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審申請書(集錦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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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申請書1
申請人:______
申請人______對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月_______日()字第______號______不服,請求再審。
申請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2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姓名xx、性別xx、出生年月日,漢族,職業(yè),住址(省市縣路),聯系電話,郵寄地址。委托代理人: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xx公司,地址,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xxxx,經理。原審被告:申請再審人xx與被申請人xx因xx糾紛一案,不服xx中級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裁定),申請再審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xx中級人民法院(xx)xx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第xx項;2、……3、……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xx項(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第二款:(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xx項,具體理由如下:……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xx項,具體理由如下:……綜上所述……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3
申請人:李xx,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漢族,三輪車司機,住岳陽市芋頭田社區(qū)居委會,電話:135xxxxxxx
委托代理人:朱木軍,北京市佑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周xx,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岳陽市梅溪橋洞口,電話:xxxxxxx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8月1日作出的(20xx)岳中民一終字第227號民事判決,現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再審,糾正原判錯誤;
2、撤銷(20xx)樓民初字第460號民事判決和(20xx)岳中民一終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3、駁回原審原告的無理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湖南省岳陽市兩級法院的審判違背基本法律原則和精神,違法認定相關事實和證據,審判程序嚴重違法,而且在審判中粗俗地對待申請人,該案的審判人員法律職業(yè)道德缺失,法律業(yè)務水平低下,不僅使申請人為本不應該受理的`訴訟所累,還錯誤地判決申請人承擔責任,這是對法律的褻瀆,是對申請人利益的嚴重侵害。
一、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其起訴是濫用訴權,立案時應不予受理,受理后應裁定駁回其起訴。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雇員從事雇傭活動受到傷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被申請人是死者雇主,是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不是受害人,其起訴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睹袷略V訟法》第108條規(guī)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其當然之意就是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且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本案中的被申請人,是侵權行為的加害方,其作為原告起訴,與法律的精神原則不符,是濫用訴權的行為,人民法院對其行為應予以制止,立案時應不予受理,受理后應裁定駁回起訴。
2、被申請人作為雇主行使追償權的前提不存在。《解釋》第九條: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可見雇主行使追償權的前提是承擔了連帶責任。需要強調的是:連帶責任是一種判決責任,通過訴訟由法院判決承擔。被申請人私自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不構成連帶責任的承擔,其行使追償權的前提不成立。
民事再審申請書4
申請人:xxx,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內鄉(xiāng)縣夏館鎮(zhèn)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xxx,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xiāng)縣城關鎮(zhèn)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1年1月11日(xxxx1)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xiāng)縣人民法院(xxxx1)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采信的證據自相矛盾。
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ㄒ唬X年3月11日
xxx向xxx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xxx現金xx萬元(xx元)。xxx,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審中,張玉香(xxx之妻)出庭證實: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xxx索要借款25萬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審中,xxx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xxx現金叁拾伍萬元,占豪門洗浴股份50%,xxx占50%,投資30萬元_xxx,XX年9月12日。”
。ㄋ模X年11月份
原一審中,xxx、xxx到庭證實:其同原告xxx于XX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xxx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fā)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為借款性質,那么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fā)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xxx在明知xxx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xxx支付35萬元,作為合伙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xxx于第(三)項事件之后繼續(xù)向xxx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基于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為借款,于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為合伙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
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XX年合伙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伙出資款。關于該事實,申請人在(xxxx1)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后,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伙關系存續(xù)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說,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為被申請人的合伙出資而非借款,才會合情合理地發(fā)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后續(xù)為合伙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鑒于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xxx以及xxx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借款糾紛,支付利息一說更無從談起。
其二、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僅依據本屬于為合伙出資的收條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證據,便草率地判決申請人承擔并不存在的借款債務,實在難以令申請人服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省高院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民事再審申請書5
申請人:xx娛樂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xxx聯系電話:xxxxx
被申請人:xxxxx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支公司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聯系電話:xxxxx
申請人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x民二終字第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一、二審法院的錯誤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由貴院提審或指定xx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外的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判決對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財產保險綜合險合同中約定的“固定資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的重置價值”中“重置價值”的理解和認定有誤。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財產保險綜合險合同是定值保險合同
正如原審法院所認可的,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保險合同,即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第十條規(guī)定“固定資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的重置價值!边@項約定是確定保險價值(計算方式)的一種形式,雖沒有具體數額的約定,但可以視為對保險價值已經作出約定,故應當被認定為定值保險合同。
對于定值保險合同,一旦保險事故發(fā)生,則保險人只要按照雙方約定的保險價值或保險價值的確定方式進行賠償即可。雖然這有可能造成保險價值高于保險標的實際價值,出現“以舊換新”的局面,在表面上違背財產保險的“補償原則”,但是這是保險雙方意思自治的體現,應當予以尊重。同時,20xx年12月9日向社會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根據保險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在合同中約定了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的,保險人以約定的保險價值高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由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倍鴮τ诒kU金額或保險價值大大高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的,保險人也可以按照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為由,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保險合同。按照約定的計算方式對保險標的進行理賠,實際上并沒有超出保險金額,不可能使貴司從中額外獲益,更不會違反等價有償原則。
二、原審法院對于“重置價值”的理解和認定均存在一定的偏差,直接導致判決結果的相對不公,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在本案中,對“重置價值”可以有至少以下兩種理解。一種理解是指在估價時點重新建造或購置與保險標的完全相同或基本類似的全新狀態(tài)下的物品所花費的全部費用。另一種理解是指購置或構建與保險標的出險時相同狀況的財產所需要的金額,可以簡單理解為重置價值減去折舊費。
申請人認為,采納上述第一種理解更符合本案實際。
1、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在20xx年4月14日給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關于解釋保險價值和重置價值問題的復函》中明確指出:重置價值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以重新購置或重新建造保險標的所需支付的全部費用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據以確定保險金額。
同時,中保財險公司xx省分公司編印的《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解釋》對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第十條的解釋是:“按照重置價值確定,重置價值即重新購置或重建某項財產所需支付的全部費用!
