiàn)實模式”,即先建立勞動關系(指用工發(fā)生)后訂立勞動合同(指書面形式),或者先訂立勞動合同(指書面形式)后建立勞動關系(指書面合同)。

  對于上述第二種情形,《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二款規(guī)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為固定勞動合同之證據(jù)功效,《勞動合同法》又為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guī)定設置了嚴厲的法律責任。其中第82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至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依《勞動合同法》第81條規(guī)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從用人單位違法成本看,上述條文可促使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從勞動者權益救濟看,上述條文明確為勞動者指明了法律救濟的路徑;從行政執(zhí)法效率看,上述條文為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據(jù)。另外,對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三款規(guī)定,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此可見,對于先建立勞動關系后訂立勞動合同,無論從法律責任講還是從穩(wěn)定勞動關系講,立法者都是著眼于追求勞動合同訂立與勞動關系建立共存的效果。因為,這不僅符合勞動關系建立的客觀要求,而且符合勞動合同訂立的實際需要。

  對于上述第三種情形,《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三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贝酥^先訂立勞動合同(指書面形式)后建立勞動關系(指書面合同)之情形。無論是立法者還是法律適用者,乃至一般理性之人,從語意上解釋或者理解此條款是容易的,即勞動合同訂立與勞動關系建立是有區(qū)別的。也就是說,勞動合同訂立并不意味著勞動關系建立,勞動合同訂立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為判斷根據(jù),勞動關系建立以“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實際勞動”為判斷根據(jù)。對此等情況識別有兩種途徑:其一,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這種情形既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建立勞動關系的常態(tài),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實現(xiàn)各自利益的法律手段。其二,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者并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這種情形并不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建立勞動關系的常態(tài),也不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所追求的最終目標。

  二、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fā)生的特殊法律識別

  對于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者并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情形。《勞動合同法》并未就權利救濟及其法律責任作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此種情形將直接影響法律的適用。

 。ㄒ唬﹦趧雍贤喠⒑髣趧佑霉の窗l(fā)生之情形

  基于客觀原因,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fā)生之情形有:其一,就勞動者而言。例如,勞動者病故或者需要住院治療(包括勞動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不符合勞動合同訂立時所要求的勞動行為能力),或者勞動者因其他客觀原因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如勞動者需要照顧家庭、需要在國內學習或者出國深造,等等。其二,就用人單位而言。例如,用人單位因市場經(jīng)營變化,在原有員工已滿足的情況下招用新勞動者實屬不必要。又如,用人單位因違法經(jīng)營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用人單位已依法進入破產還債程序,等等。一般來講,上述情形可稱為“履行勞動合同客觀不能”,且非由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過錯所致。一般來說,基于客觀原因阻卻勞動用工發(fā)生的,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基于主觀原因,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fā)生之情形有:其一,就勞動者而言。例如,勞動者因其他單位給予的條件優(yōu)越而已與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建立了勞動關系;蛘哒f勞動者以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業(yè)已訂立的勞動合同。其二,就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已招用了其他勞動者,或者說用人單位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業(yè)已訂立的勞動合同。一般來講,上述情形可稱為“履行勞動合同主觀不能”,且是由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過錯所致。一般來說,基于主觀原因阻卻勞動用工發(fā)生的,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ǘ﹦趧雍贤喠⒑髣趧佑霉の窗l(fā)生之性質

  《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并經(jīng)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睆臈l文本身解釋或者理解,勞動合同生效的時間,是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為判斷根據(jù)。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xié)商一致(即實質要件)的基礎上,已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即形式要件),勞動合同就生效。需要說明的是,已生效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則屬于法律評價,即勞動合同的生效并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的有效。一般來講,合同生效的法律意義是,合同經(jīng)依法成立,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可見,勞動合同訂立后,即使勞動用工未發(fā)生,該勞動合同已不是一個處于“事實狀態(tài)”的勞動合同,而是一個處于“法律狀態(tài)”的勞動合同。由此引發(fā)的勞動爭議應以《勞動合同法》為依據(jù)解決。

 。ㄈ﹦趧雍贤喠⒑髣趧佑霉の窗l(fā)生之解除或者終止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38條、39條、40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定解除是以勞動合同處于“實際履行狀態(tài)”為發(fā)生根據(jù)。也就是說,勞動者已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在用人單位正在從事實際的工作過程中發(fā)生的勞動合同解除。由此可見,對于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fā)生,只能適用協(xié)商解除,不可能適用法定解除!秳趧雍贤ā返36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贝藯l可適用于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fā)生的解除。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的解除是針對已生效且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或者正在履行的勞動合同。另外,法定解除僅適用于履行過程中的勞動合同。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終止有: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從時間角度看,勞動合同的終止可分為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過程中的終止和履行期滿的終止三種狀態(tài)。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fā)生的勞動合同,應屬于尚未履行的終止。

 。ㄋ模﹦趧雍贤喠⒑髣趧佑霉の磳嶋H發(fā)生的幾種特殊情形

  正如前文所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實際履行而發(fā)生的特殊情形,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權利救濟及其法律責任應如何處理,是一個十分棘手而又現(xiàn)實的問題。本文就此問題作一討論。

  第一,勞動者初次上班或者因工外出受傷是否應認定為工傷。屬于此種假設的情形有:其一,勞動者第一次上班途中受到的傷害事故。其二,勞動者受用人單位臨時指派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受到的傷害事故。