即為重新購置或重新建造,那么就必然意味著是將保險標的恢復到全新狀態(tài)時的情形,而非出險時的情形。我們也可以從上面論述中看出,無論是監(jiān)管機構還是保險公司本身,都認可并允許被保險人以超過當時市價的財產重置價值作為保險金額,允許“以舊換新”。
2、《保險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并在合同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若按照上述第二種理解,那么所謂的“按照重置價值確定”,無非是對《保險法》第四十條“按照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的另外一種表達!氨kU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顯然比“出險時的重置價值”意義明確、特定,作為應當由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審批的有關保險價值的條款,用一種有爭議的表達代替是顯然沒有必要,而且是違反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簽訂保險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的。
3、《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鄙鲜鰞煞N理解都不違背“重置價值”的字面意思,但顯然是第一種解釋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故應當依法采納第一種理解方式。
4、經申請人向中保財險公司xx省分公司及xx市分公司財險部工作人員求證,保險領域及實際理賠中對“重置價值”的理解確指重新建造或購置與保險標的完全相同或基本類似的全新狀態(tài)下的物品所花費的全部費用。而且,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xx省分公司曾與3月中下旬下發(fā)內部文件,要求轄區(qū)各分公司“吸取在冰凍災害中大量超額理賠的教訓”,“對于固定資產按原值、原值加成或其它方式(估價)投保的財產保險,不得約定按重建重置價值賠償!边@也從另一角度說明保險公司之前在理賠時對“重置價值”的態(tài)度與第一種解釋吻合。因為若按照第二種解釋,“重置價值”是指保險標的出險時的“實際價值”,那么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xx省分公司上述文件就是要求所轄個分公司不得約定“按照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賠償額,這顯然與《保險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相違背。
但是,由于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稱該份材料屬于內部文件,不便外傳,故申請人無法取得該份文件的書面文檔。
5、鑒于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管部門都沒有對“重置價值”做出權威、明確的解釋,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原審訴訟程序中提出的證據和觀點也都不能分別完全、充分、必然地支持各自對于“重置價值”所作出的'理解和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綜上,對“重置價值”作出上述第一種解釋,是符合保險雙方當事人簽訂保險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且較為合理的;也可以較好地平衡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利益,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還可以切實貫徹《保險法》、《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的立法精神,維護法制權威。
因此,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重置價值”顯然是指在估價時點重新建造或購置與保險標的完全相同或基本類似的全新狀態(tài)下的物品所花費的全部費用。而原審法院無視當事人之前的約定,錯誤理解和認定“重置價值”的含義,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基于上述理由,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xx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省高院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娛樂有限公司
20xx年4月8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6
再審申請人:姓名xx,性別xx,年齡xx,民族xx,職業(yè)xx,工作單位xx,住所xx,聯系方式xxxx。
再審被申請人:姓名xx,性別xx,年齡xx,民族xx,職業(yè)xx,工作單位xx,住所xx,聯系方式xxxx。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不服xx人民法院xx年xx月xx日作出的業(yè)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xx)xx字第xx號民事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xx項、第xx項規(guī)定的、及等“應當再審”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一、撤銷XX人民法院(xx)xx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
二、本案產生的一審、二審和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十二)項規(guī)定“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應當再審。
XX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超出了上訴請求事項。
二、《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四)項規(guī)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應當再審。
鑒定人沒有出庭接受質詢,鑒定結論未經質證,不應采納。
三、《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二)項規(guī)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應當再審。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一)項規(guī)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再審。
再審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XX中院的.二審判決。
五、《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2款規(guī)定“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xx中院在審理該案時有以下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響了案件的正確判決。
綜上所述,請貴院站在“司法為民”“有錯必糾”的公正立場上,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
申請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7
申請人:曾XX,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個體工商戶,住萬州區(qū)XX鎮(zhèn)XXX路158號
申請人因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對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9日作出的(20xx)渝二中法民終字第386號民事判決書不服,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再審,糾正原判不當。
2、請求依法撤銷(20xx)渝二中法民終字386號民事判決。
事實及理由
二審判決置一審所查明的事實不顧,錯誤認定事實。二審判決在對一審判決所查實的'事實依法予以確認的基礎上,在本院審理認為又作出“曾XX按照慣例雇請駕駛員陳XX”錯誤認定,該判決在隨后的認為中“至于曾XX與駕駛員陳XX之間的運輸合同關系事案不作調整”,申請人認為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上前后矛盾。對此,申請人不服這一認定。因為申請人與陳XX根本不是雇請關系,只能是“運輸合同關系”。
一、二審法院在事實上認定運輸合同已經終結錯誤,因為交付是在貨主庫房清點后,方才履行完畢。雖說卸貨屬于貨主的義務,但卸貨時陳XX的作為承運人仍然有安全保障的義務。
就一審、二審已經查明認定的事實是“由于車廂板無法打開,被告陳XX使用一木棒到車上去撬車廂板,賀永常與盧云貴等人用手將車廂板撐住,防止車廂板突然打開與車身撞擊受損”這一行為,一是屬于陳XX本人應盡義務;二是為了陳XX的財產利益。
陳XX直接致人損害的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況且原告已經將陳XX以侵權之訴為被告起訴,二審法院在人民法院未盡釋明義務,應當告知原告作出選擇,在未告之原告的情況下,對侵權之訴,不予調整是錯誤。
綜上所述,二審錯誤認定事實,導致適用法律錯誤,為此申請撤銷二審判決,依法改判。
此致
敬禮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8
申請人(原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再審申請人):山東魯蜜特食品飲料廠
住所地:山東省高唐縣東興路23號
法定代表人:趙振元 職務:廠長
被申請人(原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高唐縣供電公司
單位住所地:山東省高唐縣金城路
法定代表人:尚桂森 職務:經理
申請人因申請人訴被申請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聊民一初字第22號民事判決;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xx)魯民一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于20xx年10月27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接案法官,當天審査并詢問申請人后,受理了申請再審材料。20xx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申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申請人的再審請求。申請人不服該裁定,于20xx年3月15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訴至今未果,F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再審抗訴申請,請求事項如下:
一、請求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申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書提起抗訴,依法撤銷該裁定。
二、此后,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審或指定再審該案:
1、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xx)魯民一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書,和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聊民一初字第22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最高人民法院提審山東魯蜜特食品飲料廠與高唐縣供電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3、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據聊城正坤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作出的審核報告,支持申訴人一審訴訟請求;
4、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訴人承擔一審、二審訴訟費用。
5、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復議并撤銷(20xx)民申字第1717號(以下簡稱1717號裁定或1717號案)民事裁定書。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于20xx年3月15日將申訴材料用特快專遞分別寄往最高法院和全國人大。3月17日,兩套材料均已簽收(【中國郵政】11185客服回執(zhí)單ed922491561cs號郵件已妥投:最高法院3簽收。)。
最高法院立案二庭的胡越法官,在審理(20xx)民申字第1717號一案中,違反了最高法院“《關于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五條(二)、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人民法院可以徑行裁定再審” 的規(guī)定。錯裁駁回了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本案一審承辦法官耿建,在前案一審過半后(一起糾紛引發(fā)兩案)已被申請回避。本案復又出任審判長兼主審法官。對此,申請人在再審申請書中已詳細說明并舉證,兩案一審卷宗內的庭審筆錄等證據亦可證明該事實。
本案一審合議庭的合法性,因上述事實應視為非法。該案一審判決結果在二審判決中獲得維持。本案再審立案審查中,以前兩審中的本不能成立的事由作為依據裁定駁回,顯然是違法的。程序違法之前提足可決定其他一切的合法性無從談起。
此外,該案及前案兩審中法官多起違法違紀問題,多年來,申請人一直運用多種途經上訪投訴,此一問題密切涉及本案、已嚴重影響了該案審理及判決結果。對此,再審申請書中亦已述及并附有投訴材料。審查中,胡越法官理應予以考慮。然而,1717號裁定書中只字未作涉及,違規(guī)駁回了申請人再審的合法請求。
20xx年斷電后至今,申請人因遭受毀滅性致命重擊所致,全部庫存產品及凍存原料化為烏有。實處枯竭狀態(tài)。停電、停產、上百名職工停發(fā)工資。非法斷電所導致的損失,一直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依因果關糸而言,責任應該由加害者來負。
請求事項二、1—5的事實和理由及相關材料詳見《民事再審申訴書》、《民事再審申請書》及提交材料清單、舉報投訴書等材料(附后)。
綜上所述,請求人民檢察院對本案予以抗訴。
特此請求。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山東魯蜜特食品飲料廠
20xx年十一月二十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9
申請再審人申請再審人:曹冠男,女,198620xx年2xx月27xx日出生,漢族,居民,住黑龍江省富錦市七星農墾社區(qū)C區(qū)18委97號。聯系電話:13520819979。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內蒙古寧城縣汐子中心衛(wèi)生院,住所地寧城縣汐子鎮(zhèn)汐子村。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張貴江,院長。
申請再審人因與被申請人醫(y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寧城縣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請求:再審申請請求:1、依法撤銷寧城縣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金、殘疾生活補助費共計***.63元。3、依法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事實和理由:申請再審人在一審、一、申請再審人在一審、二審訴訟過程中提供的新證據足以證明華東政法大學xx日作出的華政法醫(yī)[20xx][20xx]病鑒字第司法鑒定中心于鑒定書以及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號民事判決書、司法鑒定書以及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寧民初字第00599號民事判決書、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中級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終字第237號民事判決書和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號民事裁定書關于申請再審人的病情屬醫(yī)療終結,院(20xx)內民申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書關于申請再審人的病情“屬醫(yī)療終結,無20xx)法繼續(xù)治療”的.事實認定是錯誤的,應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對上述判決、裁定進行糾法繼續(xù)治療”的事實認定是錯誤的,應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對上述判決、正后再對本案進行處理,正后再對本案進行處理,一、二審法院仍以上述錯誤的判決裁定為本案判決的依據明顯違反法律規(guī)定。明顯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案在一、二審審理過程中,申請再審人提供了以下證據,足以證明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寧民初字第00599號民事判決書、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終字第