  就第一種情形而言,是否認定為工傷應以《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六)項、第15條第(二)項規(guī)定為根據(jù),即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需要說明的是,上述職工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勞動者,但可定性為“準勞動者”,以此求得成文法律的根據(jù)。至于其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酗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則依《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guī)定,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為工傷。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勞動者在第一次上班途中受到的傷害不是機動車所致,而是由于他人的不法侵害,那么,他的請求權根據(jù)就不是《工傷保險條例》,而是《民法通則》或者《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

  就第二種情形而言,盡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的履行勞動合同期限尚未成就,但勞動者因受用人單位指派臨時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受到的傷害事故,是否應認定為工傷則應依不同情形而定:其一,如果勞動者連續(xù)不間斷地執(zhí)行用人單位指派的工作,應視為勞動用工提前發(fā)生,在此情形下發(fā)生的'傷害事故應認定為工傷。因為,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五)項規(guī)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二,如果勞動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是基于委托代理產生,那么,由此發(fā)生的他人侵權行為,應依《民法通則》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侵害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害人的情況下,勞動者提出請求的,由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適當補償,也符合最高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2條的規(guī)定。

  第二,勞動者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建立實質上講就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開始實際履行勞動合同。那么,對于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關系未實際發(fā)生前,勞動者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勞動合同,這在合同法理論上被稱為“預期違約”。其基本含義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由于這種單方解除合同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落空,并給對方造成損害,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上述問題的法律規(guī)制主要有如下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

  其一,《勞動法》第90條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其二,原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99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法中的“依法”是指《民法通則》等。

  其三,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7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應查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該職工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憑證,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其四,《勞動合同法》第91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可見,上述事實雖然為勞動法所規(guī)定,但從內容上看顯然屬于民事法律規(guī)范的內容,體現(xiàn)了勞動法規(guī)范的私法特性。

  應該說,上述規(guī)定同樣適用于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關系尚未建立之情形。不論是權利救濟還是法律責任承擔都應以民事法律規(guī)范為根據(jù)。其中,一方當事人在有過錯的情況下給對方造成損害,應是識別法律責任的關鍵。另外,對于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關系尚未建立,用人單位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為表明不履行勞動合同之情形,仍應依上述勞動法規(guī)范為識別依據(jù)。

  總之,立法技術本身決定了法律條文的設計采“歸納”方法,同時,司法性格決定了法律條文的適用采“演繹”方法。所以,對勞動合同訂立與勞動關系建立的識別,應立足于上述兩個層面上的分析。

訂立合同 篇2

  《勞動法》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是,什么時間訂立,如何訂立,不訂立有什么后果,未有涉及。導致勞動合同訂立的普及率不高,尤其在私營企業(yè)、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為甚,本應保護勞動者利益的勞動合同,其作用大打折扣。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責任:支付雙倍的工資、可能要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借此增強用人單位對訂立勞動合同的重視,進一步提高訂立勞動合同的普及率,有效維護勞動者的利益,減少勞動爭議案件的發(fā)生,維護勞資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

  但是有一個問題,需要出臺相關的規(guī)定予以明確:勞動者不愿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沒有辦法強制勞動者來訂立勞動合同,對此,不訂立勞動合同的責任,由誰來承擔?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公平,由勞動者承擔,沒有相關的規(guī)定。目前,一些中小企業(yè)的勞動者主要是農民工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的現(xiàn)象還是比較普遍的,他們對勞動合同的.作用存在誤解,認為其是束縛自己的,有勞動合同不如沒有勞動合同,想走就走,來的方便。

  這樣,勞動者往往不愿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新應聘的勞動者,如果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單位不聘用便可化解因不簽訂勞動合同帶來的風險;但是對于已經(jīng)工作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員工,明示拒簽勞動合同,對于企業(yè)而言,存在兩大風險:一種風險是不簽勞動合同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但須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因為不簽勞動合同很難納入到勞動合同法39條關于員工過失解除勞動關系不給經(jīng)濟補償金的范疇);第二種風險是維持勞動關系,但因未簽訂勞動合同,可能要支付勞動者雙倍的工資。

訂立合同 篇3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條 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三十八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shù)量、規(guī)格。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條 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三十八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shù)量、規(guī)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條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六條 建設工程實行監(jiān)理的,發(fā)包人應當與監(jiān)理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jiān)理合同。發(fā)包人與監(jiān)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三百三十條 技術開發(fā)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tǒng)的研究開發(fā)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fā)合同包括委托開發(fā)合同和合作開發(fā)合同。

  技術開發(fā)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之間就具有產業(yè)應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訂立的合同,參照技術開發(fā)合同的規(guī)定。

  第三百四十二條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擔保法》

  第十三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第三十八條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第六十四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第九十條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著作權法》

  第二十五條 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作品的名稱;

  (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

  (三)轉讓價金;

  (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二條 著作權轉讓合同未采取書面形式的,人民法院依據(jù)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審查合同是否成立。

  第二十三條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專利法》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jīng)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guī)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商標法》

  第三十九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xié)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標經(jīng)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四十條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jiān)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jīng)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招投標法》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勞動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約定其他內容。

  《信托法》

  第八條 設立信托,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設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簽訂時,信托成立。采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諾信托時,信托成立。

  《合伙企業(yè)法》

  第三條 合伙協(xié)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xié)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個人獨資企業(yè)法》

  第十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yè)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

  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yè)的事務管理。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yè)事務,應當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范圍。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應當履行誠信、勤勉義務,按照與投資人簽訂的合同負責個人獨資企業(yè)的事務管理。

  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海商法》

  第九條 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jīng)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權的轉讓,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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