民事再審申請書10
申請人(原審原告):韋xx,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壯族,農民,住XX縣XX瑤族鄉(xiāng)XX村XX41號,聯系電話:XXXX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梁xx,男,1969年8月出生,壯族,農民,住XX縣XX鄉(xiāng)XX村XX。
申請人因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不服XX縣人民法院(20xx)田民一初字第355號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
人在幫工過程中從二樓摔下來,造成右股骨頸骨折。事后,被申請人并未及時將申請人送往醫(yī)院治療,而是將其送到定安私人診所用草藥醫(yī)治。20xx年6月12日,經右江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的傷殘等級為六級傷殘。20xx年6月16日,申請人起訴至XX縣人民法院,要求被申請人賠償醫(yī)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種費用共計57793.87元。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案發(fā)是20xx年12月30日,已過了訴訟時效,就動員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調解,申請人擔心超過訴訟時效,法院駁回其起訴,到時一分錢都拿不到,就與被申請人簽訂了調解協議,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各種費用5000元。
申請人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第168條規(guī)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fā)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贝藯l中的.“受傷害之日”不能只是簡單地理解為事發(fā)當天,而應理解為治療完畢或治療費用能夠確定之日,因為人身損害賠償不僅要有損害事實,還要有具體的賠償數額,而要有確切損害數額就離不開醫(yī)院的診斷和治療,造成傷殘的,還應有傷殘鑒定才能確定賠償數額。因此,從該案的具體情況看,訴訟時效的起算應當從做出傷殘鑒定之日起算,即從20xx年6月12日起算,而不是從20xx年12月30日起算。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11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陳貴忠,男,漢族,生于1962年4月9日,住成都市成華區(qū)圣燈鄉(xiāng)圣燈村1組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成都市成華區(qū)圣燈街道辦事處建北社區(qū)第一居民小組
申請人因訴被申請人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一案,不服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成立民中終字第171號民事裁定,現依法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179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等應當再審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訴訟請求:
1、撤銷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成立民終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2、依法再審支持申請人在一審時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事項.
3、本案各審級的訴訟費用全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的事實經過:
原告于1994年8月23日依法入戶到成都市成華區(qū)圣燈鄉(xiāng)圣燈村1組,并經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區(qū)分局圣燈寺派出所依法審核登記入戶,并頒發(fā)有原告戶口薄,經行政機關依法確認原告屬于成都市成華區(qū)圣燈鄉(xiāng)圣燈村1組的居民,并且該戶口薄至今仍合法有效.其后,國家對村委會和居委會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將成都市成華區(qū)圣燈鄉(xiāng)圣燈村1組轉變?yōu)槌啥际谐扇A區(qū)圣燈街道辦事處建北社區(qū)第一居民小組.被告在20xx年1月左右將本居民小組的集體收益以補助費的名義分配給了該組的其他成員每人4000圓人民幣,卻以組委會擴大會議、分配簽字名單、20xx年補助費用明細表等非常明顯的違法方式剝奪了原告依法應享有的集體收益分配權(人民幣4000元).
一、一二審法院適用法律嚴重錯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本案,因為除了《民事訴訟法》有明確規(guī)定外,還有最直接的依據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人民法院對農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答復》(法研[20xx]51號)中就明確答復如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20xx]25號《關于對農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的'爭議糾紛,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因收益分配產生的糾紛,屬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當事人就該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本案屬于管轄地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案件的理由
從最高人民法院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收益分配糾紛相關案件的答復并結合本案的事實情況來看,本案系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其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因集體收益分配產生的糾紛.且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ǘ┯忻鞔_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ㄋ模⿲儆谌嗣穹ㄔ菏芾砻袷略V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再審申請人系本案被申請人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符合法定的原告地位;本案一審有明確的被告即再審被申請人;本案也列出了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本案再審申請人所起訴到一審的法院也是法定的管轄法院.由此可以看出,一審、二審裁定本案不屬于法院受禮范圍是嚴重違背法律規(guī)定的.而且現實的法律實踐中,我們也可以找出許多同類案件被法院受理并做出正確判決的案例:
三、與本案完全相同的案例,無論是在成都地區(qū)、四川其它地區(qū)、省外其它地區(qū),均大量存在,而且人民法院均依法受理,并通過審判依法支持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的同類訴訟請求,其相關案例如:
。1)、20xx年成都市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徐永紅庭長審理的原告陳政訴紅光村十一組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一案,該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判決支持了原告的集體收益分配權;
(2)、福建省順昌縣人民法院20xx年審理的原告郭月蘭訴誰南村委會五里亭小組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一案,并判決支持了原告的集體收益分配權,該案和本案的類型也完全相同.
四、本案在起訴之前,再審申請人已對此請求村委會、街道辦事處協調,但該兩級組織均協調未果,并口頭告知再審申請人只有訴訟,并稱法院一定會受理并判決支持相關訴求的、判決下來肯定能得到執(zhí)行.而本案在一二審期間,該兩審法院的法官均告知再審申請人去找街辦或居委會協調,不要起訴,起訴了會影響社會穩(wěn)定,如果堅持起訴我們法院也不會受理,并口頭告知再審申請人此類案件成都中級法院出臺有“內部文件”,我們受理了“領導會找我們談話”.就這樣,申訴人受到了相關人民法院、政府、基層黨委的反復推諉,申訴人出于無奈,只得堅持起訴、上訴,而起訴、上訴帶給申訴人的只是一、二審法院為了某一地區(qū)所謂的“穩(wěn)定”、為了“個別領導的意志”而有法不依,不予受理本案.
五、再審申請人及其它幾個同時起訴的村民為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為了保障自己最基本的生存權,特此懇請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能站在最公平、最正義的立場上,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guī)定徹底糾正一、二審法院的嚴重錯誤,徹底打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違背法律的所謂“內部文件”之土政策.申訴人及全家、其它幾個村民及全家時刻期待著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公正裁判,亦堅信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是四川百姓在省內的最高司法救濟機關,亦相信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承辦法官是川內最具法律權威、最具法律素養(yǎng)、最秉執(zhí)正義的人民法官.
綜上,本案完全符合法院受理范圍,理應依法受理,再審申請人合法權益被肆意踐踏理應從法律上予以徹底糾正.并且,本案中的再審申請人,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是他們作為村民唯一的生活經濟來源,除此以外,別無其他收入.對于這樣一些唯一的獲得經濟生活來源的權利被肆意剝奪的村民來說,除了尋求法律的幫助外,別無它法.如果本來應該享受到的法定權利得不到保障,法律將他們拋棄的話,真不敢想象他們的生活將會陷入怎樣的困境,建立和諧社會的美好愿景也因為這樣的司法錯誤而蒙上陰影,社會也因此多了份躁動和不安.
因此,懇請人民法院依法徹底糾正此案,還申訴人以公道,保障申訴人本來就應當享有的法定權益.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再審申請書12
申請人:元現中,又名XXX,男,1979年5月2日生,漢族,林州市原康鎮(zhèn)三宗廟村東崗自然村人,農民,住本村。
申請人因故意傷害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xx)林刑初字第1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安刑終字第28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現依法提起再審申請,具體申請事項及申請理由如下:
申請事項:依法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對本案公開、公正地再次進行審理,改判申請人元現中無罪。
申請理由:
一、關于本案產生的背景及原由
追根溯源,本案是因贍養(yǎng)老人所引起的。
1、本案所謂的受害人任趙云與被告人元現中之母任受蘇系姐弟關系。其中任趙云在兄弟中排行老大,任趙云成人后娶妻元云芹。后不知是誰在村內傳言任趙云不是父母親生,任趙云因此性情大變。1980年左右,任趙云二弟任保云之子任旦(僅8歲時)到任趙云家玩耍,不知何故,被任趙云及其妻元云芹二人慘無人道的丟到自家院內的自挖水井中,致其溺水死亡。事發(fā)后,由于家人的法律意識淡薄,在任趙云的母親趙黑妞的壓制下,一家人才忍氣吞聲,沒有報案。從此任趙云夫妻二人在兄弟姐妹中肆意挑畔,任意橫行,無人敢惹。怨根就此埋下。
2、20xx年,因為老人任海兵的贍養(yǎng)和房產問題,家庭戰(zhàn)火再次爆燃。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為擺脫贍養(yǎng)老人的責任和霸占老人的房產,與父親任海兵進行了長達三年的訴訟。由于在訴訟中,其他兄弟姐妹都或多或少的同情老父親任海兵,致其夫妻二人更加記恨于心。仇怨為此加深。
3、之后,無論兄弟姐妹誰家贍養(yǎng)老人,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就與誰家結仇吵鬧,導致同住本村的幾個弟兄誰也不敢去照顧老人的生活。無奈之下,只有把老人送到出嫁在外村的姐姐任愛蘇家中,由任愛蘇來照顧老人的生活。故此,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便將仇怨目標轉向了任愛蘇、元伏金一家,并多次指桑罵槐上門大鬧,其間作為外甥的元現中也曾因為姥爺的生活問題與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爭吵過。這所有的一切就為本案的產生埋下了一根一觸即燃的導火線。元現中也就因此成為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整治的具體對象。
注:在20xx年的一次執(zhí)行中,元云芹就曾當著林州市法院執(zhí)行人員的面放話:元伏金只要幫著整倒任保云、任法云弟兄二人,讓他們住進監(jiān)獄,就不再誣賴元伏金一家。這就說明,本案的產生,純粹就是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整治誣賴元伏金一家的手段和結果,元現中作為元伏金的獨子在其中是首當其沖。
二、關于本案兩起打架事件的事實
1、關于20xx年9月22日的事件事實。本事件的真實情況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截然不同。事實上是那天下午6時許,元現中帶著父親元伏金去原康,路過栗園嶺時碰到了任法云。元伏金和任法云站在路邊談話。不久,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也正好騎著三輪車路過此地,看到了元伏金和任法云,首先就用三輪車將正在前方等候的坐在摩托車上的元現中別翻在地,到前方三十米遠處停好后,接著便是破口大罵。之后,元云芹夫妻二人更是大打出手。元云芹先用自帶的镢頭將元現中砸翻在地。在隨后元伏金、任法云和任趙云的揪打過程中,元云芹逃離了現場。隨后,元伏金跑到任法云家報了警。緊接著原康派出所的民警就趕到現場制止了此事,并將任趙云和元現中二人抬到了車上送往醫(yī)院進行救治。后元現中的傷情經醫(yī)院診斷為腦震蕩,頭皮下血腫,雙手軟組織損傷。而元云芹在本次事件中未談及任何傷情。但是原審法院卻置上述真實事實于不顧,偏聽偏信,武斷認定元現中將元云芹夫妻打傷,此顯然不當。
首先,元現中、元伏金父子二人和任法云如何到的現場?為什么要在現場?此事實不清,難道元現中等人有先見之明,能夠預見到元云芹夫妻肯定要路過此地?這顯然不符合客觀事實。
其次,僅從元云芹、任趙云的陳述及任富紅、李文增的證言來看,元云芹、任趙云夫妻在整個事件過程中始終處于被動挨打的局面,根本沒有時間
也沒有機會還手反擊。那么,元現中是如何翻倒在現場的呢?又如何會被醫(yī)院診斷為腦震蕩,頭皮下血腫,雙手軟組織損傷呢?難道是元現中自己打的自己?
第三,根據原康派出所出警民警拍攝的現場照片來看,是元云芹、任云云夫妻二人的三輪車停在元現中所用的摩托車正前方,元現中的摩托車翻倒在地。這一場景任何人一看,稍微有點基本常識的都會清楚是三輪車攔住了摩托車,并把摩托車別翻在地的。如此明白的事實,原審法院卻為何認定是元現中等人攔住了元云芹夫妻?是該現場照片沒有隨卷遞送?還是原審法院對此照片故意視若未見?還是原審法官的知識太過深奧,其思維推理常人不能明白?
第四,證人任富紅雖然曾經證明“看到三、四個人在路邊打任趙云。”但事實上,任富云當時并沒有路過現場,也根本不知道任何情況,甚至連元云芹是誰都不知道。他是在任趙云再三唆使誘導下才到案作證的。其后,任富紅多次到原審法院反映其作證的真實情況,并要求抽回自己曾經不真實的證言,但原審法院卻不予理睬。迫于無奈,為了澄清事實,任富紅又專門寫了一份材料證明當時自己作證的真實情況反映遞交原審法院,但原審法官仍然漠然視之,拒不理睬(附證據一)。原審法院法官的這一態(tài)度,明顯是在漠視案情,蔑視法律,有點葫蘆僧判葫蘆案的味道。
最后,關于證人李文增的證言,這明顯是個人假證、偽證。
1、證人李文增與任趙云、元云芹、元現中、元伏金等素不相識,之前也從未有過任何往來,他們所居住的村莊也都是相距較遠。
2、事情發(fā)生的時間是20xx年9月22日,而李文增作證的時間至少也應該是在20xx年2月3日之后。
3、除李文增外,無人證實李文增曾路過現場。
4、李文增何許人也,卷宗中無法明示。
5、據李文增陳述,他是偶然路過。
那么,無論是元云芹夫妻,還是原康派出所,還是林州市人民法院是如何知道當時現場曾經有一個偶然路過的李文增呢?李文增又是如何知道公安機關在調查本案?如何知道本案正在審理而挺身作證呢?在當時的情況下,他知道案件雙方當事人嗎?李文增作證究間是被傳作證呢?還是有其他原因和目的,被案件當事人拉來作證呢?這些問題一旦明白,本起案件事實就浮于水面了?梢源_定,李文增在沒有任何目的和交易的情況下,他即使真的知道案件經過,他也不會也沒有機會去作證的。這是事實。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1、如果元云芹當時真的受傷,并經法醫(yī)學鑒定為輕傷,原康派出所當時接警后為何就不立案偵查?而是直到20xx年2月3日案件發(fā)生后,才予一并偵查?2、這次事件中的法醫(yī)學鑒定如何能夠當然證明元云芹的.眼傷是在這次事件中形成的呢?要知道這一法醫(yī)學鑒定的時間與事件的發(fā)生時間中間尚有幾個月的時間呢。3、原審判決書中十分明確的表明,在本起事件中元現中也曾受傷,被醫(yī)院診斷為腦震蕩,頭皮下血腫,雙手軟組織損傷,并致害人也十分確定,但為何在處理時卻對此只字不提?難道法律規(guī)定打傷元現中的侵害人就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嗎?這樣的情況,法律的天平也未免也太傾斜了吧。
總之,就本起事件來說,原審法院在沒有充分的直接的證據證明元現中打傷了元云芹的情況下,僅憑主觀臆斷,偏聽偏信,就相當然的武斷認定元云芹的眼傷是元現中所致,此顯屬不當。同時在處理本案的同時,未予處理元現中遭受的傷害,未予追究傷害元現中的侵害人的法律責任,也明顯不妥。
2、關于20xx年2月3日的事件事實存有三處疑點:首先是關于指使的問題,其次就是所謂被害人元云芹的受傷部位,第三就是關于鑒定的問題。原審判決在這三處事實上,認定不妥。
首先關于指使的問題。在這一焦點問題上,本案只有宋志華、宋軍華弟兄二人供述是元現中找他們讓他們幫忙打架的,其他所有證人包括受害人元云芹、任趙云在內都沒有證明是元現中指使讓打架的。僅就宋軍華、宋志華弟兄二人的證言來看,表面上如出一轍,細節(jié)處卻矛盾百出,漏洞多多。同時,宋志華和宋軍華二人是親兄弟,其串供的可能性極大。如此證據,本就不足以采信,原審法院在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的情況下,據此認定元現中指使打架,明顯不妥。
事實上,20xx年2月3日那天是因為元現中的小女兒剛滿月不久,又正好是剛過大年初一,宋志華、宋軍華弟兄二人到元現中家中玩,鬧著要喝女兒的滿月酒。喝酒期間,提出了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不贍養(yǎng)老人,又不讓其他弟兄贍養(yǎng)老人的情況,宋氏二弟兄聽后有點氣憤,說要見到他們夫妻后笑話笑話他們。酒后宋氏二弟兄走后不久又帶了幾個人來到元現中家中(其中有元現中認識的,也有元現中不認識的),說是要笑話一下任、元夫妻,元現中在阻攔無效的情況下,只有聽其自然。隨后就導致了本案的發(fā)生。如此情況,又怎能說是元現中指使宋氏二弟兄找人打架呢?另外,20xx年2月3日正好是大年初三這天,即使打架,一般人常理上也不會選擇這天的,因為按照林州風俗,正月初三是到老丈人家拜年的關鍵日子。也就是說,從常理上來講,元現中即使想打架,也不會在大年初三這天約人打架的。宋氏二兄弟供述是元現中在這天約其弟兄打架,明顯不真實、不客觀。
其次,關于元云芹的受傷部位,本案全卷沒有任何證據能夠體現是何人傷及了元云芹的右手腕部,所有的證據包括元云芹的陳述在內只是證明了宋軍華毆打了元云芹,所打部位只是元云芹的臀部和脖子部位,根本不可能也確實沒有傷及手腕部。元云芹的右手腕部位即右橈骨如何受傷,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其實,在本案中,所謂的“受害人”元云芹的右手腕橈骨根本就沒有受傷,更不可能骨折。針對此讓我們來看以下幾方面的陳述:
、俦缓θ巳乌w云陳述:“其和妻子回到家后,發(fā)現身上帶的鑰匙和1000元錢不見了,回到現場后,只找到了鑰匙和打火機,沒有找到錢!痹谒年愂鲋校瑳]有只言片語提到其妻元云芹喊痛和受傷的情況,更未提及其妻元云芹右手腕部受傷一事(附證據2)。
、诒缓θ嗽魄坳愂觯骸捌浜驼煞蚧氐郊议_門時,發(fā)現鑰匙和身上裝的1000地錢不見了,回到現場只找到了鑰匙,沒有找到錢!弊鳛橹苯拥氖芎θ嗽魄墼陉愂鰰r同樣也沒有任何言語提及右手腕部位受傷。這樣問題就出現了:打架已經結束那么長時間,如果元云芹的手腕部真的受傷,元云芹會真的沒有任何感覺和反應?如果元云芹真的已經感覺到右手腕部位受傷疼痛,元云芹會真的忍痛不向緊隨其到現場找鑰匙和現金的丈夫任趙云說一聲?如果元云芹真的右手腕部受傷,他在第一次向公案機關報案時,為何對此不作任何陳述?如果元云芹真的右手腕部受傷骨折,難道到那時元云芹仍然沒有任何感覺?難道人的右橈骨遠端骨折真的就不會有疼痛的感覺?簡直不可思議(附證據2)。
、蹞魄鄣耐迦俗C實:20xx年春節(jié)前后至元現中被捕,元云芹在村內期間,雙手腕臂表現自然正常利索,尚能雙手端起沉重的大鐵鍋,沒有發(fā)現其有不正常現象(附證據3)。
上述事實,陳述及證據均充分表明,元云芹的右手橈骨在20xx年2月3日打架過程中根本就沒有受傷,更沒有骨折。本案卷宗中也沒有任何證據能夠直接證明元云芹在20xx年2月3日打架過程中傷及右手橈骨。原審判決對元云芹的右橈骨究竟是否受傷,何時受傷,如何受傷,何人所傷等情況認定事實不清。
第三就是關于本事件的法醫(yī)學鑒定問題:申請人認為該法醫(yī)學鑒定存在嚴重問題。事實和理由如下:元云芹的右手中指在其小時候就曾因玩耍而受傷缺損,彎曲不能伸直。但本事件中的法醫(yī)學鑒定檔案中的拍片中顯示的卻是一張完整的、五指伸直的右手片。明顯的這根本就不是元云芹的片子。在原一、二審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元現中及其辯護人曾多次提到這一情況,并再三強烈要求對元云芹的右手腕橈骨部進行重新鑒定。但原一、二審法院卻均不予理睬。這一情況表明作為主持公道的法官漠視法律賦予訴訟當事人的正當的訴訟權利這一社會現狀,同時這一不作為的行為也違背了法律關于相關程序的規(guī)定。為此,申請人在此再次要求對元云芹的右手橈骨部位重新進行法醫(yī)學鑒定,并要求在鑒定時有申請人在場。本案一旦重新進行客觀公正、真實的法醫(yī)學鑒定,真相就會大白于天下。
三、關于證據的問題
本案在證據上明顯不足,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案件基本事實,更不能確實證明元現中傷害了元云芹。
1、本案沒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證據證明元現中在20xx年9月22日的事件中參與了毆打。
2、本案沒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證據證明元現中在20xx年9月22日的事件中打傷了元云芹的右眼。
3、本案沒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證據證明是元現中、元伏金等人在20xx年9月22日攔住任趙云、元云芹夫妻打架的。相反,原康派出所當時的現場照片卻能證明當時是任趙云、元云芹夫妻的三輪車擋住了元現中的摩托車的去路,并將元現中的摩托車別倒在路旁。
4、任富紅的證言是受任趙云的唆使誘導所出示的偽證,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見附件1)。
5、李文增的證言不客觀、不真實,實屬偽證。他沒有理由,也沒有機會出現在證人席上。他作為證人出現在本案中不合情理。他的出現唯一的解釋就是他與元云芹之間存在某種交易,需要相互協作、配合。如此證言,不僅不能采信,還應當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5、本案沒有充分的證據能夠證明20xx年2月3日發(fā)生的事件是元現中指使所致。作為親兄弟的宋志華、宋軍華二人的供述有著明顯的串供跡象,且矛盾百出,漏洞重重。同時也沒有其他任何證據與其證言印證,而所謂受害人任趙云在陳述中也僅是懷疑。懷疑的陳述是不能作為證據的,這是常識。
6、本案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元云芹的右手橈骨受傷,更沒有證據證明元云芹的右手橈骨受傷骨折是在20xx年2月3日的打架過程中所致。
7、本案判決中所依據的兩份法醫(yī)學鑒定不真實、不客觀,不能準確證明案件事實,不能確實證明元云芹的兩次所謂的傷情就是分別在20xx年9月22日和20xx年2月3日兩起打架事件中所致,更不能當然證明元云芹兩次所謂的傷情就是元現中所致。
故此,原審判決在缺乏充分的有效的證據證明案件基本事實的情況下,即主觀臆斷,相當然地作出了事實認定和有罪判決,此顯屬不當。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明顯不足,審判程序不當,判決結果錯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法律的公公正性和嚴肅性,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出再審請求,請求貴院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依法公開公正地再次審理本案,使本案真相大白于天下。
此致
申請人:元現中
20xx年10月28日
附:1、任富紅的證明材料一份
2、林州市人民法院(20xx)林刑初字第1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一份
3、王愛梅、任保軍、任保云的證言各一份,共三份
民事再審申請書13
申請人:(基本情況)
申請人對人民法院20xx年xx月xx日()字第號,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寫明申請人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的具體問題)
事實和理由:
。ㄖ饕U述申請人對原裁判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不當之處,以及所作出的`判決結果不公之處。)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審書抄件(或復印件)一份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14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漢族,職業(yè),住址(省市縣路),聯系電話,郵寄地址。委托代理人: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公司,地址,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經理。原審被告:申請再審人**與被申請人**因**糾紛一案,不服**中級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終字第**號民事判決(裁定),申請再審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中級人民法院(**)**終字第**號民事判決第*項;2、……3、……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第二款:(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具體理由如下:……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具體理由如下:……綜上所述……
此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親筆簽字并加蓋手。ㄆ髽I(yè)公司等加蓋公章)
**年**月**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15
申請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內鄉(xiāng)縣夏館鎮(zhèn)
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xiāng)縣城關鎮(zhèn)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_年1月11日(20___)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xiāng)縣人民法院(20___)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_)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采信的證據自相矛盾。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ㄒ唬__年3月11日劉金龍向周曉申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周曉申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劉金龍,20___年3月11日。
。ǘ__年7月至9月原一審中,張玉香(周曉申之妻)出庭證實:20___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劉金龍索要借款25萬元;
。ㄈ__年9月12日原二審中,周曉申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周曉申現金叁拾伍萬元,占豪門洗浴股份50%,劉金龍占50%,投資30萬元?劉金龍,20___年9月12日。
。ㄋ模__年11月份原一審中,劉天柱、尹建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周曉申于___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劉金龍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fā)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為借款性質,那么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fā)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周曉申在明知劉金龍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劉金龍支付35萬元,作為合伙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周曉申于第(三)項事件之后繼續(xù)向劉金龍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基于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為借款,于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為合伙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___年合伙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伙出資款。關于該事實,申請人在(20___)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后,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___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伙關系存續(xù)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說,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為被申請人的`合伙出資而非借款,才會合情合理地發(fā)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后續(xù)為合伙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鑒于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劉天柱以及尹建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借款糾紛,支付利息一說更無從談起。
其二、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僅依據本屬于為合伙出資的收條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證據,便草率地判決申請人承擔并不存在的借款債務,實在難以令申請人服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省高院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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